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项审查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了《关于与连云港港务工程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连云港鑫联散货码头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建港实业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过认真审查上述议案的相关文件资料 ,我们对议案所述事项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1、为实施连云港港墟沟作业区 55#-57#通用泊位工程(道堆施工)和连云港港墟沟东作业区物流场站工程(道堆施工),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连云港港务工程公司为上述两项工程施工承包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此项关联交易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履行了合法必要的程序,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全资子公司连云港鑫联散货码头有限公司委托资质过硬、经验丰富的连云港建港实业总公司负责对 16、17 道铁路专用线改造后进行延长,充分利用了建港实业总公司作为港区内专业施工企业的优势,双方协议工程总承包费用暂定 1,463.06 万元,最终价款以经独立第三方出具的工程决算报告并经下浮(整体下浮比率为 5%)及通过审计的数额为准,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朱从富 林东模 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