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连云港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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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26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20 元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0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2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 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 年 5 月 12 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15)已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015,215,10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0 元(含税),现金分配总额为 20,304,302.02 元。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0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20 元。 三、 相关日期安排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 日 四、具体实施办法 (一)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安排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它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18-82387588 0518-82389262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 18 号港口大厦 22-23 层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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