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2014】19号公告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根据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的治理和运营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8月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事项将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修改如下: 1、原: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庙岭港区港口四路八号,邮政编码:222042。 现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庙岭港区港口四路 8号,邮政编码:222042。 2、原: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连云港港务局(现已改制更名为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现已改制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连云港公司(现已改制更名为中煤连云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现更名为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连云港港务局(现已改制更名为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实物出资认购8165万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现已改制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物出资认购2990万股,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15 万股,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连云港公司(现已改制更名为中煤连云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15万股,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现更名为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15万股。 2005 年12 月18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5]117 号文批准,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实物出资认购13700 万股。 经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06 年9 月22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现已改制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购4600万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65号文核准,公司于2007年4月13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0万股。 经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2股股票股利,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44,800万股增至53,760万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0 号《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非公开发行股票86,734,693 股。” 经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3股股票股利,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624,334,693股增至811,635,101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54号《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非公开发行股票203,580,000 股。”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连云港港务局(现已改制更名为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现已改制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连云港公司、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现更名为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时,连云港港务局以实物出资认购8165万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实物出资认购2990万股,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15 万股,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连云港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15万股,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15万股。 3、原: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传真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原: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现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6、原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原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现修改为: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8、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原: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0、原: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两日以前。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五日以前。 11、原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12、原: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3、原: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4、原: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15、原: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现修改为: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6、原: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现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7、原: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