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专项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2014年12月16日,我们收到了公司提交的上述议案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询问。 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专项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4 年颁布、修订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对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和相关财务信息的调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依据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独立董事: 张连起 曲林迟 朱善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