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600863)_公司公告_内蒙华电: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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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0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七月

2-1-1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经过审慎调查,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本次交易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出具的,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作出以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2-1-2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2-1-3

目 录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 ...... 1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 1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 2

目录 ...... 3

释 义 ...... 7

一、基本术语 ...... 7

二、专业术语 ...... 9

重大事项提示 ...... 11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11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简要介绍 ...... 13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4

四、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 ...... 15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 15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16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16

八、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 19

重大风险提示 ...... 20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20

二、与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 ...... 20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23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23

二、本次交易方案情况 ...... 25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 26

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 34

五、本次交易的性质 ...... 37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38

2-1-4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40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41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52

一、基本情况 ...... 52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控制权变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 52

三、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54

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 54

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情况 ...... 55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56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56

二、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 63

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 64

一、正蓝旗风电 ...... 64

二、北方多伦 ...... 79

三、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 94

第五节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 ...... 104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 104

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 111

第六节 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作价情况 ...... 114

一、标的资产总体评估情况 ...... 114

二、标的资产具体评估情况 ...... 119

三、董事会关于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 204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 210

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 212

一、与北方公司签署的关于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 212

二、与北方公司签署的关于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 219

2-1-5

三、与北方公司签署的关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 222

四、与北方公司签署的关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 230

五、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 232

第八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238

一、同业竞争情况 ...... 238

二、关联交易情况 ...... 245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63

一、基本假设 ...... 263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 263

三、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自查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的核查情况 ...... 274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的合理性分析 ...... 329

五、本次评估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本次交易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对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的核查意见 ...... 333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问题的核查意见 ...... 334

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的核查意见 ...... 335

八、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的核查意见 ....... 336九、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336

十、本次交易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336

十一、本次交易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 336

十二、本次交易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 337

2-1-6十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 338

十四、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结果 ...... 338

十五、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 348

第十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部审核意见 ...... 349

一、假设前提 ...... 349

二、国泰海通证券对本次交易的内部审核意见 ...... 349

第十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 351

附表一:标的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 ...... 353

附表二:标的公司自有房屋 ...... 380

附表三:标的公司授权专利 ...... 382

2-1-7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本术语

重组报告书《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报告书摘要《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内蒙华电、上市公司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华人投资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能结构调整1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中国华能、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正蓝旗风电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多伦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交易内蒙华电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北方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正蓝旗风电70%股权与北方多伦75.51%的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本次发行内蒙华电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北方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正蓝旗风电70%股权与北方多伦75.51%的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内蒙华电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完成内蒙华电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北方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
本次发行日内蒙华电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北方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之当日
交易对方北方公司
交易双方内蒙华电、北方公司
标的资产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5.51%股权
标的公司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1-8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再融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6号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中银金融产投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上都风电项目标的公司建造及运营的风力发电项目
上都发电公司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华电控股子公司,主营火力发电业务
上都第二发电公司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华电控股子公司,主营火力发电业务
上都火电上都发电公司、上都第二发电公司
西安热工院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控股子公司
清能院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控股子公司
《公司章程》《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报告期、最近两年一期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3月
公司股东大会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中国的法定流通货币
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
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交割日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交付标的资产的日期,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至上市公司
过渡期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
审计报告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证天通(2025)审字21100495号、中证天通(2025)审字21100494号审计报告

2-1-9

评估报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09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10号资产评估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证天通(2025)阅21100003号备考审阅报告
国泰海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律师、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中证天通、会计师、审计师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企华、评估师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专业术语

装机规模、装机、装机容量发电设备的额定功率之和
发电量发电机组经过对一次能源的加工转换而生产出有功电能数量,即发电机实际发出的有功功率与发电机实际运行时间的乘积
千瓦(kW)、兆瓦(MW)电的功率单位,具体单位换算1MW=1,000kW
千瓦时/kWh、兆瓦时/MWh千瓦时或千瓦小时(符号:kWh,俗称:度)指一个能量量度单位,表示一件功率为一千瓦的电器在使用一小时之后所消耗的能量,1MWh=1,000kWh
燃煤发电通过燃烧煤炭发电
火电、火力发电利用煤、天然气等燃料燃烧所产生的热能转换为动能以生产电能
风电、风力发电利用风力带动风电机组叶片旋转,将风能转化为机械能,然后再转变成电能的发电过程
风电场由一批风力发电机组或风力发电机组群组成的电站
利用小时一定期间发电设备的发电量折合到额定功率的运行小时数,用来反映发电设备按铭牌容量计算的设备利用程度的指标
风功率密度气流在单位时间内垂直通过单位截面积的风能
风电机组、风机将风的动能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叶片、轮毂、齿轮箱、发电机、机舱、塔架、控制系统、变流器等组成
并网发电机组接入电网并发电
蒙西电网覆盖内蒙古自治区除呼伦贝尔、兴安、通辽、赤峰之外其他区域的电网,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
蒙东电网覆盖内蒙古东部呼伦贝尔、兴安、通辽、赤峰四盟市的电网,由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运营管理
华北电网覆盖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区域的电网,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北分部运营管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述华北电网指华北电网域内京津冀地区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36号文《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

2-1-10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1-11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

交易形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方案简介内蒙华电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北方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正蓝旗风电70%股权与北方多伦75.51%的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价格(万元)(不含募集配套资金金额)571,682.72
交易标的一名称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风力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主要产品为电力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其他符合板块定位?是?否?不适用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是?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否
交易标的二名称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风力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主要产品为电力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其他符合板块定位?是?否?不适用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是?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否
交易性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是?否
构成重组上市?是?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是?否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是?否
其它需特别说明的事项无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2-1-12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交易标的名称基准日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万元)增值率/溢价率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交易价格(万元)其他说明
正蓝旗风电70%股权2024年12月31日收益法503,717.53121.60%70.00%311,696.13正蓝旗风电因在评估基准日后实施现金分红58,437.35万元,扣减现金分红金额后,以此为基础确定正蓝旗风电7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11,696.13万元
北方多伦75.51%股权2024年12月31日收益法344,297.3388.56%75.51%259,986.59

(三)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万元)
现金对价 (万元)股份对价 (万元)可转债对价其他
1北方公司正蓝旗风电70%股权25,559.08286,137.05--311,696.13
2北方公司北方多伦75.51%股权259,986.59---259,986.59
合计285,545.67286,137.05--571,682.72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3.4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数量82,698.57万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25%(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事项,发行价格不再调整,如有除派息以外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否
锁定期安排北方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2-1-13

金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则北方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北方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北方公司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未来如果北方公司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北方公司所持有股份还应遵守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若北方公司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北方公司需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北方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简要介绍

(一)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发行股份不超过285,000.00万元
发行对象发行股份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法律、法规的特定投资者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比例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等285,000.00100.00%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发行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否(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1-14

锁定期安排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发行对象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以火电为主的发电、供热业务以及风电和太阳能等为主的新能源发电业务,并经营煤炭生产及销售等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重组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北方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347,438.7453.23%430,137.3158.49%
其他股东305,250.0446.77%305,250.0441.51%
合计652,688.78100.00%735,387.35100.00%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华能,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中证天通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31日/2025年1-3月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变动率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变动率
总资产4,018,311.694,927,045.2722.61%3,987,781.214,875,049.5822.25%
总负债1,554,408.392,313,834.3348.86%1,630,089.212,393,052.1146.80%

2-1-15

项目2025年3月31日/2025年1-3月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变动率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变动率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875,739.491,905,163.081.57%1,789,771.151,801,165.140.64%
营业收入505,204.49544,839.037.85%2,229,363.312,385,507.847.00%
净利润92,644.41117,224.7926.53%235,897.12335,237.0142.1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74,403.5792,129.9723.82%232,522.34303,956.2230.7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0.129.09%0.340.4017.65%
资产负债率38.68%46.96%增加8.28个百分点40.88%49.09%增加8.21个百分点

本次交易将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有所增加,每股收益有所增厚,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上述审批、核准、注册和备案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通过审批、核准、注册和备案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审批、核准、注册和备案以及最终通过审批、核准、注册和备案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公司、一致行动人天津华人投资、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前述公司原则性同意实施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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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公司、一致行动人天津华人投资、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已承诺: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前述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无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前述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股份包括前述人员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26号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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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就本次交易发表了意见。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严格履行了回避义务;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公允,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对本次交易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示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上市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统计并披露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五)本次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可能。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对股东的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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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应对本次交易导致的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以下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1)加快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整合,提高整体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在业务、人员、财务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规范,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整合资源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实力,及时、高效完成标的公司的经营计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企业预期效益。

(2)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上市公司将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2、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公司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承诺函内容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一节/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六)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对其认购的股份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具体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一节/三/(九)锁定期安排”。

(七)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承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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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对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或者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暂无对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后续收购计划,后续是否进行收购,将视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而定。

(二)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业务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国泰海通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承销业务资格。

(三)信息披露查阅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投资者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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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

在评价本公司本次交易或作出投资决策时,除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其他内容和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交易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一节/七/(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在取得前述批准、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核准或同意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北方公司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具体业绩承诺及业绩承诺补偿安排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七节/五、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虽然《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方案可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但未来标的资产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如出现并网电价调整等经营未达预期情况,可能导致承诺业绩无法实现,将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与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点。电力行业与宏观经济运行和发展周期具有密切的关系,随着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电力市场的需求也将随之发生变化,进而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考虑到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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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需求出现下降态势,将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电网消纳不足的风险

新能源机组出力存在日内和季节性波动特征、新能源装机的地理分布与负荷中心存在空间错配,这种源荷时空错配导致新能源在发电高峰期难以被有效消纳,而在负荷高峰时段又无法提供足够的电力支持。电网消纳不足可能直接影响标的公司的经济效益,在消纳受限的情况下,标的公司的实际发电小时数可能不及预期。

(三)自然资源条件变化的风险

标的公司所处的风力发电行业对天气条件存在比较大的依赖,天气的相关变化可能对其电力生产及经营业绩带来影响。虽然在项目建造前,标的公司对风电场项目进行实地调研,进行相应的测试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实际运行中的风能资源会随着当地气候变化而产生波动,由于风力大小存在间歇性和波动性的特点,风力发电具有一定的随机性,进而引起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四)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09号”“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10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正蓝旗风电100%股权的评估值为503,717.53万元,较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227,314.09万元增值276,403.44万元,评估增值率为121.60% ;北方多伦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44,297.33万元,较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82,593.93万元增值161,703.40万元,评估增值率为88.56%。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尽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执行了评估相关规定,但鉴于资产评估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相关假设和限定条件的制约,本次评估包含的相关假设、限定条件及特别事项等因素的不可预期变动,可能对本次评估结果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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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房屋及土地权证未办理完毕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存在房产或土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形。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标的公司所建设房产或拥有的土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潜在风险,未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障碍。同时,交易对方北方公司已经出具承诺“本公司将积极促使标的公司尽快就该等土地和房屋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因该等土地房屋权属瑕疵问题受到任何损失,本公司将以标的公司实际损失发生额为依据,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相关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给予上市公司足额现金补偿。”

鉴于标的公司相关房产和土地的权属证书的办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标的公司无法及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可能会对标的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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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发展清洁低碳能源是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契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结构调整战略,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清洁能源的建设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伴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要着力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绿色低碳变革,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以保障安全、绿色低碳为基本原则,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协同推进能源供给保障与低碳转型。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拥有丰富的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把绿色低碳作为调整能源结构主攻方向,筑牢碳达峰基础,优化生产布局,促进能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相融合。发展清洁低碳能源是内蒙古自治区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契合区域能源结构调整战略的重要举措。

2、公司近年来积极实施向新能源转型的发展战略

近年来,内蒙华电坚持购建并举,全面落实清洁能源转型、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坚定不移地推进能源结构转型,持续提升低碳清洁能源比例。

2017年,公司收购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权,显著提升了新能源装机规模,迈出了转型发展的关键一步;2020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47.5万千瓦风电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2023年,公司取得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新能源项目二期暖水60万千瓦风电项目等项目的核准批复,同年子公司内蒙古聚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38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2024年,公司分别取得金桥和林火力发电灵活性改造配套消纳新能源48万千瓦项目、察右中旗灵改配置新能源96万千瓦项目的核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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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举措,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扩大,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截至2024年末,公司新能源装机容量187.62万千瓦,占比14.13%,清洁能源转型初见成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新能源装机容量及占比将进一步提升,为公司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国家政策支持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良好环境

2022年5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方案明确要求,要着力做强做优一批上市公司,以优势上市公司为核心,借助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多元化方式,加大专业化整合力度,推动更多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汇聚,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与竞争力。

2024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着重提出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丰富并购支付方式,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更为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政策保障。

2024年9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支持并购重组市场发展,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通过重组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上述一系列相关政策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力地推动了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提升清洁能源占比,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近年来,公司大力推进能源结构转型,低碳清洁能源比例不断提高。本次收购正蓝旗风电和北方多伦有利于提升公司清洁能源占比,符合国家“双碳”战略及公司“坚持购建并举,全面落实清洁能源转型”的发展战略。

2、助力公司做强主业,增厚公司业绩,提升整体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丰富,公司在多年的风力发电业务运行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及管理经验。本次收购有助于公司持续提升资产规模和质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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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提升清洁能源的装机规模及占比,在国家大力推动新能源的政策背景下,清洁能源的装机规模增加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内蒙华电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将提升内蒙华电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并进一步提高内蒙华电的竞争力及资本市场投资价值,为全体股东创造收益。

3、对冲火电业务的盈利波动风险

公司作为内蒙古地区重要的综合性能源企业,火电业务在公司整体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火电业务的盈利波动主要受煤炭价格和市场化电价的影响。煤炭作为火电的主要燃料,其价格波动直接关系到火电企业的成本。近年来,煤炭价格的波动时常导致火电企业的燃料成本不稳定,进而影响了火电业务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将显著提升,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降低对传统火电业务的依赖,对冲火电业务盈利波动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方案情况

(一)本次交易总体方案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则上市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原因、审批程序及调整内容

上市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方公司持有的正蓝旗风电60%股权与北方多伦75.51%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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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做出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拟增加交易标的之一正蓝旗风电的股权收购比例,调整后正蓝旗风电的收购比例由60%增加至70%;同时,调整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为3.46元/股,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事项,发行价格不再调整。除此之外,本次交易方案的其他内容均未发生调整,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对比如下:

调整内容调整前调整后
新增交易标的正蓝旗风电60%股权与北方多伦75.51%的股权正蓝旗风电70%股权与北方多伦75.51%的股权
发行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3.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为3.4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事项,发行价格不再调整,如有除派息以外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一)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北方公司分别持有的正蓝旗风电70%股权与北方多伦75.51%股权。

(二)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北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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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并经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09号《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10号《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正蓝旗风电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503,717.53万元、北方多伦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344,297.33万元。在评估基准日后,正蓝旗风电现金分红金额为58,437.35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与北方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参考《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并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正蓝旗风电70%股权作价为311,696.13万元、北方多伦75.51%股权作价为259,986.59万元。

(四)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北方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正蓝旗风电70%股权与北方多伦75.51%股权。根据交易双方协商结果,本次交易中,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比例安排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其他
1北方公司正蓝旗风电70%股权25,559.08286,137.05-311,696.13
2北方公司北方多伦75.51%股权259,986.59--259,986.59

(五)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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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本次发行对象为北方公司。

(七)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1)定价依据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区间市场参考价市场参考价的80%
前20个交易日4.153.32
前60个交易日4.323.46
前120个交易日4.383.51

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为3.4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指内蒙华电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北方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之当日,下同)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事项,发行价格不再调整,如有除派息以外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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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了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因素、行业因素造成公司股价波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①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③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前。

④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公司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向下调整

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触发向下调整:

a)上证综指(000001.SH)或万得电力行业指数(882528.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b)上市公司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跌幅超过20%。

b、向上调整

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触发向上调整:

a)上证综指(000001.SH)或万得电力行业指数(882528.WI)在该交易日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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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b)上市公司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涨幅超过20%。

⑤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前述“调价触发条件”之一后的20个交易日内,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首次满足该项调价触发条件的次一交易日。

⑥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经北方公司同意,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应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不包含调价基准日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每股净资产值。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⑦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股份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变,向北方公司发行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⑧调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述有关公式对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八)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发行股份总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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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视为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直接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根据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目前的发行价格测算,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82,698.57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1.25%,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总对价(万元)
现金对价(万元)股份对价(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万股)
1北方公司正蓝旗风电70%股权25,559.08286,137.0582,698.57311,696.13
2北方公司北方多伦75.51%股权259,986.59--259,986.59
合计285,545.67286,137.0582,698.57571,682.72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除派息以外的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根据前述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调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九)锁定期安排

北方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北方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北方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转让。

2-1-32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北方公司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未来如果北方公司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北方公司所持有股份还应遵守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若北方公司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北方公司需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北方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一)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过渡期间为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北方公司承担。

(十二)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内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如本次交易于2025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为2025年、2026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如本次交易于2026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至2026年、2027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以此类推。

标的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的每一会计年度预测净利润以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09号”“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10号”《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应评估说明所载明的同期预测净利润为准。根据前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应评估说明,标的公司在2025年至2028年期间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如下表所示:

2-1-33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如顺延)
正蓝旗风电59,011.8760,674.0460,503.5957,370.89
北方多伦28,124.8828,820.3531,163.1927,468.78
合计87,136.7589,494.3891,666.7884,839.68

根据上述预测净利润,北方公司承诺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末累计实现的合计净利润不低于截止当年末标的公司累计预测的合计净利润,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实施完毕年份标的公司累计承诺净利润
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如顺延)
2025年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87,136.75176,631.14268,297.92
2026年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89,494.39181,161.17266,000.84

本业绩承诺所称“净利润”为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甲方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以该专项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为准。

2、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如北方公司当年度需向内蒙华电支付补偿的,北方公司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内蒙华电的股份向内蒙华电补偿,股份补偿不足时,以现金补偿。

3、其他具体条款

其他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七节/五、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4、业绩承诺合理性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以中企华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中所载明的收益法下预测净利润数据为依据做出,进行标的公司未来业绩预测时已充分考虑标的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业务发展规律、财务分析情况。

2-1-34

详细预测结果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六节/二、标的资产具体评估情况”。

5、履约保障措施及安排

本次交易对方具备履行能力,本次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具体如下:

(1)交易对方针对本次交易的全部标的资产设置了业绩承诺,并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2)交易对方将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业绩承诺的履约保障,具体情况如下:

①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应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减值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设定第三方收益权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该等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约定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②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解禁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股份锁定的规定外,该等股份的解禁还应以履行完毕全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

(3)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约定了锁定期,具体情况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一节/三/(九)锁定期安排”。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且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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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三)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85,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1-36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发行对象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85,000.00万元,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等285,000.00
合计285,000.00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等,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届时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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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截至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日(2025年2月19日),上市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发生的《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具体如下:

2024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增资华能内蒙古电力热力销售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与北方公司按照各自在华能内蒙古电力热力销售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其增资,其中,公司增资9,375.80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华能内蒙古电力热力销售有限公司20%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华能内蒙古电力热力销售有限公司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均属于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需要纳入累积计算范围内的相关资产。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
正蓝旗风电595,998.32227,314.09106,020.32
北方多伦291,326.93182,593.9351,2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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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
标的公司合计887,325.25409,908.03157,266.38
本次交易金额571,682.72571,682.72/
累计交易金额581,058.52581,058.52/
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887,325.25581,058.52/
上市公司3,987,781.211,789,771.152,229,363.31
指标占比22.25%32.47%7.05%

注: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为截至2024年12月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2024年度营业收入。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所有者权益。累计计算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曾发生购买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况。根据上述计算,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均未达到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50%以上,本次交易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需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北方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交易对方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能,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以火电为主的发电、供热业务以及风电和太阳能等为主的新能源发电业务,并经营煤炭生产及销售等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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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重组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北方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347,438.7453.23%430,137.3158.49%
其他股东305,250.0446.77%305,250.0441.51%
合计652,688.78100.00%735,387.35100.00%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华能,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中证天通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31日/2025年1-3月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变动率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变动率
总资产4,018,311.694,927,045.2722.61%3,987,781.214,875,049.5822.25%
总负债1,554,408.392,313,834.3348.86%1,630,089.212,393,052.1146.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875,739.491,905,163.081.57%1,789,771.151,801,165.140.64%
营业收入505,204.49544,839.037.85%2,229,363.312,385,507.847.00%
净利润92,644.41117,224.7926.53%235,897.12335,237.0142.1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74,403.5792,129.9723.82%232,522.34303,956.2230.7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0.129.09%0.340.4017.65%
资产负债率38.68%46.96%增加8.28个百分点40.88%49.09%增加8.21个百分点

本次交易将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有所增加,每股收益有所增厚,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2-1-40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原则性同意;

3、本次交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机构中国华能批准;

4、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机构中国华能备案。

5、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本次交易已由北方公司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上述审批、核准、注册和备案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通过审批、核准、注册和备案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审批、核准、注册和备案以及最终通过审批、核准、注册和备案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1-41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内蒙华电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与其原始资料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在上市公司届时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2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2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本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1-42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5、本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不存在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6、本公司的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 7、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1、本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并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 2、本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本次交易方案初次探讨时,已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本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对主要节点均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保密。 3、本公司多次督促、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4、本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方案论证、筹划、作出相关决议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综上所述,本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泄露,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利用该等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之行为,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均未发现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1-43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北方公司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公司声明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5、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2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2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7、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对由此而引发的相关各方的全部损失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最近五年内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

