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名或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经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决议,可对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小组成员视实际需要由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确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协助董事会开展ESG治理工作;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由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后,向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可组建工作小组对提案所涉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参考工作小组评审信息进行讨论审议;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也可在收到提案后直接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审议。
第十一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将需提交董事会审批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2天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邮寄、电话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当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通知时限的要求并随时召开会议。第十三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必要时工作小组组员可列席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