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
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科技”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生物”或“标的公司”)99.22%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评估”)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中和评估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中和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该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和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中和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股权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结果之间的比较分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中公司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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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谋明 王 艳 刘 令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