2-1-44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情况。 3、2023年11月7日,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年12月20日,因相同事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就该等事项,本公司高度重视,已全部偿还相关资金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整改。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5、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1、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参与项目商议的人员仅限于本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3、本公司配合上市公司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有关信息。 4、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综上所述,本公司已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做好了本次交易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相关人员均切实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公开或泄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情况。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公司保证,若在本次交易期间上述任一情形发生变更,本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关于无减持计划的承诺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无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1、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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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发行完成后(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股份登记至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之日,下同)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转让。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公司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未来如果本公司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本公司所持有股份还应遵守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 5、若本公司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补充承诺1、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发行完成后(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股份登记至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之日,下同)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公司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补充承诺函内容与原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承诺函为准。
关于持有标的资产权属1、本公司所持有的相关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本公司合法拥有该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其他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等限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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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完整性的承诺让的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同时,本公司保证标的资产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或本次交易终止之前始终保持上述状况。 2、本公司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3、本公司对标的资产的出资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4、本公司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公司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
关于标的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1、标的公司目前实际占有和使用前述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土地和房屋,该等土地和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公司并没有因其暂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将积极促使标的公司尽快就该等土地和房屋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因该等土地房屋权属瑕疵问题受到任何损失,本公司将以标的公司实际损失发生额为依据,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相关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给予上市公司足额现金补偿。 2、标的公司的北方上都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输变电项目与北方上都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500千伏中心汇集站项目目前均正常运营,该等项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公司并没有因其暂未获取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与立项核准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将积极促使标的公司尽快获取上述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因上述项目的审批手续事宜受到任何损失,本公司将以标的公司实际损失发生额为依据,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相关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给予上市公司足额现金补偿。 3、标的公司目前可正常使用北方上都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项目、北方上都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配套储能项目升压站及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北方上都新能源基地220KV输电线路项目,该等项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公司并没有因其暂未办理该等项目的环保验收(仅限于北方上都新能源基地220KV输电线路项目,下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手续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本公司将确保标的公司在上述项目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手续之前,能按照现状使用该等项目。 5、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因上述生产项目相关验收手续瑕疵问题受到任何损失,本公司将以标的公司实际损失发生额为依据,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相关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给予上市公司足额现金补偿。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亦没有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2、本次交易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继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不会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市公司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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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提供担保。 3、本公司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华人投资关于无减持计划的承诺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无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1、本企业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转让。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若本企业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华能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公司声明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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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3、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5、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2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2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7、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对由此而引发的相关各方的损失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1、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经核查,截至本说明签署日,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公司保证,若在本次交易期间上述任一情形发生变更,本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关于无减持计划的承诺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无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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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内蒙华电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与其原始资料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2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2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无减持计划的承诺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人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1、本人保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人保证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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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内蒙华电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上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控制的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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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本公司保证,若在本次交易期间上述任一情形发生变更,本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形,亦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4、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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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Meng Dian Hua Neng Thermal Power Corporation Limited
法定代表人高原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123615F
成立日期1994年5月12日
营业期限1994年5月12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652,688.7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218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218号
邮政编码010020
电话0471-6222388
互联网网址www.nmhdwz.com
电子信箱nmhd@nmhdwz.com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供应,蒸汽、热水的生产、供应、销售、维护和管理;风力发电以及其他新能源发电和供应;对煤炭、铁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对煤化工、煤炭深加工行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对石灰石、电力生产相关原材料投资,与上述经营内容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
A股上市信息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0863.SH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控制权变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控制权变动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控股股东均为北方公司,未发生变更。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能,未发生变更。

(二)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北方公司直接持有内蒙华电51.24%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能合计控制内蒙华电53.23%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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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最终控制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将其所持中国华能9.99%的股权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前述转让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下同。

(三)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北方公司持有公司51.24%的股权,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北方公司的基本情况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三节/一/(一)基本情况”。

(四)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中国华能合计控制内蒙华电53.23%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02XD
注册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启动区华能总部
法定代表人温枢刚
注册资本3,527,698.29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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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89年3月31日
营业期限2017-12-28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组织电力(煤电、气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生物质能发电等)、热、冷、汽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输送和销售;组织煤炭、煤层气、页岩气、水资源的开发、投资、经营、输送和销售;信息、交通运输、节能环保、配售电、煤化工和综合智慧能源等相关产业、产品的开发、投资和销售;电力及相关产业技术的科研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工程监理以及业务范围内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检修和销售;国内外物流贸易、招投标代理、对外工程承包;业务范围内相关的资产管理、物业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境内外投资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90.01%股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9.99%股权

三、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首家电力上市公司,是区域大型的综合性能源公司之一。公司发电资产遍布自治区九个盟市,项目主要处于电力、热力负荷中心或煤炭资源丰富区域,以及特高压外送通道上。公司主营业务为以火电为主的发电、供热业务以及风电和太阳能等为主的新能源发电业务,并经营煤炭生产及销售等业务。公司全部发电资产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所发电量除保证内蒙古自治区外,还向京津冀等地区输送;同时拥有煤炭产能1,500万吨,充分发挥煤电一体化协同优势,为内蒙古自治区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用电提供重要的电力能源保障,是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的电源支撑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共计19家,装机容量1,327.62万千瓦,其中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1,140万千瓦,占比85.87%;新能源装机容量187.62万千瓦,占比14.13%。

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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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项目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总资产4,018,311.693,987,781.213,947,926.964,018,679.03
总负债1,554,408.391,630,089.211,617,443.071,956,048.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875,739.491,789,771.151,832,247.361,742,597.67
收入利润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总收入505,204.492,229,363.312,252,531.192,306,558.38
营业利润107,071.10319,941.40301,646.94237,436.18
利润总额106,915.81287,640.62252,599.77238,146.7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403.57232,522.34200,486.83176,738.96
现金流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737.44510,340.71533,227.04515,426.85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1-3月/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3713.9612.5611.8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0.340.290.25
资产负债率(%)38.6840.8840.9748.67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元/股)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

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情况

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1-56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北方公司。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56668318G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炳华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1月8日
营业期限2004-01-08至2034-01-08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煤炭资源、铁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热力生产供应;煤炭经营;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04年1月,公司设立

北方公司设立于2004年1月8日,具体过程如下:

2003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组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内政字〔2003〕449号),批准由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北方公司。

2004年1月,北方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通过由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替代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

同月,北方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初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并取得注册号为91150000756668318G的营业执照。

北方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2-1-57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注)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00,000.00400,000.0040%权益净资产
2中国华能200,000.00100,000.0020%货币,权益净资产
3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100,000.0020%货币,权益净资产
4中信泰富有限公司200,000.00100,212.2720%货币,权益净资产
合计1,000,000.00700,212.27100%-

注:根据北方公司《公司章程》及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除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权益净资产缴付外,北方公司的其他注册资本金由各股东方按照第一期50%、第二期30%、第三期20%的比例分三年时分批注入,三次注资时间分别为2004年1月、2005年1月、2006年1月。根据内正源验字〔2005〕第079号《验资报告》,北方公司注册资本已于2005年12月30日全部缴付。

2、2004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4年9月,北方公司第六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方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00,000.00400,000.0040%权益净资产
2中国华能200,000.00100,000.0020%货币,权益净资产
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100,000.0020%货币
4中信泰富有限公司200,000.00100,212.2720%货币,权益净资产
合计1,000,000.00700,212.27100%-

3、2005年6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5年6月,北方公司各股东签订了《股权重组协议》,并经过北方公司第九次股东会决议,同意有关股东对北方公司的持股比例和出资额进行调整,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认缴的31亿元出资额平价转让给中国华能。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国华能新增认缴出资31亿元,合计出资额为51亿元,对应持股比例增加至51%;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减少认缴出资31亿元,出资额为9亿元,股权比例变为9%,其余股东出资额和股权比例不变。

2-1-58

2005年7月,北方公司就此次工商变更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工商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方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中国华能510,000.00510,000.0051%货币,权益净资产
2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160,000.0020%货币
3中信泰富有限公司200,000.00200,000.0020%货币,权益净资产
4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0,000.0090,000.009%权益净资产
合计1,000,000.00960,000.00100%-

4、2005年12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5年12月,北方公司各股东签订《股权重组协议的补充协议》并经股东会决议,有关股东对北方公司的持股比例和出资额进行调整,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认缴的10亿元出资额转让给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出资10亿元,合计出资额为19亿元,对应持股比例增加至19%;中国神华减少认缴出资10亿元,出资额为10亿元,股权比例变为10%,其余股东出资额和股权比例不变。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方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中国华能510,000.00510,000.0051%货币,权益净资产
2中信泰富有限公司200,000.00200,000.0020%货币,权益净资产
3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90,000.00190,000.0019%权益净资产
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100,000.0010%货币
合计1,000,000.001,000,000.00100%-

5、2007年至2009年,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股权划转及转让

2007年,根据《关于股东方变更的议案》,并经北方公司第十四次股东会决议,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北方公司股权划转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年4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办理股权变更

2-1-59

手续的函》(内政办字〔2008〕264号),并经北方公司第二十六次股东会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北方公司股权划转至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同月,北方公司各股东签订《关于转让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的协议》,并经北方公司第二十七次股东会决议,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北方公司20%股权转让给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0年4月,北方公司就前述股权划转事项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工商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方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中国华能510,000.00510,000.0051%货币,权益净资产
2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注1)200,000.00200,000.0020%货币,权益净资产
3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注2)190,000.00190,000.0019%权益净资产
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100,000.0010%货币
合计1,000,000.001,000,000.00100%-

注:

1、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2015年11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5年8月,经北方公司第六十一次股东会决议,此后,中国华能与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北方公司19%股权转让给中国华能。

2015年11月,北方公司就此次工商变更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工商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方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中国华能700,000.00700,000.0070%货币

2-1-60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2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注)200,000.00200,000.0020%货币
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100,000.0010%货币
合计1,000,000.001,000,000.00100%-

注: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北方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无变动。

(三)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国华能直接持有北方公司70%的股权,是北方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北方公司的最终控制人。北方公司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北方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发电企业,所属电厂大部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公司的原材料主要为电煤,所发电力主要送入蒙西电网和华北电网,热力全部供应内蒙古地区。北方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分为电力、热力、煤和其他业务四大板块,其他业务主要由电力购销、委托运营及煤矿承包构成。

(五)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两年,北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1-61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总资产8,868,154.788,125,122.12
净资产3,890,723.202,939,214.87
营业收入4,046,012.114,079,986.66
净利润580,127.14427,089.41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六)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1,250,505.05
非流动资产7,617,649.73
资产总额8,868,154.78
流动负债2,753,560.18
非流动负债2,223,871.39
负债总额4,977,431.58
所有者权益3,890,723.20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营业收入4,046,012.11
利润总额669,002.60
净利润580,127.14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01,592.5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89,223.6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0,491.33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0.09

2-1-62

项目2024年度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67,139.68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七)主要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除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外,北方公司主要一级及二级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被投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控股比例主营业务
1锡林郭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34,900.00100%电力、热力供应
2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74,516.48100%热力供应
3内蒙古北联电飒日格新能源有限公司20,520.00100%电力供应
4内蒙古北方润达新能源有限公司15,000.00100%电力供应
5包头市北方羲和利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1,200.00100%电力供应
6北方联合电力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100%燃料销售
7北方联合(巴彦淖尔)清洁能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000.00100%电力供应
8内蒙古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1,000.00100%燃料销售
9内蒙古风力发电研究所812.00100%电力供应
10内蒙古北联电卓晟能源有限公司100.00100%电力供应
11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8,651.0099%火力发电
12北联电乌日格(乌审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0095%电力供应
13内蒙古北联电乌拉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85,000.0095%电力供应
14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0,000.0090%煤矿勘探与开采
15内蒙古北联电达尔罕新能源有限公司1,000.0085%电力供应
16华能内蒙古电力热力销售有限公司67,379.0080%热力供应
17武川县北联电润明新能源有限公司33,000.0075%电力供应
18内蒙古北联电永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0.0075%电力供应
19包头天外天大酒店有限公司2,500.0072.48%住宿餐饮
20内蒙古华能库布齐能源有限公司2,280,000.0053%电力供应
21内蒙古铧尖露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4,300.0053%煤矿勘探与开采
22内蒙古北方蒙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8,860.0051%电力供应
23内蒙古北方淖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15,453.0051%电力供应

2-1-63

(八)其他事项说明

1、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北方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属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2、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中,6位非独立董事均由北方公司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推荐;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除在202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外,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有违诚信或不诚信的情况。

二、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2-1-64

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本次交易标的为正蓝旗风电70%股权和北方多伦75.51%股权。

一、正蓝旗风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0MA0N277F5L
注册地址正蓝旗上都镇
法定代表人沈庆贺
注册资本155,359.16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3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蓄电池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北方公司持有100%股权

(二)历史沿革

1、历史沿革

(1)2016年12月,公司设立

2016年12月8日,北方公司作出《关于成立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北联电人资〔2016〕67号),同意成立正蓝旗风电,注册资本金10万元,由北方公司100%出资。同日,北方公司签署正蓝旗风电的《公司章程》。

2016年12月23日,正蓝旗风电完成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91152530MA0N277F5L的营业执照。

正蓝旗风电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北方公司10.0010.00100%货币

2-1-65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合计10.0010.00100%-

(2)2022年12月,第一次增资

经股东决议,同意正蓝旗风电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110,076.52万元(前述增资款已于2022年12月31日前拨付到位)。2022年12月,正蓝旗风电就增资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增资完成后,正蓝旗风电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北方公司110,076.52110,076.52100%货币
合计110,076.52110,076.52100%-

(3)2025年6月,第二次增资

经股东决议,同意正蓝旗风电注册资本由110,076.52万元增加至155,359.16万元(前述增资款已于2024年12月31日前拨付到位),2025年6月正蓝旗风电就增资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增资完成后,正蓝旗风电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北方公司155,359.16155,359.16100%货币
合计155,359.16155,359.16100%-

2、股东出资及合法存续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正蓝旗风电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最近三年增减资、股权转让及相关评估或估值的情况

正蓝旗风电最近三年存在增资情况,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节/一/(二)/1、历史沿革”。

正蓝旗风电最近三年增资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合理性、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如下:

2-1-66

事项增资方增资金额(万元)增资价格原因作价依据 及合理性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
2022年12月,增资北方公司110,066.521元/注册资本因自身经营发展及项目投建需要,股东增加投入以提高资本实力正蓝旗风电属于北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公司按照注册资本平价出资具有合理性增资方为北方公司,系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暨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2025年6月,增资北方公司45,282.64

正蓝旗风电历次增资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正蓝旗风电《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外,正蓝旗风电最近三年不存在增减资、股权转让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4、最近三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正蓝旗风电最近三年内不存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情况。

(三)产权及控制关系

1、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正蓝旗风电控股股东为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最终控制方为国务院国资委。正蓝旗风电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1-67

2、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正蓝旗风电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标的公司章程或相关投资协议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正蓝旗风电的公司章程或相关投资协议中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

4、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本次交易对正蓝旗风电现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特别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原则上仍沿用现有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若实际经营需要,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5、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不存在影响正蓝旗风电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四)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

1、主要资产情况

(1)自有土地使用权

①有证土地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正蓝旗风电共计拥有353宗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合计241,077.86平方米;具体情况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附表一:

标的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上述自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查封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②无证土地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正蓝旗风电存在一宗土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等土地已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关于准予上都风电生产用车停车场建设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内林草草监许准〔2024〕

2-1-68

49号),但尚未转建设用地、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该等土地用途为停车场,占地面积约为31,878平方米。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正蓝旗风电就该等土地已取得正蓝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载明“对于该处土地,现确认如下:1、正蓝旗风电继续使用该处土地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2、正蓝旗风电正在办理就该处土地办理转建设用地及取得土地证的手续,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正蓝旗风电取得该处土地的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此外,交易对方北方公司已就无证土地出具《承诺函》,载明“对于目前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土地,其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正蓝旗风电并没有因其暂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将积极促使标的公司尽快就该等土地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因该等土地房屋权属瑕疵问题受到任何损失,本公司将以标的公司实际损失发生额为依据,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相关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给予上市公司足额现金补偿。”除前述情况外,正蓝旗风电不存在其他无证土地。

(2)租赁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正蓝旗风电不存在租赁土地使用权。

(3)自有房屋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正蓝旗风电自有房屋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所涉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合计17处、建筑面积合计8,879.37平方米。具体情况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附表二:标的公司自有房屋”。上述房屋均坐落于正蓝旗风电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之上,主要用于储能配电楼站房、综合楼、消防小间、库头房、雨淋阀间、消防泵房及深井泵房。此类场所主要用于承载生产配套辅助设施,而非风力发电厂区、运营中心等核心生产单元。该等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可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预计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1-69

正蓝旗风电就相关房屋已取得正蓝旗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载明“正蓝旗风电已取得附件房屋土地手续和规划手续,正在办理验收手续,尚未取得该等房屋的产权证书。待前述验收手续办理完后,按程序能够取得该等房屋的产权证书。截至目前,有关房屋及所在土地不存在司法扣押查封情形,无处罚情况或计划,也未要求正蓝旗风电拆除该等房屋。”此外,交易对方北方公司已就无证房屋出具《承诺函》,载明“对于目前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其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正蓝旗风电并没有因其暂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将积极促使标的公司尽快就该等房屋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因该等房屋权属瑕疵问题受到任何损失,本公司将以标的公司实际损失发生额为依据,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相关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给予上市公司足额现金补偿。”

(4)租赁房屋

报告期内,正蓝旗风电存在租赁使用房屋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位置租赁 用途产权证号土地 性质租赁期限
1正蓝旗风电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正蓝旗上都镇夏尔登吉(巴)区临时办公指挥场所蒙房权证正蓝旗字第166011600042号出让2023.01.01-2025.12.31

(5)专利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正蓝旗风电合计拥有5项有效专利,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附表三:标的公司授权专利”。

2、主要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正蓝旗风电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31日
流动负债:
应付票据500.00
应付账款1,140.91
应付职工薪酬1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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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5年3月31日
应交税费1,555.14
其他应付款94,218.3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2,886.79
其他流动负债2,367.99
流动负债合计142,796.58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223,940.62
递延收益2.60
非流动负债合计223,943.22
负债合计366,739.79

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未到付款期的建设工程及设备质保金等款项;长期借款为信用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3、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正蓝旗风电不存在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借款人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

4、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正蓝旗风电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标的公司所有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五)下属企业情况及重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正蓝旗风电无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子公司。

(六)重大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和合法合规情况

1、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正蓝旗风电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

2-1-71

2、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正蓝旗风电共计受到三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处罚机关决定文书号时间违法事实处罚措施
1正蓝旗风电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蓝环罚字〔2022〕006号2022年9月21日北方上都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输变电项目E线EN76G、EN77G、EN78G、EN79G、EN80G、EN80G+1、EN81、EN82塔基建设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6.27万元
2正蓝旗风电多伦县应急管理局(多)应急罚〔2022〕-21号2022年9月26日正蓝旗风电发包的测风塔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四)项的规定罚款90.00万元
3正蓝旗风电锡林郭勒盟能源局盟能源行罚〔2023〕01号2023年11月29日2021年7月北方上都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500千伏中心汇集站项目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并罚款53.57万元

就第一项处罚,根据正蓝旗风电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正蓝旗风电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已就该等事项出具说明,证明“正蓝旗风电已按照相关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正在推进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整改工作,预计完成整改不存在障碍。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因此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对正蓝旗风电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就第二项处罚,根据正蓝旗风电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正蓝旗风电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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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根据正蓝旗风电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多)应急罚[2022]-21号),本次处罚90万元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裁量范围内给予的第一档处罚,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多伦县应急管理局已就该等事项出具证明,载明“正蓝旗风电已完成善后赔偿、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已足额缴纳罚款、履行整改要求”。因此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对正蓝旗风电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就第三项处罚,根据正蓝旗风电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正蓝旗风电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正蓝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就上述事项出具证明,载明“正蓝旗风电已按照相关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正在推进办理相关项目核准手续的整改工作,预计完成整改不存在障碍。我局认为,正蓝旗风电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因此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对正蓝旗风电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正蓝旗风电存在三项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针对有关事项,正蓝旗风电均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按照处罚标准及依据,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顶格处罚,且正蓝旗风电就相关事项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性材料,载明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此外,交易对方北方公司针对相关生产项目的行政处罚事项已出具承诺:“标的公司的北方上都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输变电项目与北方上都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500千伏中心汇集站项目目前均正常运营,该等项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公司并没有因其暂未获取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与立项核准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将积极促使标的公司尽快获取上述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因上述项目的审批手续事宜受到任何损失,本公司将以标的公司实际损失发生额为依据,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相关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给予上市公司足额现金补偿。”

2-1-73

因此,前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正蓝旗风电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3、刑事处罚

最近三年内,标的公司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4、其他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正蓝旗风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七)主要经营资质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正蓝旗风电已取得的主要经营资质如下:

序号公司 名称证书名称资质内容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部门
1正蓝旗风电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1110522-011262022.11.16-2042.11.15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正蓝旗风电取水许可证取水地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宝绍岱苏木奎苏河嘎查;水源类型:地下水;取水类型:自备水源;取水用途:生活用水;取水量:0.1197万立方米/年D152530G2023-00252023.12.05-2028.12.04正蓝旗水利局
3正蓝旗风电取水许可证取水地点: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四台村;水源类型:地下水;取水类型:自备水源;取水用途:生活用水;取水量:0.0507万立方米/年D152530G2024-00082024.08.30-2029.08.29正蓝旗水利局

