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2年6月20日
会议须知
为确保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请遵守以下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和股东代表在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三、请股东和股东代表对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予以逐项表决,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在表决票中非累计投票议案所对应的“同意”、“反对”和“弃权”中选一项,选择方式应以在所选项对应的空格中打“√”为准。表决票上务必签署股东姓名、股东代码、代表股数(如有委托的,须写明委托股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将视为无效。
四、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目 录
议案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 1议案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2
议案三: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 3
议案四:关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24议案五:关于签署《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 25
议案六:关于签署《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 26
议案七: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 27
议案八: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 28
议案九: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 30
议案十: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 32
议案十一: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议案 ....... 33议案十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
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 35
议案十三: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 36议案十四: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 38
议案十五: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 41议案十六: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43议案十七: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
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 44议案十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 46
议案十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48议案二十:关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49
议案一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生物”)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本次交易方案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自查论证后,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等情况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
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三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的说明,请逐项审议。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伊品生物99.22%股权,其中拟以股份支付的比例约为85.28%,拟以现金支付的比例约为14.72%。本次交易完成后,伊品生物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4.9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根据《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伊
品生物99.22%的股份的最终确定交易作价为537,623.21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为922,453,450股。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具体交易对价以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部分交易对价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会超过交易作价的25%,并且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若证券监管机构未来调整募集配套资金的监管政策,
公司将根据相关政策对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发行对象数量、发行股份数量、用途等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标的资产的评估作价
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63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中对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进行评估,并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论。根据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伊品生物(合并口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436,049.06万元,其100%股权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值为560,093.67万元,评估增值124,044.61万元,评估增值率为28.45%。
根据上述的评估结果,并结合《资产评估报告》已披露的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现金分红等重大期后事项的影响,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伊品生物99.22%之股份的作价为537,623.21万元人民币。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发行对象为广新集团、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伊品集团”)、铁小荣、佛山市美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投资”)、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集团”)、扬州华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华盛”)、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益通”)、马卫东、沈万斌、包剑雄共10名伊品生物股东。交易对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交易对方类型 | 持股比例 |
广新集团 | 关联法人 | 43.78% |
伊品集团 | 非关联法人 | 24.11% |
铁小荣 | 非关联自然人 | 15.39% |
美的投资 | 非关联法人 | 6.61% |
新希望 | 非关联法人 | 6.61% |
扬州华盛 | 非关联法人 | 0.91% |
诚益通 | 非关联法人 | 0.85% |
马卫东 | 非关联自然人 | 0.36% |
沈万斌 | 非关联自然人 | 0.31% |
包剑雄 | 非关联自然人 | 0.30% |
合计 | - | 99.22% |
(三)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十届第十四次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及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类型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均价的90%(元/股) |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 6.10 | 5.49 |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 | 5.77 | 5.20 |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 | 5.52 | 4.97 |
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4.97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配股数为K,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并向上进位取整),则:
派息:P
=P
-D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配股:P
=(P
+AK)/(1+K)假设以上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K+N)
(四)发行股份数量及支付现金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确定。本次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为537,623.21万元,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为
458,459.37万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4.97元/股,发行数量共计922,453,450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为79,163.84万元。本次交易公司将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及支付的现金对价如下:
单位:万元,股
序号 | 交易对方 | 发行股份对价 | 发行股份数量 | 占本次发行股数比例 | 支付现金对价 |
1 | 广新集团 | 201,634.54 | 405,703,292 | 43.98% | 35,582.57 |
2 | 伊品集团 | 111,019.37 | 223,379,009 | 24.22% | 19,591.65 |
3 | 铁小荣 | 70,876.87 | 142,609,401 | 15.46% | 12,507.68 |
4 | 美的投资 | 30,433.98 | 61,235,366 | 6.64% | 5,370.70 |
5 | 新希望集团 | 30,433.98 | 61,235,366 | 6.64% | 5,370.70 |
6 | 扬州华盛 | 4,196.37 | 8,443,399 | 0.92% | 740.54 |
7 | 诚益通 | 4,595.52 | 9,246,527 | 1.00% | 0.00 |
8 | 马卫东 | 1,956.38 | 3,936,377 | 0.43% | 0.00 |
9 | 沈万斌 | 1,671.10 | 3,362,382 | 0.36% | 0.00 |
10 | 包剑雄 | 1,641.26 | 3,302,331 | 0.36% | 0.00 |
合计 | 458,459.37 | 922,453,450 | 100.00% | 79,163.84 |
发行数量精确至股,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不足1股的余额由交易对方赠予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五)股份锁定期
1.广新集团
广新集团作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
易对方,且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本次重组中取得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广新集团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广新集团在本次重组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广新集团自本次发行股份买卖资产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上述36个月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业绩承诺期内,如广新集团尚未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股份锁定期将顺延至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广新集团在相关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若星湖科技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导致广新集团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增加的,则增加部分股份亦应遵守相关协议对解禁方式的各项约定。
2.伊品集团及铁小荣
伊品集团及铁小荣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就本次重组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伊品集团及铁小荣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伊品集团及铁小荣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需按如下方式解禁,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1)自2022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2022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30%—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一次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自2023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2023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累积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60%—累积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二次累积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3)自2024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且2024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累积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累积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有)。
(4)业绩承诺期内,如伊品集团及铁小荣尚未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股份锁定期将顺延至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伊品集团及铁小荣根据《购买资产协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及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进行转让。但伊品集团及铁小荣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在履行补偿义务时所转让的股份;以及伊品集团及铁小荣按前文所述4项解禁方式约定的可解锁及转让情形除外。
伊品集团及铁小荣在相关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若星湖科技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事项导致伊品集团及铁小荣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增加的,则增加部分股份亦应遵守相关协议对解禁方式的各项约定。
