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秋林(600891)_公司公告_秋林3:关于对秋林集团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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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林3:关于对秋林集团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项说明
中名国成专审字【2025】第0288号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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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名国成专审字【2025】第0288号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年12月 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了中名国成审字【2025】第1288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对导致非标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一)比较信息延续至报告期的认定

1、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对贵公司上期财务报表项目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项目账面价值无法认定,也无法认定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和内部控制失效可能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因而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比较数据的应收账款余额26,103.38万元,坏账准备25,783.42万元,其他应收款385,979.69万元,坏账准备384,955.80万元,存货36,248.28万元,跌价准备2,490.52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050.00万元,预计负债31,420.40万元,以及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等事项,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无法判断上述上期比较数据及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2、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八)”所述,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6,103.38万元,本年度坏账准备余额25,783.42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为零。由于上述事项与上年度无法表示意见相关,我们无法判断本期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二)财务报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恰当性

贵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24.90亿元,资产负债率315.25%,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24.74亿元。

贵公司黄金珠宝业务经营停滞,员工离职,对外借款全部逾期,欠缴税款,多个银行账号因诉讼事项被冻结,存货、房产因诉讼事项被法院查封、扣押并拍卖。此外,本公司“16秋林01”、“16秋林02”及“18秋林01”三期债券已全部违约,因诉讼事项,大额募集资金专户尚被法院冻结,主要房产被查封等。

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判断贵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基本假设编制的2024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出具非标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和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我们目前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贵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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