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验资事项说明一、基本情况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了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320700000003113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1,635,101.00 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811,635,101.00 元。根据贵公司 2012 年 1 月 3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和 2013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根据实际发行情况 , 贵 公 司 申 请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203,580,000.00 元 ,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1,015,215,101.00 元。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根据贵公司 2012 年 1 月 3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和 2013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54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51,000,000 股 A 股,募集资金用于建设连云港港墟沟作业区 55#~57#通用泊位和收购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连云港鑫联散货码头有限公司 75%股权。贵公司实际发行 203,58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3.1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5,169,600.00 元。三、审验结果截至 2013 年 12 月 27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203,580,000.00 元。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 203,580,000 股,发行价格为 3.12 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5,169,600.00 元。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费和承销费为人民币 14,608,900.80元。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将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20,560,699.20 元缴存贵公司在交行连云港连云支行账号为 327006021018010211352 账户中,其中人民币 203,580,000.00 元计入实收资本。贵公司变更后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15,215,101.00 元。四、其他事项贵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支付律师费 471,698.11 元、审计费 28,301.89 元、验资费 37,735.85 元、评估费 528,301.8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9,494,661.46 元,其中:计入股本 203,580,000.00 元,资本公积 415,914,661.4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