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600971)_公司公告_关于对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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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31
关于对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15年度已披露的煤炭贸易业务收入按照总额法进行确认存在差错,虽2015年年报中对煤炭贸易业务收入按照净额法核算数据进行了披露,但你公司未及时对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和2016年一季报中受煤炭贸易业务总额法核算影响的收入和成本数据进行更正并对外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另外,2016年度,你公司分公司任楼煤矿存在向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预先垫付相关人员工资1000万元的事项(该事项在你公司2016年报中披露,垫付款项于2017年4月26日归还),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主要负责人于2017年6月5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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