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600888)_公司公告_新疆众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时间:

新疆众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尽快确定新的委员。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或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并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修订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4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