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5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475●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6 月 20 日●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6 月 2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6 月 23 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4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4 年 6 月 2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 1,015,215,10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元(含税),送 0 股,转增 0 股,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75 元,共计派发股利50,760,755.05 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6 月 20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6 月 23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6 月 23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6 月 20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它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暂由公司按 5%的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75 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5%。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财税〔2012〕85 号通知的规定,根据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对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 元。如果 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办理。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咨询电话:0518-82389269 0518-82387588 3、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路 18 号港口大厦 23 层 4、邮编:222042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