3.其他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若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其用于本次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自所取得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4.交易对方共同锁定承诺
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交易对方不得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应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并参照下述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原则划分投
资者赔偿责任归属。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但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不应少于上述股份锁定期约定的期限。
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或解禁事宜。
(六)交割审计期损益归属
交割审计期内标的资产所产生的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各交易对方按照其于本次交易前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承担,损益的具体金额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交割审计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确定。广新集团、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他交易对方有权就专项审计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或提出意见。对于标的公司在交割审计期内的亏损,各交易对方应当于前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亏损金额或净资产减少金额以现金方式按其于本次交易前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偿付给上市公司。
(七)滚存利润的分配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交易后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前述未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四、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份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综合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预计不超过150,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前总股本的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
行价格
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导致发行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前述发行上限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将进行相应调减,各认购对象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认购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也将按照目前的认购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相应调整,各认购对象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将按照其各自认购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配股数为K,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并向上进位取整),则:
派息:P
=P
-D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配股:P
=(P
+AK)/(1+K)假设以上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K+N)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五)股份锁定期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新增
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锁定安排。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若未来证券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颁布新的监管意见,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25%,且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获实施或虽获准实施但不足以支付前述募集资金用途的,则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及自筹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补足。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本次交易进展情况等以自有及自筹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及其用途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序号 | 项目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1 |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 79,163.84 |
2 |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 65,836.16 |
3 |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 | 5,000.00 |
合计 | 150,000.00 |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共享。
五、业绩承诺与补偿及奖励安排
(一)业绩承诺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新集团、伊品集团以及铁小荣三名交易对方作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自愿就标的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特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作出承诺。如果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各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公司实现的累积净利润(以下简称“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其承诺的累积净利润,业绩承诺方同意根据《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之约定向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闫晓平、闫晓林、闫小龙作为伊品集团及铁小荣的主要关联方,就伊品集团及铁小荣之业绩补偿责任及分红返还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业绩承诺期
本次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度。如《购买资产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向上市公司的交割(以标的公司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或备案完成日期为准)未能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业绩承诺期应相应顺延(即自原业绩承诺期基础上延长承诺期限),具体事宜由各方届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三)业绩承诺情况
广新集团、伊品集团以及铁小荣承诺标的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实际净利润数(特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低于41,379.13万元、37,784.22万元和40,859.35万元。如监管机构审核提出明确配套募集资金的使用对交易估值及承诺业绩影响时,应在承诺业绩中对配套募集资金使用成本予以扣除。
(四)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及测算方法
如果截至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各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其承诺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其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如补偿时其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上市公司将在业绩承诺期内逐年测算各年度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与协议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实际净利润数由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予以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业绩承诺各方有权就《专项审核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或提出意见。
1.股份补偿
(1)股份补偿数量的计算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审核确认后,如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当期应补
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交易价格 | — | 累积已补偿金额 |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 |
其中,上述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为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付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时,如果各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小于零时,按零取值,即业绩承诺方无需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但业绩承诺方前期已经补偿的股份不予退回。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补偿实施日,如果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业绩承诺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数按如下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在业绩承诺期内按照上述应补偿金额数和应补偿股份数约定的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前累积获得的现金分红应随之返还给上市公司(该等返还不应视为业绩承诺方已经支付等额的补偿款,也不影响业绩承诺方实际应补偿的总金额),返还金额依据下述公式计算确定:
业绩承诺方返还现金分红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截至补偿前每
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
本次发行前及业绩承诺期内,如上市公司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协议所述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均将进行相应调整。
(2)股份补偿实施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间,若标的公司在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上市公司将在业绩承诺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股份补偿数量计算方式确定各业绩承诺方在该承诺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或现金金额,并将该等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业绩承诺方。同时,上市公司就定向回购该等应补偿的股份事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各业绩承诺方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至其股份补偿或现金补偿完毕前,除上市公司书面同意外,业绩承诺方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形式处分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各方一致确认,若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后累积净利润数低于该会计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将按如下补偿顺序向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1)以伊品集团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优先对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2)伊品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的,由铁小荣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予以补足;
3)铁小荣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的,由广新集团以其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予以补足;
4)广新集团、伊品集团、铁小荣三方合计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伊品集团、铁小荣双方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若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在经审计后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按前述补偿顺序需要承担业绩补偿责任的一方或多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其持有的补偿股份数量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已经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限售锁定的,不再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进行股份锁定),应补偿股份不拥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所议事项的表决权且不享有分配上市公司利润的权利。如涉及现金补偿的,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付至上市公司书面通知载明的账户。
在确定业绩承诺期当期应回购补偿股份数额后,上市公司应在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的相关方案,并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述股份回购事宜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将按照人民币壹(1)元的总价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
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否决回购议案、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股份回购无法实施的,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实施股份赠送方案。业绩承