(八)主营业务情况

正蓝旗风电主要从事风力发电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风力发电装机容量110万千瓦。该项目是全国首个自建220千伏输电线路的新能源项目、全国首个全部应用4.5兆瓦及以上大容量风机的陆上大型能源基地项目。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其他情况请详见本节“三、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2-1-74

(九)主要财务数据

1、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56,656.8730,556.7924,825.91
非流动资产553,535.44565,441.53608,886.92
总资产610,192.31595,998.32633,712.83
流动负债142,796.58144,035.58206,947.39
非流动负债223,943.22224,648.64222,885.68
总负债366,739.79368,684.22429,833.07
所有者权益243,452.51227,314.09203,879.75

2、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总收入26,958.31106,020.3280,716.09
利润总额17,234.8565,117.5049,999.10
净利润15,860.7264,930.3949,999.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860.7264,930.3949,999.10

3、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074.13105,996.5976,908.5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9,119.28-36,288.85-157,691.4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509.78-68,762.3382,108.4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45.07945.421,325.62

(十)标的资产转让是否已经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北方公司持有正蓝旗风电100.00%股权,除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北方公司外,正蓝旗风电不存在其他股东,正蓝旗风电股权转让事项不涉及其他股东同意。

除股东决议批准外,正蓝旗风电公司章程不存在其他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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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符合正蓝旗风电公司章程有关要求。

(十一)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及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正蓝旗风电最近三年不存在与交易、增资及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十二)关于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情况

正蓝旗风电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许可情况,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节/一/(四)/1、主要资产情况”。除前述情况外,正蓝旗风电不涉及其他资源类权利许可。

(十三)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正蓝旗风电7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

(十四)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正蓝旗风电均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始终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十五)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处理

1、重要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固定资产

正蓝旗风电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按成本并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的影响进行初始计量。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之外,正蓝旗风电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无法为企业产生收益或暂时未使用(季节性停用除外)的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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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作为闲置固定资产。闲置固定资产需重新估计预计使用寿命和折旧率,折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正蓝旗风电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年)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生产用房屋303%3.23%
管理及非生产用房屋303%3.23%
受腐蚀生产用房屋203%4.85%
简易房83%12.13%
非生产管理用建筑物285%3.39%
管理用建筑物285%3.39%
其他生产用建筑物285%3.39%
机器设备发电设备17-255%5.59%-3.80%
输电线路305%3.17%
变电、配电设备195%5.00%
通讯线路及设备135%7.31%
电子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5-100%-3%20%-9.7%
办公设备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5-70%-3%20.00%-13.86%
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5-80%-3%20.00%-12.13%
运输设备汽车运输设备93%10.78%
其他运输设备83%12.13%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正蓝旗风电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2)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成本按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结转固定资产。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出计入工程造价;交付使用后,其有关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正蓝旗风电在建工程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应符合下列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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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2)已经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其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3)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4)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基本相符。

(3)收入

收入是正蓝旗风电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正蓝旗风电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正蓝旗风电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正蓝旗风电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正蓝旗风电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退货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正蓝旗风电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及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正蓝旗风电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正蓝旗风电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正蓝旗风电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正蓝旗风电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正蓝旗风电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正蓝旗风电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正蓝旗风

2-1-78

电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正蓝旗风电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定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正蓝旗风电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正蓝旗风电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以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正蓝旗风电会考虑下列迹象:

(1)正蓝旗风电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2)正蓝旗风电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3)正蓝旗风电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或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4)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正蓝旗风电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正蓝旗风电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正蓝旗风电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正蓝旗风电取得收入的主要活动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描述如下:

(1)电力销售收入

当电力供应至各电厂所在地的电网公司时,电网公司取得电力的控制权,与此同时正蓝旗风电确认收入。

(2)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主要指委托运行、咨询、技术等服务而收取的收入,正蓝旗风电于服务提供期间确认收入。

2、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的差异及对利润的影响

正蓝旗风电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系根据会计准则及行业特性确定,与同行

2-1-79

业企业及同类资产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差异对其利润产生影响的情形。

3、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正蓝旗风电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2)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报告期内,正蓝旗风电无其他并表子公司,不涉及合并范围相关事项。

4、资产转移剥离调整情况

报告期内,正蓝旗风电不涉及资产转移剥离情况。

5、重要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差异及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正蓝旗风电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重要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6、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报告期内,正蓝旗风电不存在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二、北方多伦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1MA0QRTX23W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会盟大街承治花园4栋108-208
法定代表人沈庆贺
注册资本83,501.49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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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0年08月04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蓄电池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北方公司持有75.51%股权、中银金融产投持有24.49%股权

(二)历史沿革

1、历史沿革

(1)2020年8月,公司设立

2020年7月,北方公司签署了北方多伦的《公司章程》。2020年8月4日,北方多伦完成设立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北方多伦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北方多伦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北方公司1,000.001,000.00100%货币
合计1,000.001,000.00100%-

(2)2022年12月,第一次增资

经股东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增加至48,324.84万元(前述增资款已于2022年11月30日前拨付到位),2022年12月,北方多伦就增资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增资完成后,北方多伦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北方公司48,324.8448,324.84100%货币
合计48,324.8448,324.84100%-

(3)2024年12月,第二次增资

经股东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48,324.84万元增加至63,053.84万元(前述增资款已于2024年11月30日前拨付到位),由北方公司向公司平价增资。2024年12月,北方多伦就增资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增资完成后,北方多伦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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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北方公司63,053.8463,053.84100%货币
合计63,053.8463,053.84100%-

(4)2024年12月,第三次增资

2024年10月28日,北方公司向中国华能作出《北方公司关于部分所属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请示》(北联电财〔2024〕38号),拟选取北方多伦作为标的公司,引入中银金融产投作为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对标的公司增资10亿元。

2024年12月,中国华能对前述增资事项予以批复。

同月,北方多伦、北方公司与中银金融产投签署《增资协议》,约定中银金融产投对北方多伦增资100,000.00万元,其中20,447.6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增资作价为4.89元/注册资本,增资价格参照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4〕第534号)确定。

2025年5月,北方多伦就增资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备案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北方多伦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北方公司63,053.8463,053.8475.51%货币
2中银金融产投20,447.6520,447.6524.49%货币
合计83,501.4983,501.49100.00%-

2、股东出资及合法存续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北方多伦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最近三年增减资、股权转让及相关评估或估值的情况

北方多伦最近三年存在增资情况,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节/二/

(二)/1、历史沿革”。

北方多伦最近三年增资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合理性、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如下:

2-1-82

事项增资方增资金额(万元)增资价格原因作价依据及合理性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
2022年12月,增资北方公司47,324.841元/注册资本因自身经营发展及项目投建需要,股东增加投入以提高资本实力北方多伦属于北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公司按照注册资本平价出资具有合理性增资方为北方公司,系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2024年12月,增资北方公司14,729.00
2024年12月,增资中银金融产投100,000.004.89元/注册资本看好新能源行业前景与北方多伦发展潜力,中银金融产投对北方多伦进行增资,以赚取投资收益参考2024年11月,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经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4)第534号),以2024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北方多伦净资产评估值为350,073.52万元增资方与上市公司及北方多伦无关联关系

北方多伦历次出资程序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北方多伦《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4、最近三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北方多伦最近三年内不存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情况。

(三)产权及控制关系

1、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北方多伦控股股东为北方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最终控制方为国务院国资委。北方多伦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1-83

2、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北方多伦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标的公司章程或相关投资协议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北方多伦的公司章程或相关投资协议中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

4、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本次交易对北方多伦现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特别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原则上仍沿用现有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若实际经营需要,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5、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不存在影响北方多伦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1-84

(四)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

1、主要资产情况

(1)自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北方多伦共计拥有11宗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合计79,712.98平方米;具体情况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附表一:

标的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上述自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查封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北方多伦不存在其他无证土地。

(2)租赁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北方多伦不存在租赁土地使用权。

(3)自有房屋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北方多伦自有房屋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所涉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合计8处、建筑面积合计1,188.33平方米。具体情况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附表二:标的公司自有房屋”。

上述房屋均坐落于北方多伦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之上,主要用于升压站库头房、综合楼、消防泵房及深井泵房等。此类场所主要用于承载生产配套辅助设施,而非风力发电厂区、运营中心等核心生产单元。

截至目前,北方多伦就相关房屋已取得多伦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载明“1、有关房屋为北方多伦建设和使用,该等房屋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纠纷,北方多伦继续使用该等房屋不存在被拆除或处罚的风险。2、北方多伦正在办理有关房屋的验收手续,尚未取得该等房屋的产权证书。待前述验收手续办理完后,北方多伦取得该等房屋的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此外,交易对方北方公司已就有关房屋出具《承诺函》,载明“对于北方多伦目前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其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北方多伦并没有因其暂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将积极促使标的公司尽快就该等房屋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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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因该等房屋权属瑕疵问题受到任何损失,本公司将以标的公司实际损失发生额为依据,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相关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给予上市公司足额现金补偿。”该等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可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预计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租赁房屋

报告期内,北方多伦存在租赁使用房屋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位置租赁 用途产权证号土地 性质租赁期限
1北方多伦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正蓝旗上都镇夏尔登吉(巴)区临时办公指挥场所蒙房权证正蓝旗字第166011600042号出让2023.01.01-2025.12.31

(5)专利权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北方多伦合计拥有5项有效专利,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附表三:标的公司授权专利”。

2、主要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根据中证天通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北方多伦的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31日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745.41
应付职工薪酬70.55
应交税费875.33
其他应付款22,565.8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9,597.65
其他流动负债1,210.81
流动负债合计35,065.59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72,5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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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5年3月31日
递延收益1.82
非流动负债合计72,548.97
负债合计107,614.56

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未到付款期的建设工程及设备质保金等款项;长期借款为信用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3、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北方多伦不存在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借款人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

4、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北方多伦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标的公司所有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五)下属企业情况及重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北方多伦无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子公司。

(六)重大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和合法合规情况

1、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

截至2025年3月31日,北方多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

2、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北方多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3、刑事处罚

最近三年内,北方多伦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4、其他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北方多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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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七)主要经营资质

截至2025年3月31日,北方多伦已取得的主要经营资质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证书名称资质内容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部门
1北方多伦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1110522-011272022.11.16-2042.11.15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北方多伦取水许可证取水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西干沟乡牛心山村1#升压站场区;水源类型:地下水;取水类型:自备水源;取水用途:生活用水;取水量:0.0927万立方米/年D152531G2024-00012023.12.13-2028.12.12多伦县水利局
3北方多伦取水许可证取水地点:多伦县多伦诺尔镇黑山嘴村2#升压站场区;水源类型:地下水;取水类型:自备水源;取水用途:生活用水;取水量:0.0927万立方米/年D152531G2024-00022023.12.13-2028.12.12多伦县水利局

(八)主营业务情况

北方多伦主要从事风力发电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风力发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该项目是全国首个自建220千伏输电线路的新能源项目、全国首个全部应用4.5兆瓦及以上大容量风机的陆上大型能源基地项目。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其他情况请详见本节“三、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九)主要财务数据

1、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101,057.4688,368.6133,476.57
非流动资产197,852.72202,958.33221,636.70
总资产298,910.18291,326.93255,1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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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流动负债35,065.5932,352.1374,245.03
非流动负债72,548.9776,380.8794,400.02
总负债107,614.56108,733.00168,645.05
所有者权益191,295.62182,593.9386,468.23

2、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总收入13,036.6851,246.0638,530.44
利润总额9,336.2134,583.6524,560.95
净利润8,557.6034,409.5024,560.7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557.6034,409.5024,560.73

3、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620.4350,476.6336,950.8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310.83-65,013.71-53,922.3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91.6114,678.9317,590.5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218.00141.84619.04

(十)标的资产转让是否已经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本次交易为中国华能同一控制内的股权转让,根据北方多伦《公司章程》及《增资协议》规定的条款,本次转让无需取得其他股东同意,且中银金融产投已确认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北方多伦《公司章程》中未约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其他前置条件,本次交易符合北方多伦《公司章程》有关要求。

(十一)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及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2024年12月,因看好新能源行业前景与北方多伦发展潜力,中银金融产投对北方多伦进行增资,北方多伦、北方公司与中银金融产投签署《增资协议》,约定中银金融产投对北方多伦增资100,000.00万元,其中20,447.6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增资作价为4.89元/注册资本,增资价格参照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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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4〕第534号)确定。

前次评估与本次交易的评估对比情况、差异原因如下:

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万元)评估值 (万元)增值额 (万元)
2024年6月30日收益法110,164.60350,073.52239,908.92
2024年12月31日收益法182,593.93344,297.33161,703.40

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为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在评估过程中,对于标的公司的现金流量预测更加谨慎,致使本次交易的评估值较前次更低。

(2)2024年度,北方多伦达到全容量并网发电条件,经营成果快速积累,净资产规模扩充。相较于前次评估基准日,在评估值相近的情况下,净资产规模更大,进而导致增值额存在差异。

(十二)关于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情况

北方多伦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许可,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节/二/(四)/1、主要资产情况”。除前述情况外,北方多伦不涉及其他资源类权利许可。

(十三)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北方多伦75.51%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

(十四)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北方多伦均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始终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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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处理

1、重要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固定资产

北方多伦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按成本并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的影响进行初始计量。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之外,北方多伦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无法为企业产生收益或暂时未使用(季节性停用除外)的固定资产,作为闲置固定资产。闲置固定资产需重新估计预计使用寿命和折旧率,折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北方多伦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

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年)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生产用房屋303%3.23%
管理及非生产用房屋303%3.23%
受腐蚀生产用房屋203%4.85%
简易房83%12.13%
非生产管理用建筑物285%3.39%
管理用建筑物285%3.39%
其他生产用建筑物285%3.39%
机器设备发电设备17-255%5.59%-3.80%
输电线路305%3.17%
变电、配电设备195%5.00%
通讯线路及设备13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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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年)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电子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5-100%-3%20%-9.7%
办公设备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5-70%-3%20.00%-13.86%
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5-80%-3%20.00%-12.13%
运输设备汽车运输设备93%10.78%
其他运输设备83%12.13%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北方多伦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2)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成本按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结转固定资产。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出计入工程造价;交付使用后,其有关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北方多伦在建工程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应符合下列情况:(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2)已经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其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3)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4)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基本相符。

(3)收入

收入是北方多伦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北方多伦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北方多伦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北方多伦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北方多伦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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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退货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北方多伦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及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北方多伦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北方多伦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北方多伦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北方多伦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北方多伦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北方多伦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北方多伦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北方多伦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定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北方多伦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北方多伦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以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北方多伦会考虑下列迹象:

(1)北方多伦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2)北方多伦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3)北方多伦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或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4)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北方多伦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北方多伦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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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北方多伦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北方多伦取得收入的主要活动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描述如下:

(1)电力销售收入

当电力供应至各电厂所在地的电网公司时,电网公司取得电力的控制权,与此同时北方多伦确认收入。

(2)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主要指委托运行、咨询、技术等服务而收取的收入,北方多伦于服务提供期间确认收入。

2、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的差异及对利润的影响

北方多伦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系根据会计准则及行业特性确定,与同行业企业及同类资产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差异对其利润产生影响的情形。

3、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北方多伦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2)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报告期内,北方多伦无其他并表子公司,不涉及合并范围相关事项。

4、资产转移剥离调整情况

报告期内,北方多伦不涉及资产转移剥离情况。

5、重要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差异及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北方多伦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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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重要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6、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报告期内,北方多伦不存在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三、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所属行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

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所在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包括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等。具体职责如下表:

主管部门及自律组织部门及组织名称主要职责
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我国电力行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电价政策,起草电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电价调整政策、制定电价调整的国家计划或确定全国性重大电力项目的电价,并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履行电力项目及电价的审批、核准职责。同时,国家发改委负责拟订清洁能源发展规划,推动清洁能源等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国家能源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组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及标准,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承办国务院、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律组织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对电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体制改革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作为国内外可再生能源领域联系和交流的窗口,促进国际间交流,通过专委会加强国内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企业与国际间的联系,及时获取信息,寻求国际机构的支持和各种投资机会;作为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间的纽带,加强企业间的联系,反映可再生能源行业的集体呼声。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下设光伏专委会、风能专委会等多个专业委员会,旨在成为科技工作者、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对外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窗口,致力于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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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管理和规范电力生产的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包括:

法律法规发布单位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12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8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6月1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4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2005年5月1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年1月8日修订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2019年3月2日修订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1月8日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7月16日修订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9月实施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2月17日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8月18日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4月1日
《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5年1月27日

(2)其他行业政策

为促进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表所示:

时间文件名称发布单位具体内容
2025年1月《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 源局按照价格市场形成、责任公平承担、区分存量增量、政策统筹协调的要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坚持责任公平承担,完善适应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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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文件名称发布单位具体内容
源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推动新能源公平参与市场交易。坚持分类施策,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保持存量项目政策衔接,稳定增量项目收益预期。坚持统筹协调,行业管理、 价格机制、绿色能源消费等政策协同发力,完善电力市场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发展规划目标实现。
2024年10月《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个部门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推动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积极发展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等。
2024年9月《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要求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要对照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保证相关设备配置符合要求,避免“带病入网”。
2023年4月《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个部门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突出标准顶层设计、强化标准有效供给、注重标准实施效益、统筹推进国内国际,持续健全标准体系,努力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标准化力量。
2023年3月《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家能源局根据近年来电力生产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电力行业的发展趋势,结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对2014年印发的《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版本的《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以下简称《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通知》要求,各电力企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的有关要求在规划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阶段落实到位,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各电力企业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各项要求入脑入心。
2022年6月《“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9部门要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可再生能源。规划从可再生能源总量、发电、消纳及非电利用四个方面提出了发展目标,促进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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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文件名称发布单位具体内容
有效支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大规模发展可再生能源,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一体化开发,明确了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重要力量,为新能源发展注入动力;规划提出促进存储消纳,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机制,抽水蓄能迎来发展点,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市场化的完善和价格机制的形成将给新能源和储能带来新的利润点
2022年4月《关于2022年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策的函》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为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22年,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策,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充分体现新能源的绿色电力价值。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2年1月《2022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国家能源局努力推动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杜绝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杜绝重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杜绝大坝垮坝漫坝事故,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努力实现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双下降,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环境。
2022年1月《“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壮大清洁能源产业,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坚持全国一盘棋,科学有序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断提升绿色发展能力;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因地制宜开发水电,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发展其他可再生能源;计划到2025年,常规水电装机容量达到3.8亿千瓦;核电运行装机容量达到7000万千瓦左右。
2021年12月《电力安全生产“十四五”行动计划》国家能源局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构建科学量化的安全指标体系,全面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有效遏制电力安全事故,坚决杜绝电力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为实施“双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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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文件名称发布单位具体内容
重大战略决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电力安全保障。
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标的公司正蓝旗风电和北方多伦主要从事风力发电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合计160万千瓦,其中正蓝旗风电装机容量110万千瓦,北方多伦装机容量50万千瓦。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为电力,通过电网输送至下游用电端,满足社会用电需求。

(三)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主要服务的流程图

风力发电是通过叶轮将风能转化为机械动能,再通过发电机将机械动能转化为电能的过程。发电机产生的电能通过升压变压器升压后输送至电网,通过电网输电线路将电能传输到用电端。其流程图如下:

(四)经营模式及核心业务情况

1、盈利模式

标的公司的主要盈利模式是通过风力发电项目的电力销售收入实现盈利。标的公司投资建设并运营风电场,将生产的清洁电力并入国家电网,按照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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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获得电费收入。

2、采购模式

标的公司主要通过招标采购的模式进行采购,对采购工作实行统一招标、集中采购、专业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主要采购范围包括所有新建、在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更新等工程项目,以及备品备件、工器具等物品的采购。

3、生产模式

标的公司的生产模式是依靠风力发电机组,将风能转化为电能;通过场内集电线路、升压站等变电设施,将电能输送到电网上。

4、销售模式

标的公司的电力通过“点对网” 方式直送华北电网消纳。标的公司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北分部的调度指令安排生产计划,并相应确定各月实际发电量。

5、结算模式

标的公司逐月与华北电网结算电费收入,具体来说,每月中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向标的公司发送上月电量交易结算单,标的公司确认无误后,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北分部在当月向标的公司按照电量交易结算单金额支付上月结算电费。

(五)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1、主要产品产能、产量、销量、价格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装机容量、上网电量、售电均价、发电收入等情况如下表所示:

标的公司项目单位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正蓝旗风电装机容量MW1,1001,100/
上网电量MWh829,297.133,156,453.192,390,585.72
售电均价元/kWh0.32040.33490.3331
发电收入合计万元26,572.51105,725.2379,632.17
北方多伦装机容量MW500500/
上网电量MWh420,118.181,524,432.651,185,036.14
售电均价元/kWh0.30970.33550.3205
发电收入合计万元13,009.6251,137.8237,9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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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3年内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的风力发电机陆续并网,装机容量处于动态变化中。

