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财务公司之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之《关于与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2015年5月15日,我们收到了公司提交的上述议案,我们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问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财务公司,有助于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收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在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4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了表决。 3、本次共同投资设立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了《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效益原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独立董事: 张连起 曲林迟 朱善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