诺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取得所需批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审议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份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承诺方(即不包括广新集团、伊品集团、铁小荣以及闫晓平、闫晓林、闫小龙各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审议回购议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份登记日扣除业绩承诺方持有的股份数后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若回购补偿股份时相关法律法规对回购事项存在不同的程序要求,各方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以及时完成补偿股份的回购与注销。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业绩承诺方的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时,全体业绩承诺方及其关联方对此均应回避表决。
2.现金补偿
当触发补偿义务时,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其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予以补偿,如补偿时其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当期现金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补偿现金金额时,如果各年计算的现金补偿金额小于零时,按零取值,即业绩承诺方前期已经补偿的款项不予退回。
(五)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广新集团、伊品集团、铁小荣以及闫晓平、闫晓林、闫小龙各方就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或提出意见。上市公司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方。如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度末的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如有),则业绩承诺方应按前述补偿实施方式约定的补偿顺序及方法向上市公司承担减值补偿责任(以下简称“减值补偿”)。
当触发补偿义务时优先以股份补偿,期末减值应补偿股份总数为:
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
偿现金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期末减值现金补偿金额为:
期末减值额-期末减值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
上述减值额为本次交易的总交易对价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剔除补偿期限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六)超额业绩奖励
若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超过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则超过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30%金额为超额业绩奖励,超额业绩奖励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上市公司应
于业绩承诺期期限届满后并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形式发放。具体业绩奖励方案由伊品集团、铁小荣及闫晓平、闫晓林、闫小龙各方共同拟定并提交标的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经上市公司依据其公司章程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后实施。
六、决议有效期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有效期为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逐项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四关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五
关于签署《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签署<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为保证本次交易顺利进行,公司与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铁小荣、佛山市美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华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卫东、沈万斌、包剑雄共十名交易对方签署《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已在《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六
关于签署《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
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签署<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为保证本次交易不损害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铁小荣、闫晓平、闫晓林、闫小龙签署《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已在《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七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审慎分析,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占比、净资产额占比、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指标的50.00%。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八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本次重组前36个月内,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合计149,422,420股,持股比例为20.22%,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广新集团持股比例为33.41%,仍为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过程中,广新集团向公司出售的伊品生物43.78%股权,系于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期间取得,但截至公司董事会首次就本次重组作出决议前,广新集团已就该部分股权足额支付对价并完成交割。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九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对于本次交易符合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为伊品生物99.22%之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事项在《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二、截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
交易的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并出具相应承诺函。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广新集团已就本次交易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等承诺,在相关各方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有关承诺时,有利于公司继续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十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分析详见公司2022年6月3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十一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该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十二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经认真审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未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监督指引第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十三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并分别出具的相应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3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报告》《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备考审阅报告》和《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十四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为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定价,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公司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证券法》的规定。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中和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该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和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中和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股权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结果之间的比较分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十五
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定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63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63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中对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进行评估,并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论。根据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伊品生物(合并口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436,049.06万元,其100%股权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值为560,093.67万元,评估增值124,044.61万元,评估增值率为28.45%。
综合上述情况,并考虑伊品生物在评估基准日后召开股东大会,进行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金额为18,257.90万元,剔除此因素对伊品生物股权价值的影响,并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伊品生物99.22%股份的作价为537,623.21万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十六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3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十七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
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说明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详见公司2022年6月3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十八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为保证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方案具体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全部协议;办理本次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后续审批事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资产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事项;并具体办理相关股份的发行、登记、过户以及于上交所上市事宜;办理标的资产过户以及交接事宜;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二、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具
体办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相关后续审批事宜;具体办理相关股份的发行、登记、过户、锁定和上市事宜;办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三、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有权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四、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交易的相关申报文件。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调整,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六、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及前提下,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该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十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之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持有本公司20.22%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前),广新集团持有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55,125,71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3.41%。
鉴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前)广新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且广新集团已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广新集团免于要约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新集团应回避表决。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议案二十
关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制定了《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3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的规划》。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