2、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情况

标的公司销售收入主要来自向国家电网下属公司销售电力。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期间序号客户名称主要销售产品销售金额占比
正蓝旗风电2025年1-3月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北分部26,572.5198.57%
2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维服务312.021.16%
3正蓝旗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运维服务73.770.27%
2024年度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北分部105,725.2399.72%
2正蓝旗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运维服务295.090.28%
2023年度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北分部79,632.1798.66%
2青海桥头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绿证交易300.620.37%
3正蓝旗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运维服务295.090.37%
4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绿证交易188.220.23%
5青海天投售电有限公司绿证交易146.830.18%
北方多伦2025年1-3月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北分部13,009.6299.79%
2多伦县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运维服务27.060.21%
2024年度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北分部51,137.8299.79%
2多伦县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运维服务108.2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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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期间序号客户名称主要销售产品销售金额占比
2023年度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北分部37,985.1798.58%
2青海天投售电有限公司绿证交易161.110.42%
3青海海源绿能铝业有限公司绿证交易139.480.36%
4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绿证交易111.420.29%
5多伦县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运维服务108.250.28%

除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外,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标的公司与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八节/二/(二)交易标的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除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外,不存在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标的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在前五大客户中占有权益的情形。

(六)主要原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

1、主要原材料及能源采购情况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其电力生产所需原材料是风能,无需对外采购原材料及其他能源,标的公司主要采购的是工程、设备及其他类型服务。

2、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期间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占比
正蓝旗风电2025年1-3月1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服务510.5965.16%
2内蒙华电服务156.0219.91%
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服务116.9814.93%
2024年度1中国能源建工程8,526.96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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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期间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占比
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2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服务、物资5,804.4826.99%
3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2,405.2011.18%
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服务2,105.669.79%
5内蒙华电服务768.263.57%
2023年度1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工程、设备104,151.6343.89%
2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机84,405.3035.57%
3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风机21,953.989.25%
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工程15,576.616.56%
5内蒙华电服务6,700.732.82%
北方多伦2025年1-3月1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服务212.4773.92%
2内蒙华电服务54.4718.95%
3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服务20.507.13%
2024年度1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服务、物资1,396.2825.75%
2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工程1,150.7221.22%
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工程1,123.7520.73%
4中元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847.4215.63%
5内蒙华电服务338.916.25%
2023年度1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机27,004.1975.56%
2内蒙华电服务3,159.4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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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期间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占比
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工程、服务1,568.774.39%
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工程1,530.664.28%
5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服务683.741.91%

除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内蒙华电外,标的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标的公司与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内蒙华电发生的关联交易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八节/二/(二)交易标的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除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内蒙华电外,不存在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标的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在前五大供应商中占有权益的情形(若供应商为上市公司,非为前十大股东)。

(七)境外生产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在境外不拥有资产。

(八)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

标的公司的产品为电能,为保障发电、输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电能指标的合格,标的公司建立了成体系的质量控制制度,主要包括《集控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北方上都新能源基地文明生产管理办法》《北方上都新能源基地外包检修管理办法》等。报告期内上述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保障了标的公司各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质量。

标的公司业务质量情况良好,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纠纷情况,未因质量问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不涉及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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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本次交易方案可分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一)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北方公司分别持有的正蓝旗风电70%股权与北方多伦75.51%股权。

(二)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北方公司。

(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并经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09号《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10号《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正蓝旗风电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503,717.53万元、北方多伦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344,297.33万元。在评估基准日后,正蓝旗风电现金分红金额为58,437.35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与北方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参考《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并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正蓝旗风电70%股权作价为311,696.13万元、北方多伦75.51%股权作价为259,986.59万元。

(四)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北方公司购买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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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蓝旗风电70%股权与北方多伦75.51%股权。根据交易双方协商结果,本次交易中,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比例安排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其他
1北方公司正蓝旗风电70%股权25,559.08286,137.05-311,696.13
2北方公司北方多伦75.51%股权259,986.59--259,986.59

(五)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本次发行对象为北方公司。

(七)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1)定价依据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区间市场参考价市场参考价的80%
前20个交易日4.153.32
前60个交易日4.323.46
前120个交易日4.383.51

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为3.4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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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内蒙华电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北方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之当日,下同)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事项,发行价格不再调整,如有除派息以外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2)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了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因素、行业因素造成公司股价波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①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③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前。

④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公司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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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下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触发向下调整:

a)上证综指(000001.SH)或万得电力行业指数(882528.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b)上市公司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跌幅超过20%。

b、向上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触发向上调整:

a)上证综指(000001.SH)或万得电力行业指数(882528.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b)上市公司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涨幅超过20%。

⑤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前述“调价触发条件”之一后的20个交易日内,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首次满足该项调价触发条件的次一交易日。

⑥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经北方公司同意,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应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不包含调价基准日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每股净资产值。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⑦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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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变,向北方公司发行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⑧调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述有关公式对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八)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发行股份总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视为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直接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根据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目前的发行价格测算,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82,698.57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1.25%,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总对价(万元)
现金对价(万元)股份对价(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万股)
1北方公司正蓝旗风电70%股权25,559.08286,137.0582,698.57311,696.13
2北方公司北方多伦75.51%股权259,986.59--259,986.59
合计285,545.67286,137.0582,698.57571,682.72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除派息以外的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根据前述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调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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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锁定期安排

北方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北方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北方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北方公司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未来如果北方公司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北方公司所持有股份还应遵守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若北方公司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北方公司需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北方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一)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过渡期间为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北方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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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如本次交易于2025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为2025年、2026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如本次交易于2026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至2026年、2027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以此类推。

标的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的每一会计年度预测净利润以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09号”“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10号”《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应评估说明所载明的同期预测净利润为准。根据前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应评估说明,标的公司在2025年至2028年期间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如顺延)
正蓝旗风电59,011.8760,674.0460,503.5957,370.89
北方多伦28,124.8828,820.3531,163.1927,468.78
合计87,136.7589,494.3991,666.7884,839.68

根据上述预测净利润,北方公司承诺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末累计实现的合计净利润不低于截止当年末标的公司累计预测的合计净利润,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实施完毕年份标的公司累计承诺净利润
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如顺延)
2025年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87,136.75176,631.14268,297.92
2026年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89,494.39181,161.17266,000.84

上述承诺净利润为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以该专项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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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北方公司当年度需向内蒙华电支付补偿的,北方公司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内蒙华电的股份向内蒙华电补偿,股份补偿不足时,以现金补偿。具体业绩承诺及补偿情况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七节/五、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三)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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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85,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发行对象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85,000.00万元,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等285,000.00
合计28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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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等,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届时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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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作价情况

一、标的资产总体评估情况

(一)评估的基本情况

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中企华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09号”“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10号”《资产评估报告》,该等评估报告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机构备案。根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正蓝旗风电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03,717.53万元、北方多伦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44,297.33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评估对象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评估值(100%股权价值)增值额增值率所采用的评估方法
正蓝旗风电227,314.09503,717.53276,403.44121.60%收益法
北方多伦182,593.93344,297.33161,703.4088.56%收益法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以此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571,682.72万元。其中正蓝旗风电因在评估基准日后现金分红58,437.35万元,扣减现金分红金额后,以此为基础确定正蓝旗风电7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11,696.13万元;北方多伦75.51%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59,986.59万元。

(二)评估方法

1、评估方法说明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是指将评估对象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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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2、评估方法选择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市场法。评估方法选择采用理由如下:

本次评估可采用收益法的原因: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经营现状、经营计划及发展规划的了解,其未来收益具备预测条件,收益相关评估资料可充分获取,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且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即对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预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收益法虽然没有直接利用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说明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但它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能完整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结论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由于标的资产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且标的资产管理层提供了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数据,根据标的资产历史经营数据、内外部经营环境能够合理预计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并且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合理量化,因此本次评估适用收益法。

本次评估可采用市场法的原因: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市场法评估数据直接来源于市场,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等特点;评估方法以市场为导向,评估结果说服力较强;参考企业与目标企业的价值影响因素趋同,影响价值的因素和价值结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其关系可以运用一定方法获得,相关资料可以搜集。从上述市场法的特点可以看出,确定价值或检验价值最好的地方就是市场。评估目标公司一个基本的途径就是观察公众市场并寻求这样的价格证据:即投资者愿意为类似的公司付出多少价格。由于资本市场上有较多与标的资产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上市公司,其市场定价可以作为标的资产市场价值的参考,因此本次评估适用市场法。

本次评估未采用资产基础法的原因是:资产基础法在企业价值评估时容易忽略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根据行业特点,采用资产基础法计算重置成本,与未来收益不相关,难以反映企业的获利水平,同时结合本次经济行为、评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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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不宜采用资产基础法。

3、评估结果差异分析及最终评估方法的选择

各标的资产选取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最终选取的评估结果对应的评估方法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评估对象收益法评估结果市场法评估结果最终所选取的评估方法
正蓝旗风电503,717.53498,795.31收益法
北方多伦344,297.33338,876.08收益法

(1)正蓝旗风电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03,717.53万元,市场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98,795.31万元,两者相差4,922.22万元,差异率0.99%。

收益法评估结果与市场法评估结果两者存在一定差异,分析差异原因,主要是两种方法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正蓝旗风电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获利能力考虑其价值。

正蓝旗风电拥有的是已经投运的风力发电,企业所面临行业前景较好,在同地区同行业具有一定竞争力,未来预测的收益具有可实现性。而市场法评估结果通过比较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尽管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修正,但仍存在难以充分调整的因素,因此收益法更能反映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能更全面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

根据上述分析,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正蓝旗风电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503,717.53万元,增值额为276,403.44万元,增值率为121.60%。

(2)北方多伦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44,297.33万元,市场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38,876.08万元,两者相差5,421.25万元,差异率1.60%。

收益法评估结果与市场法评估结果两者存在一定差异,分析差异原因,主要是两种方法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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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北方多伦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获利能力考虑其价值。北方多伦拥有的是已经投运的风力发电,企业所面临行业前景较好,在同地区同行业具有一定竞争力,未来预测的收益具有可实现性。而市场法评估结果通过比较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尽管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修正,但仍存在难以充分调整的因素,因此收益法更能反映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能更全面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根据上述分析,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344,297.33万元,增值额为161,703.40万元,增值率为88.56%。

4、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

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的风电项目具备良好的风力资源条件,作为国内首个全部应用4.5兆瓦大容量风机的陆上大型能源基地项目,其特有的自然禀赋、绿电交易、大容量机组以及成本结构相对稳定等优势,共同作用为企业带来持续稳定的发电效益;同时作为电量送往华北电网消纳的绿电项目,下游绿电需求旺盛,可保证电量的稳定性。本次评估考虑了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运营期实际的收益情况,在持续经营期间,盈利能力较强,评估结果较账面净资产有较大增值。

(三)评估假设

1、一般假设

(1)假设所有评估标的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交易行为都是自愿的、理智的,都能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3)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照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等持续使用;

(4)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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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6)假设和评估标的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标的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8)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9)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评估标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0)假设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资料和资产权属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评估人员在能力范围内收集到的评估资料真实、可信。

2、特定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假设涉及预测期末回收的资产为期末收回;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的产品或服务保持目前的市场竞争态势;

(5)假设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所经营的风力发电业务在未来期间能够持续享受国家目前既有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6)本次评估假设电力业务许可证到期后,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可以续期;

(7)假设各发电机组经济寿命年限后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不再重新建设新的发电机组,且相关资产拆除处置;

(8)假设发电机组到期后固定资产按账面残值回收;土地类资产和房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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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按账面净值回收。本次评估未考虑基准日到期末处置时点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

二、标的资产具体评估情况

(一)正蓝旗风电

1、评估概况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正蓝旗风电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选择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根据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10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正蓝旗风电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27,314.09万元,评估值为503,717.53万元,增值率121.60%。

2、收益法评估情况

(1)评估方法和模型

本次采用收益法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来间接获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由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营性资产价值和与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构成,对于经营性资产价值的确定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计算模型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1)企业整体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是指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付息债务价值之和。根据正蓝旗风电的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整体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负债价值

①经营性资产价值

经营性资产是指与正蓝旗风电生产经营相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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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预测所涉及的资产与负债。经营性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评估基准日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Ft——企业未来第t年预期自由现金流量;r——折现率;t——收益期计算年;n——预测期。其中,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待抵扣进项税回收此外,预测期末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还需要考虑营运资金的收回和资产处置收入的回收。其中,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公式如下:

DEDt)(1KDEEKWACC

de

+???++?=

其中:ke:权益资本成本;kd:付息债务资本成本;E:权益的市场价值;D:付息债务的市场价值;t:所得税率。其中,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cLferβMRPrK+?+=

其中:rf:无风险收益率;MRP:市场风险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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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L: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rc: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②溢余资产价值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本次评估溢余资产为货币资金。

③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是指与正蓝旗风电生产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

本次评估无非经营性资产。本次评估非经营性负债包括递延收益、其他应付款中工程及设备款项、保证金、服务费、用地办理费和往来款等。

2)付息债务价值

付息债务是指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付息债务单独分析和评估。

(2)收益期和预测期的确定

1)收益期的确定

根据风力发电设备的设计寿命年限为20年,并结合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宏观政策及行业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本次评估收益期为20年。

2)预测期的确定

正蓝旗风电风力发电项目于2023年6月30日全容量并网发电,项目收益期为20年,故预测期末时间为2043年6月30日。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因此,本次评估预测期即从2025年1月到2043年6月。

(3)预测期的收益预测

1)营业收入预测

①主营业务收入的预测

正蓝旗风电主营业务收入为风力发电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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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结算电量×不含税结算电价其中:结算电量=核准装机容量×当期实际发电利用小时数×(1-综合厂用电率)A、结算电量的确定a、装机容量项目核准装机容量为1100MW,项目实际安装120台5.0MW、2台4.8MW和109台4.5MW风力发电机组。风电场装机容量以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容量为准,即以核准装机容量1100MW进行预测。

b、发电利用小时数当期实际发电利用小时数=可研理论发电小时数×(1-弃风限电率)根据项目可研报告,正蓝旗风电项目包括三个风电场,加权平均理论发电小时数为3,291.45小时。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2024—2025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其中提及“科学合理确定新能源发展规模,在保证经济性前提下,资源条件较好地区的新能源利用率可降低至90%”。随后,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明确“部分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原则上不低于90%”。结合上述政策,对于2025年弃风限电率,本次评估按照10%进行预测。从全社会用电量来看,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2024-2025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2024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9.85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8%。2025年一季度全国全社会用电量2.38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预计2025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6%左右,全国新投产发电装机有望超过

4.5亿千瓦,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占比将超过60%。未来整体用电需求稳中有升,以北京地区用电量为例,2024年全年北京地区用电量1389.4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2.3%。其中,生产用电1053.6亿千瓦时,增长3.0%;城乡居民生活用电335.8亿千瓦时,增长0.4%。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

2-1-123

2025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通过2025年度及多月市场累计签订省间中长期合同13019亿千瓦时、同比增加5.8%,创历史新高;省间绿电交易成交电量327亿千瓦时、同比大幅增长93%。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北京市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方案(2023—2025年)》,《北京市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方案(2023—2025年)》确定了“十四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目标和2030年目标。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北京市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方案(2023—2025年)》在加快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上表明将积极扩大绿色电力应用规模,推动绿色电力市场化应用。综上,展望未来我国经济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态势,京津唐地区电力消费需求也将进一步提升,相应的电网配套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下,电力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新型电力系统进一步得到完善,在功能定位、供给结构、系统形态、运行机理、调控体系等方面发生转变,以高比例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为主线任务,不断丰富拓展消纳场景,逐步实现新能源高水平消纳。因此,未来弃风限电率将逐步得到改善,弃风限电率的长期改善趋势明确。本次评估假设弃风限电率逐年降低,2030年碳达峰后弃风率趋于稳定水平。即从2025年开始至2030年,弃风率由10%逐步降低至5%,每年以1%幅度下降,2031年及以后年度维持在5%保持不变。

未来年度实际发电利用小时数如下: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2042年2043年1-6月
可研利用小时数3,291.453,291.453,291.453,291.453,291.453,291.451,645.73
弃风限电率10.00%9.00%8.00%7.00%6.00%5.00%5.00%
实际利用小时数2,962.312,995.223,028.143,061.053,093.973,126.881,563.44

c、综合厂用电率2025年及以后年度的综合厂用电率按照2023-2024年平均水平进行预测,即为4.37%。

B、结算电价的确定a、2025年电价的预测正蓝旗风电上网电量已全部参与市场交易,电价执行交易电价。目前企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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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2025年中长期电力交易(系统交易视为合同流程),因此2025年结算电价以2025年中长期合同平均单价0.4085元/千瓦时(含税)为基础,扣减综合偏差后得到2025年实际结算电价,综合偏差主要包括电量偏差、辅助服务费和两个细则考核等。综合偏差情况参考2024年实际水平预测,同时结合2025年1-4月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

2024年中长期合同平均电价0.3972元/千瓦时(含税)与2024年实际平均结算电价0.3785元/千瓦时(含税)之间的差额0.0187元/千瓦时(含税),除以合同电价得出偏差率为4.71%。

正蓝旗风电受2025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华北网新能源装机容量将进一步增加、2025年内外送线路不会有新增等因素的影响。正蓝旗风电2025年1-4月辅助服务交易费与2024年同期相比增加1,612万元。

按现有趋势进行分析,在没有新的政策的支持、华北网新能源装机容量持续增长、2025年内外送线路不会有新增的前提下,预计2025年辅助服务交易费较2024年有上升的趋势。具体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项目2024年1-4月辅助服务费2025年1-4月辅助服务费2024年与2025年同期差异2025年1-4月售电量增加的度电辅助服务费
正蓝旗风电项目1,327.672,939.521,611.85109,671.450.0147

由于华北区域辅助服务市场在每年5-10月期间暂时关闭(即非供热期),涉及辅助服务费较少。因此,不考虑5-10月的辅助服务交易费,仅需根据2025年1-4月和11月、12月预计的辅助服务费用,计算出2025年度电辅助服务费,并在电价测算时进行扣减。

以2024年11-12月的售电量作为2025年11-12月的售电量,按照2025年1-4月增加的度电辅助服务费进行测算后,预计2025年增加的辅助服务费合计约2577万。根据预测,2025年结算电量为311,600.18万千瓦时,故每度电增加的辅助服务费为0.00827元/千瓦时(含税)。

综上,本次评估在对电价进行测算时,考虑了2025年辅助服务费增加对电价的影响。2025年含税结算电价为0.3809元/千瓦时(即0.4085*(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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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27=0.3809),不含税为0.3371元/千瓦时。

b、未来年度结算电价的预测根据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出具的《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完善绿电交易机制推动京津唐电网平价新能源项目入市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3〕46号),2023年5月正蓝旗风电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电价执行交易电价。

根据中电联发布的《2024-2025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和《2025年一季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预计2025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10.4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左右,2025年我国宏观经济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将为我国电力需求增长提供稳定支撑,全国电力市场价格水平整体平稳。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136号文改革总体思路是坚持市场化方向,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市场、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配套建立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区分存量和增量分类施策,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二是建立支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价格结算机制。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后,在结算环节建立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对纳入机制的电量,按机制电价结算。三是区分存量和增量项目分类施策。存量项目的机制电价与现行政策妥善衔接,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通过市场化竞价方式确定。

改革后,新能源与煤电等一样进入电力市场,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扩围,同时各地电力市场规则将按照国家要求相应完善,能够极大促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这意味着新能源项目总体呈现入市交易比例上升、保量保价小时数下降趋势,新能源电力交易竞争逐渐加剧,会对新能源上网价格造成一定下行的影响。但由于京津唐地区尚未发布现货市场交易的实施细则,无法准确判断上述情况对结算电价的具体影响程度。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5〕3号),2025年底前实现省级现货市场基本全覆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2025年底前京津冀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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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要创造条件启动模拟试运行。故本次评估本着谨慎性原则,假设自2026年京津唐区域开展现货市场交易,电价自2026年开始下降,2026-2032年每年电价趋势平稳下降(具体表现为下降比率相较于上一年而言,以0.5%的幅度递增),一直降到国家发改委制定华北地区直调火电机组内蒙地区燃煤基准电价289.27元/千千瓦时(不含税)为止。

后续随着平价新能源项目投产入市,绿电供给增加,以及2030年实现碳达峰目标,绿电市场机制逐步完善,趋于稳定,新能源电价将呈现逐年下降趋于平稳的趋势。考虑到后续电力市场供需关系稳定后,需求侧消费更关注电力产品本身属性,追逐性价比。本次评估预测电价降至华北地区直调火电机组内蒙地区燃煤基准电价后保持稳定,即2033年及以后电价均为289.27元/千千瓦时(不含税)。

②其他业务收入的预测

其他业务收入为正蓝旗风电为正蓝旗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升压站代运维服务收入及为北方多伦提供储能电站房屋和设备租赁取得的收入。

代运维服务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升压站代运维协议(2023年-2026年)》进行预测,未来年度按照此合同价格水平进行预测;

储能电站租赁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储能电站资产租赁合同》进行预测,年租金依据装机容量大小,按比例分摊储能电站年折旧费来确定。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即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每年租赁费为12,480,900.00元(不含税)。

假设合同期外的其他业务收入仍按照上述合同水平进行预测。

综上,正蓝旗风电营业收入预测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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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42年2043年1-6月
主营业务收入
风力发电收入105,041.56105,677.64105,770.55105,316.42104,319.88102,793.9399,710.1196,220.2595,145.6047,572.80
其他业务收入
运维服务收入324.56324.56324.56324.56324.56324.56324.56324.56324.56162.28
多伦储能电站房屋租金收入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55.94
多伦储能电站设备租金收入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568.11
营业收入合计106,614.21107,250.29107,343.19106,889.07105,892.53104,366.57101,282.7597,792.9096,718.2548,359.12

2-1-128

2)营业成本正蓝旗风电历史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包含外购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人工成本、折旧费、保险费、外部劳务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管理费、信息化维护费、安全生产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及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等。

