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_公司公告_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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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0-30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目  录序号  内 容 页码 一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2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及相 二 关事项 三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1 关于调整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须知: 一、参加大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文件,方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大会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权额不记入表决数。特殊情况,应经大会工作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数。 四、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 五、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股东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 5 分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发言时间的,需经大会工作组同意后方可延长发言。 六、本次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要求认真填写书面表决票,完成后将表决票及时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七、本次会议共审议一项议案,应以普通决议通过。 八、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股东代表和监事参加表决票的计票和监票,并由见证律师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对表决结果无异议,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及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事项 (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两点半 (三) 会议地点: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路 18 号港口大厦 23 层会议室 (四)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一) (五) 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现场和网络结合方式 (六) 会议出席对象 1、 截止 2014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在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上述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七) 注意事项: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二、会议登记事项 (一) 登记办法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2014 年 11 月 12 日 9:00--11:30 和 13:00—17:00,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 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十分钟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二) 登记地点: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路 18 号港口大厦 23 层 2313 室(邮编:222042),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三、会议议程 主持人介绍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一)会议开始,宣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以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宣布本次会议表决方式; (三)选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逐项审议本次会议各项议案,与会股东发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解答; (五)股东投票表决,现场统计表决结果; (六)律师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坤 高雅堃 电话:0518-82387588 0518-82389262 传真:0518-82389262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议案一:关于调整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批准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之: 9、本次的承销方式、上市安排、决议有效期等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个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批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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