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600971)_公司公告_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

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1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有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以下统称“子、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自愿将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坚持以下原则:

自愿无偿: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行政许可、获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以其拥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做出的任何对外捐赠行为,均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本单位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

捐赠;

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捐赠行为将导致亏损,或者将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已履行决策程序并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应诚实履行,捐赠后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捐赠,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子公司对外捐赠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公司批准实施。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拟定捐赠方案,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按照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依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应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方案的相关审批文件、 捐赠证明、 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以及财产范围

第十条 对外捐赠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包括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包括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它捐赠,包括除上述捐赠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它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

内部职工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上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给予捐赠。

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但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拥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的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捐赠的或者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