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 年 11 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2014 年 1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事项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将提交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修改如下: 原: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实施重大投资或存在重大现金支出: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含股权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含股权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时。 (三)除出现上述(二)规定的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外,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分配股票股利。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六)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下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兼顾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 (三) 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1、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实施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期末现金及等价物余额为负数;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2、公司进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标准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下一年度存在较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除上述第1款情况外,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股票股利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综合考虑所处发展时期、股本规模、股权结构、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后,可以分配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优先的中期利润分配。 (六)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