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相关知情人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表》(见附件一),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所涉部位(单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三),经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连同相关资料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声明与承诺函》(见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表》一起及时归档,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对于不及时申报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或者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相关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表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 联系电话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及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 登记人 |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1、内幕信息应一事一登记,每份备案表只登记一项信息。
2、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此档案登记表如为公司登记的,应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的,则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声明与承诺函作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特定信息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的特定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的特定信息知情人,按照规定在获悉特定信息之日起,主动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表》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四、如因个人原因致使公司暂缓与豁免的特定信息泄露,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三: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 |
申请时间 | |
登记事由 | 暂缓□豁免□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该商业秘密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
该商业秘密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相关知情人是否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做出保密承诺 | 是□否□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