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ZD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GLZD.02.ZQSW-016-2021代替:GLZD.02.ZQSW-016-2018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08-28发布 2021-08-28实施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 录
1 总则 ...... 1
1.1 目的 ........................................................ 1
1.2 范围 ........................................................ 1
1.3 术语和定义 .................................................. 1
1.4 规范性引用/支持文件 ......................................... 2
2 信息披露的原则 ...... 2
2.1 及时原则 .................................................... 2
2.2 公平原则 .................................................... 2
2.3 真实原则 .................................................... 3
2.4 准确原则 .................................................... 3
2.5 完整原则 .................................................... 3
2.6 可读原则 .................................................... 3
2.7 自愿原则 .................................................... 3
2.8 充分原则 .................................................... 3
3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 4
3.1 管理机构 .................................................... 4
3.2 职责分工 .................................................... 4
4 信息披露的要求 ...... 8
4.1 定期报告 .................................................... 8
4.2 临时报告 .................................................... 8
5 信息披露的流程 ...... 14
5.1 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 14
5.2 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 16
6 信息发布 ...... 16
6.1 信息发布责任人 ............................................. 16
6.2 信息披露发布要求 ........................................... 16
7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17
8 财务信息披露 ...... 17
8.1 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 ................................... 17
8.2 拟披露涉密财务信息的审查程序 ............................... 18
8.3 对中介机构保密要求 ......................................... 18
8.4 会计报表附注中特定项目的信息披露的要求 ..................... 18
8.5 需要脱密披露的财务信息的脱密方式 ........................... 19
8.6 其他需要脱密处理的信息 ..................................... 20
9 责任追究 ...... 20
9.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20
9.2 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 ....................................... 21
10 监督检查与考核 ...... 22
11 附则 ...... 22
12 修订记录 ...... 22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2 范围
1.2.1 业务范围
本办法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
1.2.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1.3 术语和定义
1.3.1信息披露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包含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2)临时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上
交所。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信息。
1.3.2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4 规范性引用/支持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2 信息披露的原则
2.1 及时原则
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2.2 公平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真实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2.4 准确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2.5 完整原则
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2.6 可读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在保证公告完整性、专业性的同时增强公告的可读性。
2.7 自愿原则
除披露法定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2.8 充分原则
除披露法定信息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它相关信息,
不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3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3.1 管理机构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实行各子公司、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工作的管理机制。
3.2 职责分工
3.2.1董事会和董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和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2.2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及会议记录。
3.2.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财务负责人须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对外投资负责人须配合董事会秘书在重大资产重组方面的相关工作。
3.2.4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
(1)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2)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要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公司或子公司与其它上市公司进行交易时,如涉及信息披露,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双方披露事宜;如对方需单方披露的,应将对方的公告文件事前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与对方签署的文件,应第一时间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4)信息披露各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息披露各个环节开展自查工作,及时纠正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错误及不规范行为。
3.2.5监事会和监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监事会和监事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须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3.2.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6.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2.6.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2.6.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3.2.6.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3.2.6.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3.2.6.6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6.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须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6.8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6.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2.7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2.8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在披露时须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4 信息披露的要求
4.1 定期报告
4.1.1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4.1.2定期报告格式及编制规则
4.1.2.1格式
按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4.1.2.2编制规则
(1)定期报告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不得披露。
(2)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应按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豁免披露手续。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7)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8)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9)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4.2 临时报告
4.2.1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4.2.1.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办法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4.2.1.2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汇报。
4.2.1.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资料编制,相关部门配合提供文字材料及
数据,董事会秘书复核。
4.2.1.4按照审批权限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4.2.1.5对正式披露文稿内容履行内部审核以及外部监管机构需要完成的必要程序后,及时进行披露。
4.2.2临时报告的披露范畴,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2)交易事项;
(3)所有重大事件;
(4)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变更;
(5)股票异常波动;
(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
(7)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8)其他应披露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事项,应及时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
4.2.2.1前述应披露交易事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4.2.2.2前述应披露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2.2.3涉及子公司的临时报告
