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江苏 连云港 二〇一四年八月 目 录序号 内 容 页码一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2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及相二 关事项三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关于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股权托管方式解决同 1 业竞争的议案 2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3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3.1 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3.2 本次债券发行的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3.3 本次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3.4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3.5 担保情况3.6 募集资金用途3.7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3.8 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3.9 本次的承销方式、上市安排、决议有效期等3.10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 10四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五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须知: 一、参加大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文件,方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大会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权额不记入表决数。特殊情况,应经大会工作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数。 四、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 五、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股东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 5 分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发言时间的,需经大会工作组同意后方可延长发言。 六、本次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要求认真填写书面表决票,完成后将表决票及时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七、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中,议案三和议案五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八、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股东代表和监事参加表决票的计票和监票,并由见证律师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对表决结果无异议,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及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事项 (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两点 (三) 会议地点: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路 18 号港口大厦 23 层会议室 (四)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20 日(星期三) (五) 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现场和网络结合方式 (六) 会议出席对象 1、 截止 2014 年 8 月 20 日(星期三)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在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上述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七) 注意事项: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二、会议登记事项 (一) 登记办法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 2014年 8 月 21 日 9:00--11:30 和 13:00—17:00,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 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十分钟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二) 登记地点: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路 18 号港口大厦 23 层 2313 室(邮编:222042),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三、会议议程 主持人介绍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一)会议开始,宣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以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宣布本次会议表决方式; (三)选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逐项审议本次会议各项议案,与会股东发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解答; (五)股东投票表决,现场统计表决结果; (六)律师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坤 高雅堃 电话:0518-82387588 0518-82389262 传真:0518-82389262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议案一: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股权托管方式解决同业竞争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港口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为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经与公司充分沟通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拟将其持有的以下五家目标公司股权交由公司托管: 1、连云港新圩港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圩港)100%股权 2、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湾)65%股权 3、江苏新龙港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港)60%股权 4、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集装箱)51%股权 5、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苏港投资)40%股权 上述股权托管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议案二: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2)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用于核准的用途,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 资信评级机构已对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目前初步认为公司拟发行的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同时,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本次拟发行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议案三: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公司业务长期发展需要,为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改善公司资金状况,公司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积极配合下,综合分析了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情况,客观比较了多种融资方式,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票面总额为不超过 6.5 亿元(含 6.5 亿元)人民币,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三)本次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期,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为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公司债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公司债券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向公司股东配售及具体配售比例。 (五)担保情况 本次公司债券可以由相关方提供担保,如果需要提供担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担保事宜。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资金状况。 (七)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八)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最近三年资信情况良好。在偿债保障措施方面,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作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决议: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九)本次的承销方式、上市安排、决议有效期等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十)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上市地点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签署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相关上市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事项的 10 个分项内容均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议案四: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近期经营发展及日常营运资金的需求,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短期融资券,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基本情况 1、注册规模:拟注册短期融资券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含6.5亿元)。 2、发行期限:一年以内。 3、发行利率:将根据公司发行时市场情况并与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 4、募集资金用途: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资金状况。 二、本次短期融资券授权安排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全权办理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事宜。 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及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议案五: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中国证监会【2014】19号公告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根据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的治理和运营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1、原: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庙岭港区港口四路八号,邮政编码:222042。 现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庙岭港区港口四路 8号,邮政编码:222042。 2、原: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连云港港务局(现已改制更名为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现已改制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连云港公司(现已改制更名为中煤连云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现更名为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连云港港务局(现已改制更名为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实物出资认购8165万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现已改制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物出资认购2990万股,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15 万股,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连云港公司(现已改制更名为中煤连云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15万股,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现更名为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15万股。 2005 年12 月18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5]117 号文批准,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实物出资认购13700 万股。 经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06 年9 月22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现已改制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购4600万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65号文核准,公司于2007年4月13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0万股。 经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2股股票股利,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44,800万股增至53,760万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0 号《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非公开发行股票86,734,693 股。” 经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3股股票股利,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624,334,693股增至811,635,101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54号《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非公开发行股票203,580,000 股。”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连云港港务局(现已改制更名为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现已改制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连云港公司、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现更名为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时,连云港港务局以实物出资认购8165万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实物出资认购2990万股,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15 万股,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连云港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15万股,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15万股。 3、原: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传真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原: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现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6、原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原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现修改为: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8、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原: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0、原: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两日以前。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五日以前。 11、原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12、原: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3、原: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4、原: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15、原: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现修改为: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6、原: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现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7、原: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