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避免 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维护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同业竞争风险,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港口集团)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一、港口集团关于避免连云港鑫联散货码头有限公司(下称:鑫联散货)和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苏港投资公司)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承诺函之内容: 1、如果公司认为鑫联散货和新苏港投资公司从事了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港口集团将以公允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或业务转让给公司或者与港口集团无关联关系之第三方。如果港口集团将前述资产或股权或业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则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2、如果新苏港投资公司和鑫联散货所建设的码头完工后,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港口集团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以公允合理、可以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对上述业务机会享有优先获得权; 3、港口集团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的—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港口集团将予以赔偿; 4、港口集团承诺,采用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控制权转让方案,以最终排除港口集团对该等码头项目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港口集团关于避免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下称:新海湾公司)和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下称:新益港公司)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承诺函之内容: 1、如果公司认为新海湾公司从事了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港口集团将以公允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或业务转让给公司或者与港口集团无关联关系之第三方。如果港口集团将前述资产或股权或业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则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2、 自新海湾公司所属泊位全面正式启用至港口集团出让新海湾公司实际控制权止,如果存在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情况的,港口集团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以公允合理、可以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对上述业务机会享有优先获得权; 3、 港口集团承诺,同意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新海湾公司实际控制权转让方案,以最终排除港口集团对该等码头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4、新益港公司拥有的墟沟港区67#-69#泊位若后续不再租赁给连云港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用于修造船业务,港口集团承诺,港口集团将以公允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公司或者与港口集团无关联关系之第三方。如果港口集团将前述资产或股权转让/租赁给第三方的,则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 5、 港口集团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港口集团将予以赔偿。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