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北科(600878)_公司公告_蓝璟5: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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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璟5: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400030 证券简称:蓝璟5 主办券商:麦高证券

湖南蓝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电子通讯会议

现场及远程视讯结合方式

3.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 □电子通讯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孝坤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6,971,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3人,列席2人;

2.公司在任监事2人,列席1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见证律师郭鲲、刘阔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见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于 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08)、《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5-009)。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06,971,0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存在需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股东大会总结、报告公司董事会2024年主要工作,提出2025年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和经营计划及未来发展战略,对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中各项事宜进行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06,971,0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股东大会总结、报告公司监事会2024年主要工作,对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中各项事宜进行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06,971,0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存在需回避表决的情形。

(四)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湖南蓝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2024年度实现利润17,403,480.23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9,340,765.91元。现根据《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规定,同时兼顾考虑企业经营成本投入的提高以及公司长远发展,决定2024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06,971,0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存在需回避表决的情形。

(五)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祝建平先生辞职,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监事会人数符合公司监事会成员法定人数,现补选何茵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之日起至第十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经查询,何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06,971,0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存在需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富卓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鲲、刘阔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湖南蓝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蓝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富卓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蓝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公告编号:2025-015湖南蓝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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