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证券简称:宁波能源公告编号:临2025-036债券代码:242520.SH债券简称:GC甬能Y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6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担保被担保人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担保人为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热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本次担保金额及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025年6月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5-014)、《宁波能源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27)。
(二)年度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3月资产负债率 | 年度预计担保总额(万元) | 年度预计最高担保余额(万元) | 债权人名称 | 2025年6月担保金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
宁波能源 | / | 63.69% | 30,000 | 30,000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 | 0 | 0.00% |
合计 | 30,000 | 30,000 | / | 15,000 | 0 | 0.00% |
截至公告披露日,宁波热力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0.00%,宁波热力对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5-08-23 | ||
注册资本 | 111,762.7485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马奕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20061026285X3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股权结构 | 宁波开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25.28%、20.62%、5%股份,其余中小股东合计持有公司49.1%股份。 | ||||
截至202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1,582,743.95万元 | 净资产 | 574,629.21万元 | ||
负债合计 | 1,008,114.74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63.69% | ||
营业收入 | 97,475.24万元 | 净利润 | 6,162.01万元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1,521,033.47万元 | 净资产 | 517,285.99万元 | ||
负债合计 | 1,003,747.48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65.99% | ||
营业收入 | 424,211.97万元 | 净利润 | 33,743.20万元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宁波能源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6.06 | 1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热力为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不会对宁波热力及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本次担保已经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
独立董事认为,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按股权比例提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68,933.49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91,526.14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31.09%、
113.26%和11.52%。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