①外购动力费:2025年外购动力费按照企业提供的2025年预算进行预测,即10万元。2026-2028年外购动力费按照2025年水平进行预测。随着后续设备运行年限增加,停机检修时间有所增加,企业预测2029年及以后年度外购动力费为20万元。

②材料费:2025年及以后分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两阶段,正蓝旗风电根据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定额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预测,即质保期内每年6元/kW,质保期外每年30元/kW。

③修理费:对于风电项目的修理费,2025年及以后分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两阶段,正蓝旗风电根据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定额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预测,即质保期内每年12.15元/kW,质保期外每年38元/kW;对于储能项目的修理费,本次评估根据储能项目可研报告进行预测,即质保期内0元/kWh,质保期外10元/kWh,质保期3年。

④人工成本:企业未来年度人员数量维持现有水平不变,未来年度人工成本根据企业自身薪酬制度情况进行预测,企业预测自2025年开始,未来年度人工成本在上一年基础上按2%增长,2029年及以后年度维持2028年水平保持不变。

⑤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为北方多伦、正蓝旗风电委托上都电厂进行管理,并按照各电站装机容量进行分摊管理人员成本。未来年度委托管理费根据企业自身薪酬制度情况进行预测,企业预测自2025年开始,未来年度人工成本在上一年基础上按2%增长,2029年及以后年度维持2028年水平保持不变。

⑥技术服务费:2025年技术服务费按照企业提供的预算数据进行预测,202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预测,本次评估按照每年1.5元/kW进行预测。

⑦保险费:按照财产保险相关税率万分之七标准进行预测,即按照405万/

2-1-129

年进行预测。

⑧折旧摊销费:对于折旧费的预测,根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按资产原值和折旧年限来预测未来年度折旧费用。同时考虑维持企业预测的营业能力所必需的资产更新投资支出计算得出预测期内的折旧额;对于摊销费的预测,主要为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权计提摊销的方式,按土地使用权原值和折旧年限来预测未来年度摊销费用。

⑨安全生产服务费:安全生产服务费为正蓝旗风电向北方公司支付的安全生产费,未来年度按照北方公司定额标准每年15元/kW的标准进行预测。

⑩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根据电力生产企业的计提标准进行预测,安全生产费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A、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B、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C、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2025年及以后年度安全生产费按照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60%进行测算。

?与容量相关的其他费用:与容量相关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咨询费、运输费、绿化清洁费、中介费、信息化维护费、租赁费、外部劳务费等,企业按照每年220万元进行预测;2025年北方多伦和正蓝旗风电预计发生修理修缮费865万元,为一次性费用,以后年度不再发生,按装机容量占比进行分摊后,正蓝旗风电分摊金额为594.69万元,故2025年其他费用为814.69万元。

?与人数相关的其他费用: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等,企业按照每年100万元进行预测。

未来年度营业成本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30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外购动力费10.0010.0010.001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
材料费660.00660.00660.001,980.003,300.003,300.003,300.003,300.003,300.003,300.00
修理费1,336.501,336.501,936.503,358.254,780.004,780.004,780.004,780.004,780.004,780.00
人工成本3,348.103,415.063,483.363,553.033,553.033,553.033,553.033,553.033,553.033,553.03
折旧费26,809.1126,817.5026,828.9426,904.9126,839.1926,838.6426,822.8426,838.0026,885.8826,926.18
保险费405.00405.00405.00405.00405.00405.00405.00405.00405.00405.00
无形资产摊销54.4654.4654.4654.4654.4654.4654.4654.4654.4654.46
税费-残保金1.992.032.072.112.112.112.112.112.112.11
委托管理费724.41738.90753.68768.75768.75768.75768.75768.75768.75768.75
安生费1,650.001,650.001,650.001,650.001,650.001,650.001,650.001,650.001,650.001,650.00
技术服务费104.00165.00165.00165.00165.00165.00165.00165.00165.00165.00
电厂安全生产费666.48663.20666.25666.70664.52659.74652.41637.26616.32609.87
与人数相关的其他费用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
与容量相关的其他费用814.69220.00220.00220.00220.00220.00220.00220.00220.00220.00
营业成本合计36,684.7536,237.6536,935.2639,838.2242,522.0642,516.7342,493.6042,493.6242,520.5642,554.41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
外购动力费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10.00-
材料费3,300.003,300.003,300.003,300.003,300.003,300.003,300.003,300.001,650.00-

2-1-131

修理费4,780.004,780.004,780.004,780.004,780.004,780.004,780.004,780.002,390.00-
人工成本3,553.033,553.033,553.033,553.033,553.033,553.033,553.033,553.031,776.51-
折旧费26,926.1826,869.5126,861.4526,861.4526,851.7526,539.1926,539.1924,653.777,300.94-
保险费405.00405.00405.00405.00405.00405.00405.00405.00202.50-
无形资产摊销54.4654.4654.4654.4654.4654.4654.4654.4627.23-
税费-残保金2.112.112.112.112.112.112.112.111.06-
委托管理费768.75768.75768.75768.75768.75768.75768.75768.75384.38-
安生费1,650.001,650.001,650.001,650.001,650.001,650.001,650.001,650.00825.00-
技术服务费165.00165.00165.00165.00165.00165.00165.00165.0082.50-
电厂安全生产费609.87609.87609.87609.87609.87609.87609.87609.87304.94-
与人数相关的其他费用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50.00-
与容量相关的其他费用220.00220.00220.00220.00220.00220.00220.00220.00110.00-
营业成本合计42,554.4142,497.7442,489.6842,489.6842,479.9842,167.4342,167.4340,282.0015,115.05-

2-1-132

3)税金及附加预测正蓝旗风电评估基准日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资源税和印花税等。

正蓝旗风电营业收入为发电收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正蓝旗风电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5%、3%、2%。

土地使用税按照纳入征税范围的土地面积及适用税额进行预测;房产税为从价计征。

水资源税执行税额为2.5元/吨,未来年度取水量按照2024年水平进行预测。

印花税以未来年度营业收入为计算基数,税率为0.03%。

预测增值税根据收入中销项税、成本中进项税、资本性支出的可抵扣进项税以及历史年度进项税额留抵综合确定。城建税等附加税根据增值税及相应税率确定。

未来年度税金及附加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33

单位:万元

税种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城建税---627.28625.33615.41593.54556.43535.79554.32
教育费附加---376.37375.20369.24356.13333.86321.48332.59
地方教育费附加---250.91250.13246.16237.42222.57214.32221.73
房产税39.0739.0739.0739.0739.0739.0739.0739.0739.0739.07
土地使用税714.12714.12714.12714.12714.12714.12714.12714.12714.12714.12
印花税31.9832.1832.2032.0731.7731.3130.3829.3429.0229.02
水资源税0.150.150.150.150.150.150.150.150.150.15
车船使用税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40
税金及附加合计785.71785.91785.932,040.362,036.152,015.851,971.201,895.921,854.331,891.38
税种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
城建税565.69565.69565.04554.64565.69565.69565.69565.69282.85-
教育费附加339.42339.42339.03332.79339.42339.42339.42339.42169.71-
地方教育费附加226.28226.28226.02221.86226.28226.28226.28226.28113.14-
房产税39.0739.0739.0739.0739.0739.0739.0739.0719.53-
土地使用税714.12714.12714.12714.12714.12714.12714.12714.12357.06-
印花税29.0229.0229.0229.0229.0229.0229.0229.0214.51-
水资源税0.150.150.150.150.150.150.150.150.07-
车船使用税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40-

2-1-134

税金及附加合计1,914.131,914.131,912.831,892.031,914.131,914.131,914.131,914.13957.27-

2-1-135

4)财务费用预测正蓝旗风电未来财务费用涉及利息费用、存款利息以及手续费。经了解,企业未来年度不再扩大贷款规模,未来年度利息费用按照企业评估基准日现有贷款余额及执行的利率标准进行预测。

鉴于企业的货币资金或其银行存款等在经营过程中频繁变化或变化较大,财务费用评估时不考虑其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考虑手续费的预测。

未来年度财务费用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36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长期贷款利息费用5,347.124,633.184,212.713,788.153,302.152,830.422,342.701,857.111,332.88858.30
财务费用合计5,347.124,633.184,212.713,788.153,302.152,830.422,342.701,857.111,332.88858.30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
长期贷款利息费用504.43204.5060.1328.2314.2610.717.093.45--
财务费用合计504.43204.5060.1328.2314.2610.717.093.45--

2-1-137

5)其他收益的预测正蓝旗风电其他收益核算的内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正蓝旗风电主要经营风力发电业务,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中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行业,依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本次评估假设正蓝旗风电所经营的风力发电业务在未来期间能够持续享受国家目前既有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由于正蓝旗风电评估基准日仍留有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未来预测中自进项税抵扣完毕后按应缴增税额的50%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

未来年度其他收益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38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其他收益---6,272.836,253.256,154.075,935.425,564.285,357.935,543.18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
其他收益5,656.935,656.935,650.435,546.435,656.935,656.935,656.935,656.932,828.46

2-1-139

6)营业外收支的预测营业外收支为偶然性的、非经常发生的业务收入,在预测期不予预测。7)所得税的预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于2022年发电运营,并于当年申报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因此,正蓝旗风电2022年至202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5年至202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正蓝旗风电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

综上,2025-2027年税率为7.5%,2028-2030年税率为15%,2031年及以后无优惠,税率为25%。本次评估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预测。未来年度所得税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40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所得税费用4,784.754,919.524,905.7010,124.289,642.819,473.6415,102.6714,277.6314,092.1014,239.33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
所得税费用14,350.5514,439.7014,476.5114,463.6814,491.7014,570.7314,571.6315,043.908,778.82-

2-1-141

8)资本性支出的预测资本性支出主要为存量资产的正常更新支出(重置支出)。未来年度资本性支出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42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机器设备------80.002,400.002,750.001,650.00
车辆------200.00-150.00100.00
电子设备--100.001,700.00---100.001,700.00-
合计--100.001,700.00--280.002,500.004,600.001,750.00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
机器设备----------
车辆----------
电子设备--100.001,700.00------
合计--100.001,700.00------

2-1-143

9)营运资金增加额的预测营运资金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是不含现金及等价物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流动资产与不含带息负债和非经营性负债的流动负债的差值。

基准日营运资金等于基准日营业流动资产减去无息流动负债,企业不含现金及等价物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流动资产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不含带息负债和非经营性负债的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科目。

货币资金保有量主要是考虑维持企业经营周转期内应付的主营业务成本以及相关税费支出所需要保留的最低货币资金量来确定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周转次数确定。

营运资金增加额=当年营运资金-上年营运资金。未来年度营运资金增加额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44

单位:万元

项目2025/12/312026/12/312027/12/312028/12/312029/12/312030/12/312031/12/312032/12/312033/12/312034/12/31
最低货币保有量1,282.641,255.931,311.962,086.962,275.612,259.432,724.182,647.892,627.222,642.04
应收账款(净额)10,235.4410,295.3410,304.0910,261.3310,167.4910,023.799,733.409,404.779,303.579,303.57
预付款项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
其他应收款(净额)344.03344.03344.03344.03344.03344.03344.03344.03344.03344.03
营运资产合计11,867.1111,900.3011,965.0812,697.3112,792.1312,632.2512,806.6112,401.6912,279.8212,294.64
应付账款(净额)807.51770.01827.661,063.711,292.851,292.451,291.841,290.571,288.831,288.29
应付职工薪酬279.01284.59290.28296.09296.09296.09296.09296.09296.09296.09
应交税费1,580.911,614.651,611.203,229.463,108.043,060.674,456.764,231.684,174.904,220.97
营运负债合计2,667.432,669.252,729.144,589.264,696.974,649.206,044.695,818.355,759.825,805.35
营运资金9,199.689,231.059,235.948,108.068,095.167,983.056,761.926,583.356,520.016,489.29
营运资金的变动-2,874.7431.374.89-1,127.88-12.90-112.12-1,221.12-178.58-63.34-30.71
项目2035/12/312036/12/312037/12/312038/12/312039/12/312040/12/312041/12/312042/12/312043/6/30-
最低货币保有量2,653.202,660.632,663.592,660.792,664.972,671.552,671.632,710.982,920.49-
应收账款(净额)9,303.579,303.579,303.579,303.579,303.579,303.579,303.579,303.579,131.56-
预付款项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
其他应收款(净额)344.03344.03344.03344.03344.03344.03344.03344.03172.02-
营运资产合计12,305.8112,313.2412,316.2012,313.3912,317.5712,324.1612,324.2312,363.5912,229.07-
应付账款(净额)1,288.291,288.291,288.291,288.291,288.291,288.291,288.291,288.291,288.29-

2-1-145

应付职工薪酬296.09296.09296.09296.09296.09296.09296.09296.09296.09-
应交税费4,254.474,276.754,285.634,277.224,289.754,309.514,309.744,427.805,056.34-
营运负债合计5,838.845,861.135,870.015,861.605,874.135,893.895,894.116,012.186,640.72-
营运资金6,466.966,452.116,446.196,451.796,443.446,430.276,430.126,351.415,588.35-
营运资金的变动-22.33-14.86-5.925.60-8.35-13.17-0.15-78.71-763.05-

2-1-146

10)进项税回收的预测截至评估基准日,正蓝旗风电待抵扣进项税合计40,500.05万元,进项税回收按照预测期每年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回收,直至将基准日待抵扣进项税金额回收完毕为止。未来年度进项税回收的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及以后
进项税回收13,398.8013,476.9613,397.16227.13-

11)预测期末可回收资产价值预测期末,企业可回收的资产主要包括营运资金、设备类残值、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预测期末营运资金回收金额按照运营最后一期所需营运资金考虑;设备类残值按照各设备的账面原值及残值率进行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可回收价值按照预测期末的账面净额进行预测。综上,期末可回收资产价值为34,845.96万元。

12)净自由现金流量的预测根据上述各项预测,未来预测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如下:

2-1-147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一、营业总收入106,614.21107,250.29107,343.19106,889.07105,892.53104,366.57101,282.7597,792.9096,718.2596,718.25
减:营业成本36,684.7536,237.6536,935.2639,838.2242,522.0642,516.7342,493.6042,493.6242,520.5642,554.41
税金及附加785.71785.91785.932,040.362,036.152,015.851,971.201,895.921,854.331,891.38
财务费用5,347.124,633.184,212.713,788.153,302.152,830.422,342.701,857.111,332.88858.30
其中:利息费用5,347.124,633.184,212.713,788.153,302.152,830.422,342.701,857.111,332.88858.30
利息收入----------
加:其他收益---6,272.836,253.256,154.075,935.425,564.285,357.935,543.18
二、营业利润63,796.6265,593.5565,409.2967,495.1764,285.4263,157.6360,410.6757,110.5256,368.4056,957.33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63,796.6265,593.5565,409.2967,495.1764,285.4263,157.6360,410.6757,110.5256,368.4056,957.33
减:所得税费用4,784.754,919.524,905.7010,124.289,642.819,473.6415,102.6714,277.6314,092.1014,239.33
四、净利润59,011.8760,674.0460,503.5957,370.8954,642.6153,683.9845,308.0042,832.8942,276.3042,718.00
利息支出*(1-所得税率)4,946.094,285.693,896.763,219.932,806.822,405.861,757.031,392.84999.66643.72
五、息前税后净利润63,957.9664,959.7364,400.3560,590.8257,449.4356,089.8547,065.0344,225.7343,275.9643,361.72
加:折旧及摊销26,863.5726,871.9626,883.4026,959.3826,893.6526,893.1026,877.3026,892.4626,940.3426,980.64
减:资本性支出--100.001,700.00--280.002,500.004,600.001,750.00
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2,874.7431.374.89-1,127.88-12.90-112.12-1,221.12-178.58-63.34-30.71

2-1-148

加:进项税回收13,398.8013,476.9613,397.16227.13------
加:期末回收
六、自由现金净流量107,095.08105,277.28104,576.0187,205.2084,355.9883,095.0674,883.4568,796.7765,679.6568,623.08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2043年6月30日
一、营业总收入96,718.2596,718.2596,718.2596,718.2596,718.2596,718.2596,718.2596,718.2548,359.12
减:营业成本42,554.4142,497.7442,489.6842,489.6842,479.9842,167.4342,167.4340,282.0015,115.05
税金及附加1,914.131,914.131,912.831,892.031,914.131,914.131,914.131,914.13957.27
财务费用504.43204.5060.1328.2314.2610.717.093.45-
其中:利息费用504.43204.5060.1328.2314.2610.717.093.45-
利息收入---------
加:其他收益5,656.935,656.935,650.435,546.435,656.935,656.935,656.935,656.932,828.46
二、营业利润57,402.2057,758.8057,906.0357,854.7357,966.8058,282.9158,286.5360,175.5935,115.27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57,402.2057,758.8057,906.0357,854.7357,966.8058,282.9158,286.5360,175.5935,115.27
减:所得税费用14,350.5514,439.7014,476.5114,463.6814,491.7014,570.7314,571.6315,043.908,778.82
四、净利润43,051.6543,319.1043,429.5243,391.0543,475.1043,712.1843,714.8945,131.6926,336.45
利息支出*(1-所得税率)378.32153.3745.1021.1710.698.035.322.59-
五、息前税后净利润43,429.9743,472.4743,474.6243,412.2243,485.7943,720.2143,720.2145,134.2826,336.45
加:折旧及摊销26,980.6426,923.9726,915.9126,915.9126,906.2126,593.6626,593.6624,708.237,328.17

2-1-149

减:资本性支出--100.001,700.00-----
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22.33-14.86-5.925.60-8.35-13.17-0.15-78.71-763.05
加:进项税回收---------
加:期末回收-34,845.96
六、自由现金净流量70,432.9470,411.3170,296.4568,622.5370,400.3670,327.0470,314.0269,921.2234,427.6734,845.96

2-1-150

(4)折现率的确定

1)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国债收益率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因为持有该债权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根据Wind资讯系统所披露的信息,10年期国债在评估基准日的到期年收益率为1.6752%,本次评估以1.6752%作为无风险收益率。2)权益系统风险系数的确定正蓝旗风电的权益系统风险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

UL

βEDt11β???+=

式中:

:有财务杠杆的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无财务杠杆的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t

:正蓝旗风电的所得税税率;

ED

:正蓝旗风电的目标资本结构。根据正蓝旗风电的业务特点,评估人员通过Wind资讯系统查询了4家沪深A股可比上市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

值,然后根据可比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资本结构换算成

值,并取其平均值0.5867作为正蓝旗风电的

值。具体数据见下表:

序号股票代码公司简称D/Eβu值
1000862.SZ银星能源0.68760.5531
2601016.SH节能风电1.07740.5052
3601619.SH嘉泽新能0.73270.6319
4603693.SH江苏新能0.57940.6567
平均值0.76930.5867

取可比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平均值76.93%作为正蓝旗风电的目标资本结构。将上述确定的参数代入权益系统风险系数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正蓝旗风电的权益系统风险系数。

()??

