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科技”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生物”或“标的公司”)99.22%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以及为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最近36个月内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