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公司 59#通用泊位及焦炭专业化泊位(下称:58#泊位)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10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59#通用泊位 2008 年、2009 年共两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共三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8#泊位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共三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共三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连云港连瑞税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 2008 年至 2011 年企业所得税减免出具了《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鉴证报告》(连瑞所【2012】211号,下称:鉴证报告)。根据鉴证报告,59#通用泊位及 58#泊位自 2008 年至 2011年投产经营所得 19,186.06 万元,减征企业所得税所得额 15,797.74 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3,949.44 万元。 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已于近期对公司报送的 2008 年至2011 年 “05010030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申请予以登记备案,并下发了税务事项告知书。 依据鉴证报告和税务事项告知书,公司对 2008 年、2009 年、2010 年、2011年共四年的会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追溯调整。 公司 201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公司将在 201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