ULβEDt11β???+=

2-1-151

经计算,预测期正蓝旗风电的βL如下:

t=7.5%时,βL=1.0042;t=15%时,βL=0.9704;t=25%时,βL=0.9252。3)市场风险溢价的确定市场风险溢价是市场投资报酬率与无风险报酬率之差。其中,评估基准日市场投资报酬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价格指数为基础,选取1992年至评估基准日的年化周收益率加权平均值综合分析确定。经测算,评估基准日市场投资报酬率为8.82%。无风险报酬率取评估基准日10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1.68%。市场风险溢价为7.14%。

4)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的确定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在分析公司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方面风险及对策的基础上综合确定。结合正蓝旗风电业务规模、历史经营业绩、行业地位、经营能力、竞争能力、内部控制等情形对企业风险的影响,确定该公司的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为2.5%。5)预测期折现率的确定

①计算权益资本成本

将上述确定的参数代入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正蓝旗风电的权益资本成本。

c

RMRPβRKfe

+?+=

t=7.5%时,Ke=11.35%;t=15%时,Ke=11.10%;

t=25%时,Ke=10.78%。

②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付息债务平均年利率选取市场化同类型企业能获取的实际利率,即在评估基准日5年期以上LPR基础上考虑一定的利率下浮。本次评估参考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基准日近期融资成本指导线,最终确定付息债务平均年利率为2.55%,

2-1-152

将上述确定的参数代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正蓝旗风电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

EDDt1KEDEKWACC

de

+???++?=

t=7.5%时,WACC=7.44%;t=15%时,WACC=7.22%;t=25%时,WACC=6.93%。

(5)收益法评估结论及分析

1)预测期经营价值根据前述公式,企业预测期经营价值为867,277.15万元,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2-1-153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自由现金净流量107,095.08105,277.28104,576.0187,205.2084,355.9883,095.0674,883.4568,796.7765,679.6568,623.08
折现率年限0.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
折现率7.44%7.44%7.44%7.22%7.22%7.22%6.93%6.93%6.93%6.93%
折现系数0.96480.89800.83580.77870.72630.67740.63260.59160.55330.5174
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值103,325.3494,539.0087,404.6367,906.6961,267.7556,288.6047,371.2740,700.1736,340.5535,505.58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2043年6月30日
自由现金净流量70,432.9470,411.3170,296.4568,622.5370,400.3670,327.0470,314.0269,921.2234,427.6734,845.96
折现率年限10.5011.5012.5013.5014.5015.5016.5017.5018.2518.50
折现率6.93%6.93%6.93%6.93%6.93%6.93%6.93%6.93%6.93%6.93%
折现系数0.48390.45250.42320.39580.37010.34610.32370.30270.28790.2738
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值34,082.5031,861.1229,749.4627,160.8026,055.1724,340.1922,760.6521,165.159,911.739,540.82
预测期经营价值867,277.15

2-1-154

2)预测期后的价值确定本次评估为有限期模型,无预测期后价值。3)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评估

①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负债的评估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该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资产。经分析,本次评估无非经营性资产。本次评估非经营性负债包括递延收益、其他应付款中工程及设备款项、保证金、服务费、用地办理费和往来款等。经测算:

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负债价值=-95,283.41万元。

②溢余资产的评估

本次评估溢余资产为货币资金,金额为1,657.16万元。4)收益法评估结论

①企业整体价值的计算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溢余资产=867,277.15-95,283.41+1,657.16=773,650.90(万元)

②付息债务价值的确定

正蓝旗风电付息债务为长短期借款及利息,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269,933.37万元。

③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计算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正蓝旗风电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773,650.90-269,933.37

=503,717.53(万元)

2-1-155

3、市场法评估情况

(1)市场法具体方法的选择

1)市场法的定义和原理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正蓝旗风电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正蓝旗风电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2)市场法具体方法的选择和原因运用市场法,是将评估对象置于一个完整、现实的经营过程和市场环境中,评估基础是要有产权交易、证券交易市场,因此运用市场法评估整体资产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①产权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成熟、活跃,相关交易资料公开、完整;

②可以找到适当数量的案例与评估对象在交易对象性质、处置方式、市场条件等方面相似的参照案例;

③评估对象与参照物在资产评估的要素方面、技术方面可分解为因素差异,并且这些差异可以量化。

正蓝旗风电所处行业为电力—新能源—风力发电行业,但是由于国内A股市场上以风力发电为主的上市公司与正蓝旗风电的规模和业务范围等方面差距较大,可比性不强,因而无法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估值。近年来国内风电企业股权并购案例较多,公开资料获得较为容易,故本次评估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

3)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模型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

2-1-156

算价值比率,在与正蓝旗风电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基本评估思路如下:

①分析正蓝旗风电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其所在的行业、经营资质、经营范围、规模、财务状况等。

②选择与正蓝旗风电进行比较分析的交易案例。对准交易案例企业进行筛选,以确定合适的交易案例。对准交易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包括主要经营业务范围、主要目标市场、收入构成、公司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通过对这些准交易案例单位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情况的分析比较,以选取具有可比性的交易案例。

③分析、比较正蓝旗风电和可比案例的主要财务指标。主要包括涉及装机规模、市场环境、自然条件、剩余寿命等多方面的财务指标。

④选择、计算、调整价值比率。对可比案例选择适当的价值乘数,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其进行修正、调整,进而估算出正蓝旗风电的价值乘数。

⑤运用价值比率得出评估结果。在计算并调整交易案例企业的价值比率后,与评估对象相应的财务数据或指标相乘,计算得到需要的权益价值或企业价值。

(2)市场法评估的实施过程

1)可比对象的选择

①选择资本市场

包括国内A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并购企业股权交易、产权市场上的公开挂牌交易。

收集国内资本市场上的公开交易信息,即收集国内A股上市公司并购风力发电企业的股权交易、产权交易市场上的陆上风力发电挂牌交易信息,将其中近三年的、交易已完成的作为准交易案例。

②选择可比交易案例

在准可比交易案例中进行适当筛选,以确定合适的可比交易案例。本次选择考虑的因素主要为交易背景、经济环境、影响交易价格的其他重要条款等。本次

2-1-157

选择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乌达莱风电”)、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善风电”)、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镶黄旗鑫源风电”)作为可比案例。2)分析调整业务、财务数据和信息对所选择的可比案例涉及的业务和财务情况与正蓝旗风电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做必要的调整。首先收集可比案例的各项信息,如各产权交易所挂牌信息、上市公司公告、行业统计数据、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等。对上述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市场、业务、财务信息进行分析、调整,以使可比案例的财务信息尽可能准确及客观,使其与正蓝旗风电的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

3)价值比率的选择根据正蓝旗风电所处行业特点,正蓝旗风电属于风力发电行业,风力发电企业的市场主要竞争力体现在装机规模、资源类别、发电小时数、电价、剩余寿命等。选取近三年国内电力企业股权交易案例中交易标的企业作为样本,选取装机规模、市场环境、自然条件、发电小时数、电价、剩余寿命等指标作为可比指标。一般是根据评估对象所处市场的情况,选取某些公共指标如市净率(P/B)、市盈率(P/E)等与可比案例进行比较,通过对估值对象与可比案例各指标相关因素的比较,调整影响指标因素的差异,来得到估值对象的市净率(P/B)、市盈率(P/E)等指标。考虑到交易案例披露的财务信息有限,对于EBIT、EBITDA等参数无法获取测算所需的必要数据。综合分析,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比率指标为市净率(P/B)。通过对可比案例财务比率指标的分析选取,将正蓝旗风电相应的财务指标与可比案例逐一进行比较调整,再对调整后的市净率(P/B)进行平均,计算出正蓝旗风电的市净率(P/B)后,最后确定正蓝旗风电股东全部权益在价值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3)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

1)可比交易案例的基本情况

①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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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镶黄旗鑫源风电公司名称: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宝拉格镇第二居民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哲博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成立时间:2008-01-08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风力发电项目筹建;电力生产、销售。B、内蒙乌达莱风电公司名称: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92号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注册资本:96732万人民币成立时间:2015-07-23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电力输送、风电场运营、电力设备维护、新能源投资、电力技术咨询及服务、电力生产、电力销售。(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C、阿拉善风电公司名称: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520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丁吉林

2-1-159

注册资本:502580万人民币成立时间:2003-06-26经营范围:从事火电、铝、风电、太阳能发电、供热、及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从事煤炭、铁路、机械制造及其相关产业的投资

②可比案例的基本交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可比案例镶黄旗鑫源风电内蒙乌达莱风电阿拉善风电
转让标的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股权转让
评估基准日2024-8-312024-4-302022/6/30
股权评估值41,666.3385,204.5063,800.00
交易比例100.00%40.00%100.00%
负债84,558.24248,300.74101,074.24
净资产22,069.36118,325.0837,527.31

2)分析调整财务报表由于可比案例对应的公司都是风力发电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统一,会计制度相似,经分析,未发现需要调整的事项。

3)可比公司各项指标数据可比交易案例所涉及的公司及被评估单位的各项可比指标数据见下表:

可比指标指标描述标的公司可比案例1可比案例2可比案例3
北方正蓝旗镶黄旗鑫源风电内蒙乌达莱风电阿拉善风电
交易情况正常正常正常正常
装机规模装机容量(MW)1,100125.00475.00200.00
市场环境新能源指数5,445.585,577.275,423.865,922.58
自然条件资源区一类资源区一类资源区一类资源区一类资源区
项目状态投运/在建投运投运投运投运
发电小时数年均发电小时数2,999.592,856.772,992.602,755.43
电价批复电价(元/千千瓦时)334.90409.59408.72335.30

2-1-160

可比指标指标描述标的公司可比案例1可比案例2可比案例3
北方正蓝旗镶黄旗鑫源风电内蒙乌达莱风电阿拉善风电
剩余寿命剩余经营年限18.5016.3316.6717.50
交易比例%10010040100

各项指标均以目标公司为标准分100分进行对比调整,可比交易案例各指标系数与目标公司比较后确定,劣于目标公司指标系数的则分值小于100,优于目标公司指标系数的则分值大于100。可比案例各项指标打分情况如下表所示:

可比指标指标描述标的公司可比案例1可比案例2可比案例3
北方正蓝旗镶黄旗鑫源风电内蒙乌达莱风电阿拉善风电
装机规模装机容量(MW)100768477
市场环境新能源指数10010099104
自然条件资源区100100100100
发电小时数年均发电小时数1009810098
电价批复电价(元/千千瓦时)100106107102
剩余寿命剩余经营年限1009999100

各项指标对比系数如下:

可比指标指标描述可比案例1可比案例2可比案例3
镶黄旗鑫源风电内蒙乌达莱风电阿拉善风电
装机规模装机容量(MW)1.31581.19051.2987
市场环境新能源指数1.00001.01010.9615
自然条件资源区1.00001.00001.0000
发电小时数年均发电小时数1.02041.00001.0204
电价批复电价(元/千千瓦时)0.94340.93460.9804
剩余寿命剩余经营年限1.01011.01011.0000
修正系数1.27941.13521.2492

根据前述测算过程,结合各交易案例的成交价PB,测算适用于被评估单位的PB如下表:

2-1-161

单位名称交易的PB调整系数调整后PB
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88801.27942.4155
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1.80021.13522.0436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70011.24922.1238
平均加权PB2.1943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正蓝旗风电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按照市净率计算得出PB倍数为2.1943。

(4)市场法评估结果

正蓝旗风电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被评估单位股权市场价值=被评估单位净资产×PB

=227,314.09×2.1943

=498,795.31万元

(二)北方多伦

1、评估概况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北方多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选择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09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北方多伦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82,593.93万元,评估值为344,297.33万元,增值率88.56%。

2、收益法评估情况

(1)评估方法和模型

本次采用收益法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来间接获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由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营性资产价值和与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构成,对于经营性资产价值的确定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计算模型如下:

2-1-162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1)企业整体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是指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付息债务价值之和。根据北方多伦的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整体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负债价值

①经营性资产价值

经营性资产是指与北方多伦生产经营相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所涉及的资产与负债。经营性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评估基准日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

Ft——企业未来第t年预期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t——收益期计算年;

n——预测期。

其中,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待抵扣进项税回收

此外,预测期末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还需要考虑营运资金的收回和资产处置收入的回收。

其中,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公式如下:

DEDt)(1KDEEKWACC

de

+???++?=

其中:ke:权益资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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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付息债务资本成本;E:权益的市场价值;D:付息债务的市场价值;t:所得税率。其中,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cLferβMRPrK+?+=

其中:rf:无风险收益率;MRP:市场风险溢价;βL: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rc: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②溢余资产价值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本次评估溢余资产为货币资金。

③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是指与北方多伦生产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

本次评估非经营性资产为道路损毁保证金和委托贷款等。本次评估非经营性负债包括递延收益、其他应付款中工程及设备款、监理费和技术服务费等。

2)付息债务价值

付息债务是指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付息债务单独分析和评估。

(2)收益期和预测期的确定

1)收益期的确定

根据风力发电设备的设计寿命年限为20年,并结合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宏观政策及行业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本次评估收益期为20年。

2-1-164

2)预测期的确定北方多伦风力发电项目于2023年6月30日全容量并网发电,项目收益期为20年,故预测期末时间为2043年6月30日。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因此,本次评估预测期即从2025年1月到2043年6月。

(3)预测期的收益预测

1)营业收入预测

①主营业务收入的预测

北方多伦主营业务收入为风力发电收入。营业收入=结算电量×不含税结算电价其中:结算电量=核准装机容量×当期实际发电利用小时数×(1-综合厂用电率)A、结算电量的确定a、装机容量项目核准装机容量为500MW,项目实际安装109台4.5MW和2台4.8MW风力发电机组。风电场装机容量以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容量为准,即以核准装机容量500MW进行预测。

b、发电利用小时数当期实际发电利用小时数=可研理论发电小时数×(1-弃风限电率)根据项目可研报告,北方多伦风电项目包括两个风电场,加权平均理论发电小时数为3340小时。根据国务院印发的《2024—2025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其中提及“科学合理确定新能源发展规模,在保证经济性前提下,资源条件较好地区的新能源利用率可降低至90%”。随后,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明确“部分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原则上不低于90%”。结合上述政策,对于2025年弃风限电率,本次评估按照10%进行预测。

2-1-165

从全社会用电量来看,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2024-2025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2024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9.85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8%。2025年一季度全国全社会用电量2.38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预计2025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6%左右,全国新投产发电装机有望超过

4.5亿千瓦,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占比将超过60%。未来整体用电需求稳中有升,以北京地区用电量为例,2024年全年北京地区用电量1389.4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2.3%。其中,生产用电1053.6亿千瓦时,增长3.0%;城乡居民生活用电335.8亿千瓦时,增长0.4%。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5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通过2025年度及多月市场累计签订省间中长期合同13019亿千瓦时、同比增加5.8%,创历史新高;省间绿电交易成交电量327亿千瓦时、同比大幅增长93%。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北京市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方案(2023—2025年)》,《北京市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方案(2023—2025年)》确定了“十四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目标和2030年目标。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北京市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方案(2023—2025年)》在加快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上表明将积极扩大绿色电力应用规模,推动绿色电力市场化应用。

综上,展望未来我国经济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态势,京津唐地区电力消费需求也将进一步提升,相应的电网配套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下,电力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新型电力系统进一步得到完善,在功能定位、供给结构、系统形态、运行机理、调控体系等方面发生转变,以高比例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为主线任务,不断丰富拓展消纳场景,逐步实现新能源高水平消纳。因此,未来弃风限电率将逐步得到改善,弃风限电率的长期改善趋势明确。

本次评估假设弃风限电率逐年降低,2030年碳达峰后弃风率趋于稳定水平。即从2025年开始至2030年,弃风率由10%逐步降低至5%,每年以1%幅度下降,2031年及以后年度维持在5%保持不变。

未来年度实际发电利用小时数如下:

2-1-166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2042年2043年1-6月
可研利用小时数3,340.003,340.003,340.003,340.003,340.003,340.001,670.00
弃风限电率10.00%9.00%8.00%7.00%6.00%5.00%5.00%
实际利用小时数3,006.003,039.403,072.803,106.203,139.603,173.001,586.50

c、综合厂用电率2025年及以后年度的综合厂用电率按照2023-2024年平均水平进行预测,即为4.32%。

B、结算电价的确定a、2025年电价的预测北方多伦上网电量已全部参与市场交易,电价执行交易电价。目前企业已完成2025年中长期电力交易(系统交易视为合同流程),因此2025年结算电价以2025年中长期合同平均单价0.4063元/千瓦时(含税)为基础,扣减综合偏差后得到2025年实际结算电价,综合偏差主要包括电量偏差、辅助服务费和两个细则考核等。综合偏差情况参考2024年实际水平预测,同时结合2025年1-4月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

2024年中长期合同平均电价0.3967元/千瓦时(含税)与2024年实际平均结算电价0.3791元/千瓦时(含税)之间的差额0.0176元/千瓦时(含税),除以合同电价得出偏差率为4.45%。

北方多伦受2025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华北网新能源装机容量将进一步增加、2025年内外送线路不会有新增等因素的影响。北方多伦2025年1-4月辅助服务交易费与2024年同期相比增加772万元。

按现有趋势进行分析,在没有新的政策的支持、华北网新能源装机容量持续增长、2025年内外送线路不会有新增的前提下,预计2025年辅助服务交易费较2024年有上升的趋势。具体数据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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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项目2024年1-4月辅助服务费2025年1-4月辅助服务费2024年与2025年同期差异2025年1-4月售电量增加的度电辅助服务费
多伦风电项目943.481,715.92772.4453,355.170.0145

由于华北区域辅助服务市场在每年5-10月期间暂时关闭(即非供热期),涉及辅助服务费较少。因此,不考虑5-10月的辅助服务交易费,仅需根据2025年1-4月和11月、12月预计的辅助服务费用,计算出2025年度电辅助服务费,并在电价测算时进行扣减。

以2024年11-12月的售电量作为2025年11-12月的售电量进行预计,按照2025年1-4月增加的度电辅助服务费进行测算后,预计2025年增加的辅助服务费合计约1260万。根据预测,2025年结算电量为143,809.51万千瓦时,故每度电增加的辅助服务费为0.008765元/千瓦时(含税)。

综上,本次评估在对电价进行测算时,考虑了2025年辅助服务费增加对电价的影响。2025年含税结算电价为0.3794元/千瓦时(即0.4063*(1-4.45%)-0.008765=0.3794),不含税为0.3358元/千瓦时。

b、未来年度结算电价的预测

根据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出具的《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完善绿电交易机制推动京津唐电网平价新能源项目入市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3〕46号),2023年5月北方多伦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电价执行交易电价。

根据中电联发布的《2024-2025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和《2025年一季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预计2025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10.4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左右,2025年我国宏观经济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将为我国电力需求增长提供稳定支撑,全国电力市场价格水平整体平稳。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136号文改革总体思路是坚持市场化方向,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市场、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配套建立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区分存量和增量分类施策,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

2-1-168

过市场交易形成。二是建立支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价格结算机制。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后,在结算环节建立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对纳入机制的电量,按机制电价结算。三是区分存量和增量项目分类施策。存量项目的机制电价与现行政策妥善衔接,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通过市场化竞价方式确定。

改革后,新能源与煤电等一样进入电力市场,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扩围,同时各地电力市场规则将按照国家要求相应完善,能够极大促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这意味着新能源项目总体呈现入市交易比例上升、保量保价小时数下降趋势,新能源电力交易竞争逐渐加剧,会对新能源上网价格造成一定下行的影响。但由于京津唐地区尚未发布现货市场交易的实施细则,无法准确判断上述情况对结算电价的具体影响程度。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5〕3号),2025年底前实现省级现货市场基本全覆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2025年底前京津冀电力市场要创造条件启动模拟试运行。故本次评估本着谨慎性原则,假设自2026年京津唐区域开展现货市场交易,电价自2026年开始下降,2026-2032年每年电价趋势平稳下降(具体表现为下降比率相较于上一年而言,以0.5%的幅度递增),一直降到国家发改委制定华北地区直调火电机组内蒙地区燃煤基准电价289.27元/千千瓦时(不含税)为止。

后续随着平价新能源项目投产入市,绿电供给增加,以及2030年实现碳达峰目标,绿电市场机制逐步完善,趋于稳定,新能源电价将呈现逐年下降趋于平稳的趋势。考虑到后续电力市场供需关系稳定后,需求侧消费更关注电力产品本身属性,追逐性价比。本次评估预测电价降至华北地区直调火电机组内蒙地区燃煤基准电价后保持稳定,即2033年及以后电价均为289.27元/千千瓦时(不含税)。

②其他业务收入的预测

其他业务收入为北方多伦为多伦县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升压站代运维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升压站代运维协议(2023年-2026年)》进行预测,未来年度按照此合同价格水平进行预测。

综上,北方多伦营业收入预测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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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42年2043年1-6月
主营业务收入
风力发电收入48,289.2648,581.6748,624.3848,415.6147,957.4947,255.9845,838.3044,233.9643,911.5321,955.77
其他业务收入
运维服务收入137.71137.71137.71137.71137.71137.71137.71137.71137.7168.85
营业收入合计48,426.9648,719.3848,762.0948,553.3248,095.2047,393.6945,976.0144,371.6744,049.2422,024.62

2-1-170

2)营业成本北方多伦历史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包含外购动力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成本、折旧费、保险费、外部劳务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管理费、信息化维护费、安全生产服务费、技术服务费、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及储能房产和设备租赁成本等。

①外购动力费:2025年外购动力费按照企业提供的2025年预算进行预测,即5万元。2026-2028年外购动力费按照2025年水平进行预测。随着后续设备运行年限增加,停机检修时间有所增加,企业预测2029年及以后年度外购动力费为10万元。

②材料费:2025年及以后分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两阶段,北方多伦根据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定额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预测,即质保期内每年6元/kW,质保期外每年30元/kW。

③修理费:2025年及以后分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两阶段,北方多伦根据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定额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预测,即质保期内每年12.15元/kW,质保期外每年38元/kW。

④人工成本:企业未来年度人员数量维持现有水平不变,未来年度人工成本根据企业自身薪酬制度情况进行预测,企业预测自2025年开始,未来年度人工成本在上一年基础上按2%增长,2029年及以后年度维持2028年水平保持不变。

⑤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为北方多伦、正蓝旗风电委托上都电厂进行管理,并按照各电站装机容量进行分摊管理人员成本。未来年度委托管理费根据企业自身薪酬制度情况进行预测,企业预测自2025年开始,未来年度人工成本在上一年基础上按2%增长,2029年及以后年度维持2028年水平保持不变。

⑥技术服务费:2025年技术服务费按照企业提供的预算数据进行预测,202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预测,本次评估按照每年1.5元/kW进行预测。

⑦保险费:按照财产保险相关税率万分之七标准进行预测,即按照150万/年进行预测。

2-1-171

⑧折旧摊销费:对于折旧费的预测,根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按资产原值和折旧年限来预测未来年度折旧费用。同时考虑维持企业预测的营业能力所必需的资产更新投资支出计算得出预测期内的折旧额;对于摊销费的预测,主要为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权计提摊销的方式,按土地使用权原值和折旧年限来预测未来年度摊销费用。

⑨安全生产服务费:安全生产服务费为北方多伦向母公司北方公司支付的安全生产费,未来年度按照北方公司定额标准每年15元/kW的标准进行预测。

⑩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根据电力生产企业的计提标准进行预测,安全生产费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A、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B、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C、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2025年及以后年度安全生产费按照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60%进行测算。

?与容量相关的其他费用:与容量相关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咨询费、运输费、绿化清洁费、中介费、信息化维护费、租赁费、外部劳务费等,企业按照每年110万元进行预测;2025年北方多伦和正蓝旗风电预计发生修理修缮费865万元,为一次性费用,以后年度不再发生,按装机容量占比进行分摊后,北方多伦分摊金额为270.31万元,故2025年与容量相关的其他费用为380.31万元。

