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连云港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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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01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三,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案件被告二 ●涉案金额:人民币 4,70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沪 0115 民初 50479 号)和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因与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纺)服务合同纠纷,上海中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连云港长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 被告三: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昱(被告一的法定代理人)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原告上海中纺民事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与案外人连云港鑫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陆公司)有代理进口铬矿的业务关系,由原告代理鑫陆公司从国外供应商处采购铬矿。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在 2012 年至 2014 年期间,先后签署三份《仓储物流服务合同》,原告为甲方,被告一为乙方,被告二为丙方。合同约定由被告一为原告海运进口的铬矿提供港口卸货、入库及出库发货事宜,被告二为原告进口的货物提供堆场仓储服务。上述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任何纠纷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原告诉称,原告 2014 年代理进口并通过被告一、被告二负责报关、仓储的三批货物发生了未经原告许可私自放货的情况,库存货物数量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出具的库存证明上记载的数量存在明显不符,并擅自交付鑫陆公司提取出库。被告一、被告二不仅未将上述擅自放货的情况告知原告,同时每月还向原告出具记载正常库存数量的库存凭证。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在向原告出具了记载有正常库存货物数量的库存证明之后,却在没有得到原告放货指令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发运出库,造成存放于被告二处的库存货物灭失。被告一、被告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二系被告三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告二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三承担。 此外,被告一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四曾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一份,承诺其为被告一私自放货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原告上海中纺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共同赔偿因三被告未尽到货物保管责任给原告造成货物灭失的损失人民币 4,705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四对上述第 1 项诉请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公司刚刚收到应诉通知书等,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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