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跻履行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港口股份、连云港)对截至 2013年底全部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尚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及履行情况自查表 承诺 与上市公 承诺 承诺 承诺 截止目前 具体承诺内容 主体 司关系 原因 类型 期限 履行情况 1、港口集团承诺并保证,其本身和其控制的各家企业,目前均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港口股份所从事的业务 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 2、港口集团承诺并保证,现在拥有的 2 个集装箱专业化泊位将持续租赁给港口集团参股的新东方货柜使用。若租赁 协议到期,新东方货柜无法继续租赁这 2 个泊位,港口集团将采取将上述资产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方式, 避免港口集团直接或通过除港口股份之外的控股单位间接经营上述 2 个泊位。 正在履行。其中: 3、港口集团承诺并保证,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将避免与港口股份发生同业竞争,不直接或间接控股(包括但不限于 港口集团持有的 收购、兼并或新设)与港口股份构成同业竞争的项目;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达成任何不利于港口股份及港口股份中 新东方货柜 45%股 小股东利益的交易或安排;不利用现有的采购、销售渠道或客户资源或优势从事一切不利于或可能不利于港口股份经连云港港 权已于 2009 年末 解决同 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该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现有的采购、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港口股份的独口集团有 控股股东 IPO 无期限 受让给公司;截至 业竞争 立发展,损害港口股份的利益;不利用控制(股东)地位施加影响,造成港口股份高管人员、业务骨干等核心人员的 限公司 目前这 2 个集装 异常变更或波动等不利于港口股份发展的情形;不利用其对港口股份的了解及获取的信息直接或间接参与与港口股份 箱专业化泊位继 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港口股份的其他竞争行为。 续租赁给新东方 4、如港口集团或港口集团各控股企业拟出售或转让港口集团或各控股企业的港口股份生产经营可能需要的资产、业 货柜使用。 务或权益,港口集团将给予港口股份优先购买的权利,购买条件应不逊于港口集团向任何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5、在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况时,港口集团承诺应尽快将拟出售或转让的资产、业务或权益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港口 股份,并提供港口股份合理要求的资料,港口股份应在接到港口集团通知后 30 日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权。 6、港口集团确认并向港口股份声明,港口集团在签署本承诺书时不仅代表其自身,而且作为其控股企业的代理人进 行签署。 1、如果连云港认为鑫联散货和新苏港投资公司从事了对连云港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以公允合理的价 正在履行。其中: 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或业务转让给连云港或者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之第三方。如果本公司将前述资产或股权或业务转 公司 2014 年非公连云港港 解决同 让给第三方的,则在同等条件下,连云港享有优先购买权。 开发行募集资金口集团有 控股股东 再融资 无期限 业竞争 2、如果新苏港投资公司和鑫联散货所建设的码头完工后,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连云港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 项目之一为收购 限公司 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立即通知连云港,并尽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以公允合理、可以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连云港。 港口集团持有的 在同等条件下,连云港对上述业务机会享有优先获得权。 鑫联散货 75%股 3、本公司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连云港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权,截至目前公司 4、本公司承诺,采用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控制权转让方案,以最终排除本公司对该等码头项目资产之实际 已完成上述 75%股 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连云港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权收购的相关工 作。连云港港 限售期 2014-03口集团有 控股股东 再融资 因参与 2011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正在履行 锁定 -24 限公司 1、如果港口股份认为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从事了对港口股份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以公允合 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或业务转让给港口股份或者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之第三方。如果本公司将前述资产或股权 或业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则在同等条件下,港口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2、 自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所属泊位全面正式启用至港口集团出让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止, 如果存在任何与港口股份主营业务进行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情况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港口股份,并尽力促使该等业务连云港港 解决同 机会以公允合理、可以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港口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港口股份对上述业务机会享有优先获得权;口集团有 控股股东 再融资 无期限 正在履行 业竞争 3、 本公司承诺,同意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转让方案,以最 限公司 终排除港口集团对该等码头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港口股份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4、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拥有的墟沟港区 67#-69#泊位若后续不再租赁与中远船务用于修造船业务,本公 司承诺,本公司将以公允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港口股份或者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之第三方。如果本公 司将前述资产或股权转让/租赁给第三方的,则在同等条件下,港口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 5、 本公司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港口股份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连云港 限售港口集 2017-01 控股股东 再融资 期锁 因参与 2014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正在履行团有限 -02 定 公司 注释:1、港口集团、本公司 指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2、新东方货柜 指 连云港新东方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3、鑫联散货 指 连云港鑫联散货码头有限公司 4、中远船务 指 连云港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5、新苏港投资公司 指 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文件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