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证券简称:宁波能源公告编号:2025-043债券代码:242520.SH债券简称:GC甬能Y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7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担保对象一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 | 10,000万元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含本次) | 11,330万元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担保对象二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 | 25,000万元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含本次) | 18,265.35万元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担保对象三 | 被担保人名称 | 望江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 | 5,000万元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含本次) | 21,541.91万元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573,933.49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32.24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近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丰热电”)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分别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配送”)、望江宁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江热电”)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分别提供25,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或关联担保。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3月资产负债率 | 年度预计担保总额(万元) | 年度预计最高担保余额(万元) | 债权人名称 | 本月担保金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
科丰热电 | 100% | 49.41% | 40,000 | 30,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0 | 0.00% |
宁波分行 | ||||||||
物资配送 | 100% | 78.67% | 60,000 | 40,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5,000 | 0 | 0.00% |
望江热电 | 100% | 71.64% | 40,000 | 30,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5,000 | 0 | 0.00% |
合计 | 140,000 | 100,000 | / | 40,000 | 0 | 0.00% |
注:物资配送2022年6月10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原担保合同”)(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6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临2022-045)),因原担保合同已过期,现在原担保合同基础上新增10,000万元担保额度续签担保合同,原担保合同已作废。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科丰热电的担保余额为11,3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61%;公司对物资配送的担保余额为18,265.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归母所有者权益)为4.21%;公司对望江热电的担保余额为21,541.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4.96%;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5-014)、《宁波能源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2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一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法定代表人 | 何水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7532786568 | ||
成立时间 | 2003-10-08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剑兰路1361号 | ||
注册资本 | 15,000万人民币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蒸汽热量、电力电量、热水、冷水(不含饮用水)的生产、销售,生产后煤渣处理;供热、供电相关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管网维护。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3月31日/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3,327.92 | 34,747.79 | |
负债总额 | 16,468.96 | 18,117.85 | |
资产净额 | 16,858.96 | 16,629.94 | |
营业收入 | 9,551.48 | 34,591.02 | |
净利润 | 229.02 | 353.25 |
(二)被担保人二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法定代表人 | 张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11695077564R | ||
成立时间 | 2009-10-23 | ||
注册地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林业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3月31日/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5,290.26 | 37,489.44 | |
负债总额 | 27,763.96 | 30,085.13 | |
资产净额 | 7,526.30 | 7,404.31 | |
营业收入 | 30,363.04 | 188,698.93 | |
净利润 | 121.99 | 459.75 |
(三)被担保人三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被担保人名称 | 望江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100%股份。 |
法定代表人 | 徐旭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MA2T9YT382 | ||
成立时间 | 2018-12-03 | ||
注册地 |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望江大道55号 | ||
注册资本 | 19,500万人民币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
经营范围 | 背压式热电联产;电力、热力供应;热力设备、灰渣、石膏、氮肥(不含危险化学品)、除盐水销售;固体废物治理(不含危险废弃物);污泥和吸附尾气焚烧服务;热力系统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3月31日/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7,526.08 | 37,683.07 | |
负债总额 | 26,883.49 | 26,484.08 | |
资产净额 | 10,642.58 | 11,198.99 | |
营业收入 | 1,211.74 | 5,744.94 | |
净利润 | -558.05 | -2,530.01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科丰热电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5.07.17 | 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1.贵行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2.贵行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3.贵行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4.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5.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贵行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
物资配送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 2025.07.23 | 25,000 | 连带责任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 |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 |
分行 | 保证 | 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 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
望江热电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5.07.23 | 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科丰热电、物资配送、望江热电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董事会认为,为子公司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73,933.49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11,526.14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32.24%、
117.86%和11.52%。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