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规定。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报送的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及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公司在对外报送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准备报送的资料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秘书处登记。
第十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制度,若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