?与人数相关的其他费用: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等,企业按照每年50万元进行预测。

?储能房屋及设备租赁成本

对于储能房屋租赁和储能设备租赁成本的预测,本次评估根据正蓝旗风电与北方多伦签订的《储能电站资产租赁合同》进行预测,年租金依据装机容量大小,按比例分摊储能电站年折旧费来确定。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即2025年1月1

2-1-172

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每年租赁费为12,480,900.00元(不含税)。

假设合同期外的储能房屋及设备租赁成本仍按照上述合同租赁费标准进行预测。未来年度营业成本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73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外购动力费5.005.005.005.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
材料费300.00300.00300.00900.001,500.001,500.001,500.001,500.001,500.001,500.00
修理费607.50607.50607.501,253.751,900.001,900.001,900.001,900.001,900.001,900.00
人工成本1,863.331,900.591,938.611,977.381,977.381,977.381,977.381,977.381,977.381,977.38
折旧费9,809.129,812.389,804.909,813.059,813.059,812.939,813.809,813.809,814.249,812.36
保险费150.00150.00150.00150.00150.00150.00150.00150.00150.00150.00
无形资产摊销19.2919.2919.2919.2919.2919.2919.2919.2919.2919.29
委托管理费318.78325.15331.66338.29338.29338.29338.29338.29338.29338.29
安全生产服务费750.00750.00750.00750.00750.00750.00750.00750.00750.00750.00
技术服务费47.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345.83328.74330.49330.75329.49326.74322.54314.03304.40302.47
与人数相关的其他费用50.0050.0050.0050.0050.0050.0050.0050.0050.0050.00
与容量相关的其他费用380.31110.00110.00110.00110.00110.00110.00110.00110.00110.00
储能房屋租赁成本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
储能设备租赁成本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
营业成本合计15,894.2515,681.7515,720.5417,020.5918,270.5918,267.7218,264.3918,255.8818,246.6918,242.88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
外购动力费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5.00

2-1-174

材料费1,500.001,500.001,500.001,500.001,500.001,500.001,500.001,500.00750.00
修理费1,900.001,900.001,900.001,900.001,900.001,900.001,900.001,900.00950.00
人工成本1,977.381,977.381,977.381,977.381,977.381,977.381,977.381,977.38988.69
折旧费9,812.369,812.499,812.499,812.499,812.499,801.729,801.729,424.733,039.82
保险费150.00150.00150.00150.00150.00150.00150.00150.0075.00
无形资产摊销19.2919.2919.2919.2919.2919.2919.2919.299.65
委托管理费338.29338.29338.29338.29338.29338.29338.29338.29169.14
安全生产服务费750.00750.00750.00750.00750.00750.00750.00750.00375.00
技术服务费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37.50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302.47302.47302.47302.47302.47302.47302.47302.47151.23
与人数相关的其他费用50.0050.0050.0050.0050.0050.0050.0050.0025.00
与容量相关的其他费用110.00110.00110.00110.00110.00110.00110.00110.0055.00
储能房屋租赁成本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111.8855.94
储能设备租赁成本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1,136.21568.11
营业成本合计18,242.8818,243.0118,243.0118,243.0118,243.0118,232.2418,232.2417,855.257,255.08

2-1-175

3)税金及附加预测北方多伦评估基准日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资源税和印花税等。

北方多伦营业收入为发电收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北方多伦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5%、3%、2%。土地使用税按照纳入征税范围的土地面积及适用税额进行预测;房产税为从价计征。

水资源税执行税额为2.5元/吨,未来年度取水量按照2024年水平进行预测。

印花税以未来年度营业收入为计算基数,税率为0.03%。

预测增值税根据收入中销项税、成本中进项税、资本性支出的可抵扣进项税以及历史年度进项税额留抵综合确定。城建税等附加税根据增值税及相应税率确定。

未来年度税金及附加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76

单位:万元

税种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城建税--289.48285.87278.14273.58263.72253.94239.88251.84
教育费附加--173.69171.52166.89164.15158.23152.36143.93151.11
地方教育费附加--115.79114.35111.26109.43105.49101.5895.95100.74
房产税2.202.202.202.202.202.202.202.202.202.20
土地使用税217.65217.65217.65217.65217.65217.65217.65217.65217.65217.65
印花税14.5314.6214.6314.5714.4314.2213.7913.3113.2113.21
水资源税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
车船使用税0.110.110.110.110.110.110.110.110.110.11
税金及附加合计234.59234.68813.66806.38790.78781.45761.30741.26713.05736.97
税种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
城建税251.84249.24251.84248.46251.84251.84251.84251.84125.92
教育费附加151.11149.55151.11149.08151.11151.11151.11151.1175.55
地方教育费附加100.7499.70100.7499.39100.74100.74100.74100.7450.37
房产税2.202.202.202.202.202.202.202.201.10
土地使用税217.65217.65217.65217.65217.65217.65217.65217.65108.83
印花税13.2113.2113.2113.2113.2113.2113.2113.216.61
水资源税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05
车船使用税0.110.110.110.110.110.110.110.110.11

2-1-177

税金及附加合计736.97731.77736.97730.21736.97736.97736.97736.97368.54

2-1-178

4)财务费用预测北方多伦未来财务费用涉及利息费用、存款利息以及手续费。经了解,企业未来年度不再扩大贷款规模,未来年度利息费用按照企业评估基准日现有贷款余额及执行的利率标准进行预测。

鉴于企业的货币资金或其银行存款等在经营过程中频繁变化或变化较大,本次评估的财务费用评估时不考虑其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考虑手续费的预测。

未来年度财务费用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79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长期贷款利息费用1,892.841,645.821,432.781,268.871,163.711,064.25955.95791.60580.25383.90
财务费用合计1,892.841,645.821,432.781,268.871,163.711,064.25955.95791.60580.25383.90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
长期贷款利息费用216.6573.7528.1512.887.135.353.541.73-
财务费用合计216.6573.7528.1512.887.135.353.541.73-

2-1-180

5)其他收益的预测北方多伦其他收益核算的内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北方多伦主要经营风力发电业务,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中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行业,依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本次评估假设北方多伦所经营的风力发电业务在未来期间能够持续享受国家目前既有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由于北方多伦评估基准日仍留有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未来预测中自进项税抵扣完毕后按应缴增税额的50%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

未来年度其他收益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81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其他收益--2,894.832,858.742,781.432,735.832,637.182,539.402,398.842,518.44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
其他收益2,518.442,492.442,518.442,484.642,518.442,518.442,518.442,518.441,259.22

2-1-182

6)营业外收支的预测营业外收支为偶然性的、非经常发生的业务收入,在预测期不予预测。7)所得税的预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于2022年发电运营,并于当年申报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因此,北方多伦2022年至202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5年至202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北方多伦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

综上,2025-2027年税率为7.5%,2028-2030年税率为15%,2031年及以后无优惠,税率为25%。

本次评估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预测。未来年度所得税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83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所得税费用2,280.402,336.782,526.754,847.434,597.734,502.427,157.896,780.586,727.026,800.98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
所得税费用6,842.806,873.296,889.896,886.956,895.146,898.286,898.736,993.433,915.06

2-1-184

8)资本性支出的预测资本性支出主要为存量资产的正常更新支出(重置支出)。未来年度资本性支出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85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机器设备--------1,320.00-
车辆------100.00---
电子设备---520.00----520.00-
合计---520.00--100.00-1,840.00-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
机器设备-400.00--------
车辆----------
电子设备---520.00------
合计-400.00-520.00------

2-1-186

9)营运资金增加额的预测营运资金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是不含现金及等价物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流动资产与不含带息负债和非经营性负债的流动负债的差值。基准日营运资金等于基准日营业流动资产减去无息流动负债,企业不含现金及等价物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流动资产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不含带息负债和非经营性负债的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科目。

货币资金保有量主要是考虑维持企业经营周转期内应付的主营业务成本以及相关税费支出所需要保留的最低货币资金量来确定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周转次数确定。营运资金追加额=当年营运资金-上年营运资金。未来年度营运资金增加额的预测情况如下:

2-1-187

单位:万元

项目2025/12/312026/12/312027/12/312028/12/312029/12/312030/12/312031/12/312032/12/312033/12/312034/12/31
最低货币保有量715.07701.79769.731,070.171,152.231,143.281,362.541,328.721,321.101,329.10
应收账款(净额)4,693.214,720.744,724.774,705.114,661.974,595.914,462.414,311.334,280.974,280.97
预付款项6.076.076.076.076.076.076.076.076.076.07
其他应收款(净额)145.97145.97145.97145.97145.97145.97145.97145.97145.97145.97
营运资产合计5,560.325,574.585,646.545,927.325,966.245,891.235,976.995,792.105,754.125,762.11
应付账款(净额)366.53348.10351.49458.69562.85562.62562.27561.56560.76560.60
应付职工薪酬155.28158.38161.55164.78164.78164.78164.78164.78164.78164.78
应交税费683.71697.83890.061,468.421,402.091,375.932,034.761,935.421,914.981,939.45
营运负债合计1,205.511,204.311,403.112,091.882,129.732,103.332,761.812,661.772,640.522,664.83
营运资金4,354.814,370.274,243.433,835.443,836.513,787.903,215.183,130.333,113.593,097.28
营运资金的变动-2,627.1215.47-126.84-407.991.08-48.62-572.72-84.85-16.73-16.31
项目2035/12/312036/12/312037/12/312038/12/312039/12/312040/12/312041/12/312042/12/312043/6/30
最低货币保有量1,332.581,334.691,336.511,335.701,336.941,337.211,337.241,345.141,414.87
应收账款(净额)4,280.974,280.974,280.974,280.974,280.974,280.974,280.974,280.974,207.99
预付款项6.076.076.076.076.076.076.076.076.07
其他应收款(净额)145.97145.97145.97145.97145.97145.97145.97145.9772.99
营运资产合计5,765.605,767.715,769.525,768.715,769.965,770.225,770.265,778.155,701.91
应付账款(净额)560.60560.60560.60560.60560.60560.60560.60560.60560.60

2-1-188

应付职工薪酬164.78164.78164.78164.78164.78164.78164.78164.78164.78
应交税费1,949.901,956.231,961.681,959.251,962.991,963.781,963.891,987.562,196.76
营运负债合计2,675.292,681.612,687.062,684.632,688.372,689.162,689.272,712.952,922.14
营运资金3,090.313,086.103,082.463,084.083,081.593,081.063,080.993,065.212,779.77
营运资金的变动-6.97-4.22-3.631.62-2.49-0.52-0.08-15.78-285.43

2-1-189

10)进项税回收的预测截至评估基准日,北方多伦待抵扣进项税合计12,087.97万元,进项税回收按照预测期每年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回收,直至将基准日待抵扣进项税金额回收完毕为止。

未来年度进项税回收的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及以后
进项税回收5,933.525,969.47184.98-

11)预测期末可回收资产价值预测期末,企业可回收的资产主要包括营运资金、设备类残值、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预测期末营运资金回收金额按照运营最后一期所需营运资金考虑;设备类残值按照各设备的账面原值及残值率进行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可回收价值按照预测期末的账面净额进行预测。综上,期末可回收资产价值为14,170.02万元。

12)净自由现金流量的预测根据上述各项预测,未来预测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如下:

2-1-190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一、营业总收入48,426.9648,719.3848,762.0948,553.3248,095.2047,393.6945,976.0144,371.6744,049.2444,049.24
减:营业成本15,894.2515,681.7515,720.5417,020.5918,270.5918,267.7218,264.3918,255.8818,246.6918,242.88
税金及附加234.59234.68813.66806.38790.78781.45761.30741.26713.05736.97
财务费用1,892.841,645.821,432.781,268.871,163.711,064.25955.95791.60580.25383.90
其中:利息费用1,892.841,645.821,432.781,268.871,163.711,064.25955.95791.60580.25383.90
利息收入----------
加:其他收益--2,894.832,858.742,781.432,735.832,637.182,539.402,398.842,518.44
二、营业利润30,405.2831,157.1333,689.9432,316.2230,651.5530,016.1028,631.5627,122.3426,908.0927,203.94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30,405.2831,157.1333,689.9432,316.2230,651.5530,016.1028,631.5627,122.3426,908.0927,203.94
减:所得税费用2,280.402,336.782,526.754,847.434,597.734,502.427,157.896,780.586,727.026,800.98
四、净利润28,124.8828,820.3531,163.1927,468.7826,053.8125,513.6921,473.6720,341.7520,181.0720,402.95
利息支出*(1-所得税率)1,750.881,522.381,325.321,078.54989.15904.61716.96593.70435.19287.92
五、息前税后净利润29,875.7630,342.7332,488.5128,547.3327,042.9726,418.3022,190.6320,935.4520,616.2620,690.87
加:折旧及摊销9,828.429,831.689,824.209,832.349,832.349,832.229,833.109,833.109,833.539,831.66
减:资本性支出---520.00--100.00-1,840.00-
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2,627.1215.47-126.84-407.991.08-48.62-572.72-84.85-16.73-16.31

2-1-191

加:进项税回收5,933.525,969.47184.98-------
加:期末回收----------
六、自由现金净流量48,264.8146,128.4142,624.5338,267.6636,874.2336,299.1432,496.4530,853.4028,626.5230,538.84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2043年6月30日
一、营业总收入44,049.2444,049.2444,049.2444,049.2444,049.2444,049.2444,049.2444,049.2422,024.62
减:营业成本18,242.8818,243.0118,243.0118,243.0118,243.0118,232.2418,232.2417,855.257,255.08
税金及附加736.97731.77736.97730.21736.97736.97736.97736.97368.54
财务费用216.6573.7528.1512.887.135.353.541.73-
其中:利息费用216.6573.7528.1512.887.135.353.541.73-
利息收入---------
加:其他收益2,518.442,492.442,518.442,484.642,518.442,518.442,518.442,518.441,259.22
二、营业利润27,371.1827,493.1627,559.5527,547.7827,580.5727,593.1327,594.9427,973.7415,660.22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27,371.1827,493.1627,559.5527,547.7827,580.5727,593.1327,594.9427,973.7415,660.22
减:所得税费用6,842.806,873.296,889.896,886.956,895.146,898.286,898.736,993.433,915.06
四、净利润20,528.3920,619.8720,669.6620,660.8420,685.4320,694.8420,696.2020,980.3011,745.17
利息支出*(1-所得税率)162.4955.3121.119.665.354.012.661.29-
五、息前税后净利润20,690.8720,675.1820,690.7820,670.5020,690.7820,698.8620,698.8620,981.6011,745.17
加:折旧及摊销9,831.669,831.799,831.799,831.799,831.799,821.019,821.019,444.033,049.47

2-1-192

减:资本性支出-400.00-520.00-----
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6.97-4.22-3.631.62-2.49-0.52-0.08-15.78-285.43
加:进项税回收---------
加:期末回收---------14,170.02
六、自由现金净流量30,529.5030,111.1830,526.2029,980.6730,525.0630,520.3930,519.9430,441.4115,080.0714,170.02

2-1-193

(4)折现率的确定

1)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国债收益率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因为持有该债权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根据Wind资讯系统所披露的信息,10年期国债在评估基准日的到期年收益率为1.6752%,本资产评估报告以1.6752%作为无风险收益率。

2)权益系统风险系数的确定北方多伦的权益系统风险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

ULβEDt11β???+=

式中:

:有财务杠杆的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无财务杠杆的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t

:北方多伦的所得税税率;

ED

:北方多伦的目标资本结构。根据北方多伦的业务特点,评估人员通过Wind资讯系统查询了4家沪深A股可比上市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

值,然后根据可比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资本结构换算成

值,并取其平均值0.5867作为北方多伦的

值。具体数据见下表:

序号股票代码公司简称D/Eβu值
1000862.SZ银星能源0.68760.5531
2601016.SH节能风电1.07740.5052
3601619.SH嘉泽新能0.73270.6319
4603693.SH江苏新能0.57940.6567
平均值0.76930.5867

取可比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平均值76.93%作为北方多伦的目标资本结构。将上述确定的参数代入权益系统风险系数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北方多伦的权益系统风险系数。

()??

ULβEDt11β???+=

2-1-194

经计算,预测期北方多伦的βL如下:

T=7.5%时,βL=1.0042;T=15%时,βL=0.9704;T=25%时,βL=0.9252。3)市场风险溢价的确定市场风险溢价是市场投资报酬率与无风险报酬率之差。其中,评估基准日市场投资报酬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价格指数为基础,选取1992年至评估基准日的年化周收益率加权平均值综合分析确定。经测算,评估基准日市场投资报酬率为8.82%。无风险报酬率取评估基准日10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1.68%。市场风险溢价为7.14%。

5)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的确定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在分析公司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方面风险及对策的基础上综合确定。结合北方多伦业务规模、历史经营业绩、行业地位、经营能力、竞争能力、内部控制等情形对企业风险的影响,确定该公司的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为2.5%。6)预测期折现率的确定

①计算权益资本成本

将上述确定的参数代入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北方多伦的权益资本成本。

cLferβMRPrK+?+=

其中:rf:无风险收益率;MRP:市场风险溢价;βL: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rc: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t=7.5%时,Ke=11.35%;t=15%时,Ke=11.10%;t=25%时,Ke=10.78%。

2-1-195

②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付息债务平均年利率选取市场化同类型企业能获取的实际利率,即在评估基准日5年期以上LPR基础上考虑一定的利率下浮。本次评估参考中国华能基准日近期融资成本指导线,最终确定付息债务平均年利率为2.55%,将上述确定的参数代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北方多伦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

EDDt1KEDEKWACC

de

+???++?=

t=7.5%时,WACC=7.44%;t=15%时,WACC=7.22%;t=25%时,WACC=6.93%。

(5)收益法评估结论及分析

1)预测期经营价值根据前述公式,企业预测期经营价值为377,593.80万元,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2-1-196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2034年
自由现金净流量48,264.8146,128.4142,624.5338,267.6636,874.2336,299.1432,496.4530,853.4028,626.5230,538.84
折现率年限0.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
折现率7.44%7.44%7.44%7.22%7.22%7.22%6.93%6.93%6.93%6.93%
折现系数0.96480.89800.83580.77870.72630.67740.63260.59160.55330.5174
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值46,565.8941,423.3135,625.5929,799.0226,781.7524,589.0320,557.2518,252.8715,839.0615,800.80
项目2035年2036年2037年2038年2039年2040年2041年2042年2043年1-6月2043年6月30日
自由现金净流量30,529.5030,111.1830,526.2029,980.6730,525.0630,520.3930,519.9430,441.4115,080.0714,170.02
折现率年限10.5011.5012.5013.5014.5015.5016.5017.5018.2518.50
折现率6.93%6.93%6.93%6.93%6.93%6.93%6.93%6.93%6.93%6.93%
折现系数0.48390.45250.42320.39580.37010.34610.32370.30270.28790.2738
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值14,773.2213,625.3112,918.6911,866.3511,297.3210,563.119,879.319,214.614,341.553,879.75
预测期经营价值377,593.80

2-1-197

2)预测期后的价值确定本次评估为有限期模型,无预测期后价值。3)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评估

①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负债的评估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该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资产。经分析,本次评估非经营性资产为道路损毁保证金和委托贷款等。本次评估非经营性负债包括递延收益、其他应付款中的工程及设备款、监理费和技术服务费等。经测算:

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负债价值=48,807.91万元。

②溢余资产的评估

本次评估溢余资产为货币资金,金额为1,648.90万元。4)收益法评估结论

①企业整体价值的计算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溢余资产=377,593.80+48,807.91+1,648.90=428,050.61(万元)

②付息债务价值的确定

北方多伦付息债务为长短期借款及利息,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83,753.28万元。

③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计算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428,050.61-83,753.28

=344,297.33万元

2-1-198

3、市场法评估情况

(1)市场法具体方法的选择

1)市场法的定义和原理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北方多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北方多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2)市场法具体方法的选择和原因运用市场法,是将评估对象置于一个完整、现实的经营过程和市场环境中,评估基础是要有产权交易、证券交易市场,因此运用市场法评估整体资产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①产权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成熟、活跃,相关交易资料公开、完整;

②可以找到适当数量的案例与评估对象在交易对象性质、处置方式、市场条件等方面相似的参照案例;

③评估对象与参照物在资产评估的要素方面、技术方面可分解为因素差异,并且这些差异可以量化。

北方多伦所处行业为电力-新能源-风力发电行业,但是由于国内A股市场上以风力发电为主的上市公司与北方多伦的规模和业务范围等方面差距较大,可比性不强,因而无法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估值。近年来国内风电企业股权并购案例较多,公开资料获得较为容易,故本次评估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

3)市场法运用的假设条件

①基本假设前提是政治、经济保持稳定,国家税收和金融政策无大的变化。

2-1-199

②评估人员所依据的可比公司的财务报告、交易数据等均真实可靠。

③北方多伦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4)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模型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北方多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基本评估思路如下:

①分析北方多伦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其所在的行业、经营资质、经营范围、规模、财务状况等。

②选择与北方多伦进行比较分析的交易案例。对准交易案例企业进行筛选,以确定合适的交易案例。对准交易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包括主要经营业务范围、主要目标市场、收入构成、公司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通过对这些准交易案例单位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情况的分析比较,以选取具有可比性的交易案例。

③分析、比较北方多伦和可比案例的主要财务指标。主要包括涉及装机规模、市场环境、自然条件、剩余寿命等多方面的财务指标。

④选择、计算、调整价值比率。对可比案例选择适当的价值乘数,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其进行修正、调整,进而估算出北方多伦的价值乘数。