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本办法中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中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对外订立重大合同或协议达到下例标准之一的,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合同或协议金额占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合同或协议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合同或协议金额占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4)其他可能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协议。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4.2.2.4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1)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要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公司应制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信息问询制度,定期就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进行沟通与问询,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2.2.5涉及被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股票异常交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要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4.2.2.6临时报告披露后的进展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须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4.2.3临时报告披露的时点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5 信息披露的流程
5.1 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流程名称: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
流程编号:GLZD.02.ZQSW-016-2021.流程.01
<流程名称>
<子公司><各部门><公司领导><流程>
业务负责人01上报相关资料
开始
业务负责人
02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
提请审议
董事会秘书
业务主管财务负责人
03定期报告报送
董事会秘书
04定期报告上会审议
董事长
副董事长
05组织披露董事会秘书结束
5.1.1上报相关资料
公司各有关部门、各子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经各自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5.1.2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审议
业务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5.1.3定期报告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5.1.4定期报告上会审议
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1.5组织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5.2 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5.2.1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副董事长报告。
5.2.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须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5.2.3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6 信息发布
6.1 信息发布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6.2 信息披露发布要求
6.2.1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6.2.2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
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6.2.3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后报上交所审核,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无需董事会做出决议的临时公告,董事会秘书先行披露后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及相关人员。
6.2.4公司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宣传性信息文稿不得涉及未经正式渠道披露的内幕信息,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6.2.5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7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归档。
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原始资料由各单位自行保管和归档。
8 财务信息披露
8.1 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
8.1.1涉密财务信息,特指公司在境内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融资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的会计信息。
8.1.2公司对外披露涉密财务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
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8.2 拟披露涉密财务信息的审查程序
8.2.1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初审。
8.2.2公司保密部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8.2.3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8.2.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3 对中介机构保密要求
为公司对外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审计、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参与项目人员须签订中介项目人员保密承诺书,上述保密相关事项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履行备案手续。
8.4 会计报表附注中特定项目的信息披露的要求
8.4.1应收应付款项中,应避免单项逐一列举涉及军品交易或事项的军方、军工企业名称及对应金额。
8.4.2应避免披露有关存货中的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二级及二级以下科目详细信息,但当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时,应披露存货的内容及构成。
8.4.3有关在建工程中军品基建技改工程项目的名称、金额等信息应当避免披露。
8.4.4专项应付款中与军工产品科研生产有关的科研试制费等项目明细应避免披露。
8.4.5预提费用中涉及军品技术服务费等详细科目应避免披露。
8.4.6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成本及主营业务利润中,涉及军品业务的名称应模糊披露,但应披露具体对应金额的信息。
8.4.7对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政府补贴收入的信息披露应当进行脱密处理。
8.4.8关联交易中与军品相关的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金额明细应避免逐项细分披露。
8.4.9其他涉及军品的财务信息应比照以上方式进行处理。
8.5 需要脱密披露的财务信息的脱密方式
8.5.1可选择分地区、分产品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利润构成,但应避免将军品财务信息单独列示。
8.5.2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产品或服务重大变化或调整时,产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应采用替代名称表述。
8.5.3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供应商和客户情况时,应将供应商或客户的情况汇总表述。
8.5.4应采用定性概括描述的方式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发展战略、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情况。
8.5.5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信息时,对关联交易方及合同主体的介绍应仅限于其已正式对外公开的信息;关联交易金额应采用汇总披露方式,关联交易内容、合同内容应汇总为概括性名称。
8.5.6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时,应采用替代名称等方
式表述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向。
8.6 其他需要脱密处理的信息
8.6.1公司公开披露的企业风险、能力等相关分析信息中,应避免对军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分析,并避免同时对企业整体和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分析。
8.6.2企业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军品的项目名称应模糊披露,但应披露用于军品项目金额。
8.6.3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引用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数据的,须事先经被引用方同意,政府已对公众公开的信息除外。
8.6.4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密风险的特殊财务信息,必要时可申请豁免披露,豁免披露申请须经国防科工局审批核准,向上交所提出豁免披露申请。
9 责任追究
9.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9.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在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9.1.2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9.1.3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9.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9.1.5公司董事会有责任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申请豁免相关披露义务。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漏,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9.2 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
9.2.1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在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在重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且在该信息未通过规定渠道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凡发生本办法规定报告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9.2.2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应经公司批准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监督检查与考核
公司监事会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与考核。11 附则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规则执行。
12 修订记录
序号 | 更改原因及内容说明 | 版本号 | 更改日期 | 更改者 | 批准者 | |
更改前 | 更改后 | |||||
1 | 贯彻证监会、上交所新版文件 | GLZD.02.ZQSW-016-2018 | GLZD.02.ZQSW-016-2021 | 2021.8.18 | 孙文娜 | 颜建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