⑤运用价值比率得出评估结果。在计算并调整交易案例企业的价值比率后,与评估对象相应的财务数据或指标相乘,计算得到需要的权益价值或企业价值。

(2)市场法评估的实施过程

1)可比对象的选择

①选择资本市场

包括国内A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并购企业股权交易、产权市场上的公开挂牌交易。

收集国内资本市场上的公开交易信息,即收集国内A股上市公司并购风力发电企业的股权交易、产权交易市场上的陆上风力发电挂牌交易信息,将其中近

2-1-200

三年的、交易已完成的作为准交易案例。

②选择可比交易案例

在准可比交易案例中进行适当筛选,以确定合适的可比交易案例。本次选择考虑的因素主要为交易背景、经济环境、影响交易价格的其他重要条款等。本次选择内蒙乌达莱风电、阿拉善风电、镶黄旗鑫源风电作为可比案例。2)分析调整业务、财务数据和信息对所选择的可比案例涉及的业务和财务情况与北方多伦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做必要的调整。首先收集可比案例的各项信息,如各产权交易所挂牌信息、上市公司公告、行业统计数据、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等。对上述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市场、业务、财务信息进行分析、调整,以使可比案例的财务信息尽可能准确及客观,使其与北方多伦的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

3)价值比率的选择

根据北方多伦所处行业特点,北方多伦属于风力发电行业,风力发电企业的市场主要竞争力体现在装机规模、资源类别、发电小时数、电价、剩余寿命等。选取近三年国内电力企业股权交易案例中交易标的企业作为样本,选取装机规模、市场环境、自然条件、发电小时数、电价、剩余寿命等指标作为可比指标。

一般是根据评估对象所处市场的情况,选取某些公共指标如市净率(P/B)、市盈率(P/E)等与可比案例进行比较,通过对估值对象与可比案例各指标相关因素的比较,调整影响指标因素的差异,来得到估值对象的市净率(P/B)、市盈率(P/E)等指标。考虑到交易案例披露的财务信息有限,对于EBIT、EBITDA等参数无法获取测算所需的必要数据。综合分析,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比率指标为市净率(P/B)。

通过对可比案例财务比率指标的分析选取,将北方多伦相应的财务指标与可比案例逐一进行比较调整,再对调整后的市净率(P/B)进行平均,计算出北方多伦的市净率(P/B)后,最后确定北方多伦股东全部权益在价值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2-1-201

(3)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

1)可比交易案例的基本情况

①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A、镶黄旗鑫源风电公司名称: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宝拉格镇第二居民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哲博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成立时间:2008-01-08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风力发电项目筹建;电力生产、销售。B、内蒙乌达莱风电公司名称: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92号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注册资本:96732万人民币成立时间:2015-07-23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电力输送、风电场运营、电力设备维护、新能源投资、电力技术咨询及服务、电力生产、电力销售。(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C、阿拉善风电公司名称: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1-202

住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520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丁吉林注册资本:502580万人民币成立时间:2003-06-26经营范围:从事火电、铝、风电、太阳能发电、供热、及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从事煤炭、铁路、机械制造及其相关产业的投资

②可比案例的基本交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可比案例镶黄旗鑫源风电内蒙乌达莱风电阿拉善风电
转让标的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股权转让
评估基准日2024-8-312024-4-302022/6/30
股权评估值41,666.3385,204.5063,800.00
交易比例100.00%40.00%100.00%
负债84,558.24248,300.74101,074.24
净资产22,069.36118,325.0837,527.31

2)分析调整财务报表由于可比案例对应的公司都是风力发电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统一,会计制度相似,经分析,未发现需要调整的事项。3)可比案例各项指标数据可比交易案例所涉及的公司及北方多伦的各项可比指标数据见下表:

可比指标指标描述标的公司可比案例1可比案例2可比案例3
北方多伦镶黄旗鑫源风电内蒙乌达莱风电阿拉善风电
交易情况正常正常正常正常
装机规模装机容量(MW)500125.00475.00200.00
市场环境新能源指数5,445.585,577.275,423.865,922.58
自然条件资源区一类资源区一类资源区一类资源区一类资源区

2-1-203

可比指标指标描述标的公司可比案例1可比案例2可比案例3
北方多伦镶黄旗鑫源风电内蒙乌达莱风电阿拉善风电
项目状态投运/在建投运投运投运投运
发电小时数年均发电小时数3,182.952,856.772,992.602,755.43
电价批复电价(元/千千瓦时)335.50409.59408.72335.30
剩余寿命剩余经营年限18.5016.3316.6717.50
交易比例%10010040100

各项指标均以目标公司为标准分100分进行对比调整,可比交易案例各指标系数与目标公司比较后确定,劣于目标公司指标系数的则分值小于100,优于目标公司指标系数的则分值大于100。各项指标打分情况如下:

可比指标指标描述标的公司可比案例1可比案例2可比案例3
北方多伦镶黄旗鑫源风电内蒙乌达莱风电阿拉善风电
装机规模装机容量(MW)100919992
市场环境新能源指数10010099104
自然条件资源区100100100100
发电小时数年均发电小时数1009710097
电价批复电价(元/千千瓦时)100106107102
剩余寿命剩余经营年限1009999100

各项指标对比系数情况如下:

可比指标指标描述可比案例1可比案例2可比案例3
镶黄旗鑫源风电内蒙乌达莱风电阿拉善风电
装机规模装机容量(MW)1.09891.01011.0870
市场环境新能源指数1.00001.01010.9615
自然条件资源区1.00001.00001.0000
发电小时数年均发电小时数1.03091.00001.0309
电价批复电价(元/千千瓦时)0.94340.93460.9804
剩余寿命剩余经营年限1.01011.01011.0000
修正系数1.07950.96321.0563

根据前述测算过程,结合各交易案例的成交价PB,测算适用于北方多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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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如下表:

单位名称交易的PB调整系数调整后PB
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88801.07952.0381
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1.80020.96321.7340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70011.05631.7958
平均加权PB1.8559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按照市净率计算得出PB倍数为1.8559。

(4)市场法评估结果

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北方多伦股权市场价值=北方多伦净资产×PB

=182,593.93×1.8559

=338,876.08万元

三、董事会关于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公司董事会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有关评估事项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及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条件。除正常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可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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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正式出具并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评估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组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二)评估合理性的分析

标的资产的未来财务数据预测是以其报告期的经营业绩为基础,遵循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宏观经济、政策、企业所属行业的现状与前景、发展趋势,并分析了其各自面临的优势与风险,尤其是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未来的发展前景及潜力,并参考各自未来发展规划,经过综合分析确定的,具备合理性。

(三)标的资产后续经营过程中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及应对措施及其对评估的影响

标的公司在经营中所涉及的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管理体系等预计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评估是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现有市场情况对标的资产、负债价值以及未来收益的合理预测,未考虑今后市场发生目前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和波动。此外,评估已充分考虑未来政策、宏观环境、行业趋势、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变化,未来相关因素正常发展变化,预计上述变化不会影响本次标的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上市公司在完成本次交易后,将积极推进业务的协同与整合,进一步强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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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公司业务发展和规范经营,适应产业未来发展趋势,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经营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抗风险能力。

(四)评估结果敏感性分析

结合标的公司的经营特点及本次评估方法,本次评估敏感性分析选取对估值影响程度较大的折现率、不含税结算电价、结算电量作为敏感性分析指标。具体分析结果如下:

1、正蓝旗风电

(1)对折现率变动的敏感性分析

根据上述的收益法计算数据,折现率变动与正蓝旗风电估值变动的相关性分析如下表:

折现率(%)+0.5-0.5
评估值变动比例-5.26%5.51%

由上表可知,评估值与折现率存在负相关变动关系,假设除折现率变动以外,其他条件不变,当折现率增加0.5%,正蓝旗风电合计评估值将减少5.26%;折现率减少0.5%,正蓝旗风电合计评估值将增加5.51%。

(2)对不含税结算电价变动的敏感性分析

根据上述的收益法计算数据,不含税结算电价变动与正蓝旗风电评估值变动的相关性分析如下表:

不含税结算电价变动(元/千瓦时)+0.01-0.01
评估值变动比例5.72%-5.71%

由上表可知,正蓝旗风电评估值与不含税结算电价存在正相关变动关系,假设除不含税结算电价变动以外,其他条件不变,当不含税结算电价增加0.01元/千瓦时,正蓝旗风电评估值将增幅5.72%;上网电价减少0.01元/千瓦时,正蓝旗风电评估值将减少5.71%。

(3)结算电量敏感性分析

根据上述的收益法计算数据,结算电量变动与正蓝旗风电评估值变动的相关性分析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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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电量变动(%)+1-1
评估值变动比例1.80%-1.80%

由上表可知,正蓝旗风电评估值与结算电量存在正相关变动关系,假设除结算电量变动以外,其他条件不变,当结算电量增加1%时,正蓝旗风电评估值将增幅1.80%;结算电量减少1%时,正蓝旗风电评估值将减少1.80%。

2、北方多伦

(1)对折现率变动的敏感性分析

根据上述的收益法计算数据,折现率变动与北方多伦估值变动的相关性分析如下表:

折现率(%)+0.5-0.5
评估值变动比例-3.34%3.50%

由上表可知,评估值与折现率存在负相关变动关系,假设除折现率变动以外,其他条件不变,当折现率增加0.5%,北方多伦合计评估值将减少3.34%;折现率减少0.5%,北方多伦合计评估值将增加3.50%。

(2)对不含税结算电价变动的敏感性分析

根据上述的收益法计算数据,不含税结算电价变动与北方多伦评估值变动的相关性分析如下表:

不含税结算电价变动(元/千瓦时)+0.01-0.01
评估值变动比例3.85%-3.85%

由上表可知,北方多伦评估值与不含税结算电价存在正相关变动关系,假设除不含税结算电价变动以外,其他条件不变,当不含税结算电价增加0.01元/千瓦时,北方多伦评估值将增幅3.85%;上网电价减少0.01元/千瓦时,北方多伦评估值将减少3.85%。

(3)结算电量敏感性分析

根据上述的收益法计算数据,结算电量变动与北方多伦评估值变动的相关性分析如下表:

结算电量变动(%)+1-1
评估值变动比例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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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北方多伦评估值与结算电量存在正相关变动关系,假设除结算电量变动以外,其他条件不变,当结算电量增加1%时,北方多伦评估值将增幅

1.21%;结算电量减少1%时,北方多伦评估值将减少1.21%。

(五)协同效应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完成对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的控股。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之间具有显著协同效应,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扩大资产规模,增加装机容量,提高经营效率,增厚公司业绩和股东回报;同时,标的公司能够以此为契机登陆资本市场,通过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方面进行有机整合,以上市公司标准推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不断完善。

(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1、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

根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正蓝旗风电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03,717.53万元、北方多伦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44,297.33万元。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以此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571,682.72万元。其中正蓝旗风电因在评估基准日后现金分红金额58,437.35万元,扣减现金分红金额后,以此为基础确定正蓝旗风电7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11,696.13万元;北方多伦75.51%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59,986.59万元。

2、本次交易定价与同行业可比交易估值比较

(1)市盈率与可比上市公司比较情况

选取与标的公司可比的上市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票代码公司简称市盈率
1000862.SZ银星能源52.17
2601016.SH节能风电15.43
3601619.SH嘉泽新能12.83
4603693.SH江苏新能21.06
平均值25.37
正蓝旗风电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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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票代码公司简称市盈率
北方多伦10.01

注1: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2024年12月31日收盘时总市值/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注2: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市盈率=评估值/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综上,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的评估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评估及作价情况具有谨慎性和合理性。

(2)市盈率与可比交易比较情况

选取近年来标的公司主要业务为陆上风力发电的交易案例且经营规模与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类似的案例作为可比交易案例,本次交易与可比交易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告方交易标的评估基准日交易市盈率
中船科技镶黄旗鑫源风电100%股权2024/8/316.98
中船科技内蒙乌达莱风电40%股权2024/4/306.48
银星能源阿拉善风电100%股权2022/6/306.25
川能动力川能风电30%股权2022/9/3015.95
川能动力美姑能源26%股权2022/9/3015.32
川能动力盐边能源5%股权2022/9/3024.39
平均值-12.56
正蓝旗风电2024/12/317.76
北方多伦2024/12/3110.01

注:交易标的市盈率=评估总市值/评估基准日前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综上,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的评估市盈率低于可比交易平均市盈率,评估及作价情况具有谨慎性和合理性。

(七)评估基准日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交易标的发生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交易作价的影响分析

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正蓝旗风电因在评估基准日后现金分红58,437.35万元,本次正蓝旗风电70%股权交易作价在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基础上,扣减上述现金分红后,确定其转让价格为311,696.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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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未发生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变化事项。

(八)交易定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及其合理性分析

根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正蓝旗风电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03,717.53万元、北方多伦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44,297.33万元。本次交易定价以上述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571,682.72万元,具备合理性。其中正蓝旗风电因在评估基准日后现金分红58,437.35万元,扣减现金分红金额后,以此为基础确定正蓝旗风电7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11,696.13万元;北方多伦75.51%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59,986.59万元。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发表如下意见:“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条件。除正常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发表如下意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发表如下意见:“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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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正式出具并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评估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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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一、与北方公司签署的关于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5年2月19日,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签订《关于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二)交易价格

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有权之国资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三)支付方式、定价方式

内蒙华电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北方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正蓝旗风电60%股权,股份与现金对价的支付比例将在正蓝旗风电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内蒙华电应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后60个工作日内向北方公司一次性支付现金对价。

对于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本次发行股份对象为北方公司。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内蒙华电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双方协商,发行价格为3.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蒙华电股票的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蒙华电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蒙华电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蒙华电股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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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内蒙华电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4、为了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因素、行业因素造成内蒙华电股价波动,双方同意,本次发行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①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②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机制。

③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前。

④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向下调整

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触发向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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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证综指(000001.SH)或万得电力行业指数(882528.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b)上市公司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跌幅超过20%。

B、向上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触发向上调整:

a)上证综指(000001.SH)或万得电力行业指数(882528.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b)上市公司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涨幅超过20%。

①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前述“调价触发条件”之一后的20个交易日内,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首次满足该项调价触发条件的次一交易日。

②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经北方公司同意,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应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不包含调价基准日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③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股份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变,向北方公司发行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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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述有关公式对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发行股份总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北方公司支付的交易对价÷发行价格。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北方公司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视为北方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直接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双方同意,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根据前述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调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双方同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北方公司所认购的内蒙华电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如内蒙华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北方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内蒙华电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北方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内蒙华电股份,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转让。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北方公司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内蒙华电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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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如果北方公司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其所持有股份还将遵守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若北方公司的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北方公司承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北方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若本次交易最终采取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则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北方公司承担;若未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则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的损益均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双方无需根据过渡期间损益调整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待标的资产的评估方法确定及评估工作完成后,若前述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意见不相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有),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自本次发行日起按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六)利润补偿安排

若本次交易最终采取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则内蒙华电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北方公司签署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就业绩补偿事项作出相应的安排。

(七)过渡期间的承诺及安排

1、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双方在此同意将相互配合并尽其合理努力以协助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达成,包括但不限于:

内蒙华电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

北方公司就本次交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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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积极协助内蒙华电及有关方就本次交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或核准。

2、在本协议签署之后至交易完成日的期间,北方公司不得允许标的公司进行下述行为,但得到内蒙华电事前书面同意的除外:

(1)增加、减少标的公司注册资本或变更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2)修订标的公司的章程及其他组织文件,但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修改标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组织文件的不在此限;

(3)达成任何非基于正常商业交易的安排或协议且对本次交易构成了实质影响;

(4)在其任何资产上设置权利负担(正常业务经营需要的除外);

(5)日常生产经营以外且对本次交易有实质影响的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行为;

(6)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惯例进行以外,额外增加任何员工的薪酬待遇制定或采取任何新的福利计划,或发放任何奖金、福利或其他直接或间接薪酬;

(7)签订可能会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

(8)实施新的担保、重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等日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标的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决策;

(9)进行利润分配;

(10)其他可能对标的公司的资产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以及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北方公司在过渡期间的承诺:

北方公司承诺在过渡期间内:持续拥有标的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确保标的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或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益: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资产;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八)债权债务处理和员工安置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原由标的公司承担的债权债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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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日后仍然由该等标的公司承担。对于因交割日前的事项导致的、在过渡期间及交割日后产生的标的公司的负债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应缴但未缴的税费及其滞纳金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应付但未付的员工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因工伤而产生的抚恤费用,因自有/租赁/承包物业(包括房产、土地等)权属瑕疵或其他不规范事项遭受的损失,因违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行政处罚,因交割日前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因交割日前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最终由北方公司承担,但北方公司或标的公司己向内蒙华电披露的事项或已体现在标的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事项除外。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员工安置问题,原由标的公司聘任的员工在交割日后仍然由该等标的公司继续聘任。

(九)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因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或因内蒙华电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因国家有权部门未能批准/同意注册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方案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十)协议成立、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即应生效:

(1)本次交易经内蒙华电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所涉其他方就本次交易完成各自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2)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报告》经有权之国资管理机构备案。

(3)有权之国资管理机构批准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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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如果出现对应条款规定的生效条件不能实现或满足的情形,双方应友好协商,在继续共同推进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原则和目标下,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完善,以使前述目标最终获得实现。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在生效前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则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在生效前终止。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则本协议终止。

二、与北方公司签署的关于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5年7月9日,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签订《关于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协议的补充与定义

1、交易双方于2025年2月19日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内蒙华电向北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及评估备案等工作已完成,双方需对标的资产的定义、转让对价、内蒙华电向北方公司发行股份的数量及支付的现金对价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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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进一步明确和修改。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一条 定义约定的“标的资产指北方公司持有的正蓝旗风电60%股权”修改为“标的资产指北方公司持有的正蓝旗风电70%股权”;同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其他有关“正蓝旗风电60%股权”的表述均修改为“正蓝旗风电70%股权”。

3、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规定,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三)交易价格、定价依据

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目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10号的《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该等评估报告已经中国中国华能有限公司备案。根据评估结果,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037,175,346.07元。在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为584,373,487.38元,扣减现金分红金额后,以此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3,116,961,301.08元。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内蒙华电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双方协商,发行价格为3.4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内蒙华电股票的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内蒙华电股票的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内蒙华电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内蒙华电股票交易总量。

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内蒙华电如有派息(即现金分红,下同)事项,股份发行价格不再调整;内蒙华电如发生除派息以外的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P1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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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内蒙华电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北方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北方公司可获得内蒙华电所支付的股份对价及现金对价具体如下表:

交易 对方所持标的资产对应的标的公司出资额(元)交易对价(元)股份对价现金对价(元)
股份对价(元)发股数(股)
北方 公司1,087,514,131.203,116,961,301.082,861,370,474.39826,985,686255,590,826.69

注: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3.1款约定的“内蒙华电应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后60个工作日内向北方公司一次性支付现金对价。”修改为“内蒙华电应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后180个工作日内向北方公司一次性支付现金对价。”

(五)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由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并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业绩不足承诺业绩的情况另行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六)锁定期安排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4.6款约定的“北方公司所认购的内蒙华电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修改为“北方公司所认购的内蒙华电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内容不变。

(七)或有事项

对于因交割日前的事项导致的、在本次重组过渡期及交割日后产生的标的公司的负债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缴但未缴的税费及其滞纳金等其他相关一切费用,应付但未付的员工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因工伤而产生的抚恤费用、因自有/租赁/承包物业(包括房产、土地等)权属瑕疵或其他不规范事项遭受的损失,因违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行政处罚,因开展业务过程中招投标程序瑕疵遭受的损失,因交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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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因交割日前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由北方公司按照其在本次重组中出售给上市公司的相关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并支付给上市公司,但已在相关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足额计提的除外。

(八)本补充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补充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企业法人加盖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或满足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系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和完善,系《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提及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有约定的,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为准。

三、与北方公司签署的关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5年2月19日,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签订《关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二)交易价格

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有权之国资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三)支付方式、定价方式

内蒙华电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北方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北方多伦75.51%股权,股份与现金对价的支付比例将在北方多伦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内蒙华电应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后60个工作日内向北方公司一次性支付现金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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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本次发行股份对象为北方公司。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内蒙华电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双方协商,发行价格为3.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蒙华电股票的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蒙华电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蒙华电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蒙华电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内蒙华电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4、为了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因素、行业因素造成内蒙华电股价波动,双方同意,本次发行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①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②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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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机制。

③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前。

④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向下调整

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触发向下调整:

a)上证综指(000001.SH)或万得电力行业指数(882528.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b)上市公司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跌幅超过20%。

B、向上调整

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触发向上调整:

a)上证综指(000001.SH)或万得电力行业指数(882528.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b)上市公司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涨幅超过20%。

①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前述“调价触发条件”之一后的20个交易日内,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首次满足该项调价触发条件的次一交易日。

②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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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经北方公司同意,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应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不包含调价基准日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③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股份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变,向北方公司发行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④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述有关公式对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发行股份总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北方公司支付的交易对价÷发行价格。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北方公司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视为北方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直接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双方同意,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根据前述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调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双方同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北方公司所认购的内蒙华电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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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如内蒙华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北方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内蒙华电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北方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内蒙华电股份,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北方公司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内蒙华电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如果北方公司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其所持有股份还将遵守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

若北方公司的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北方公司承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北方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若本次交易最终采取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则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北方公司承担;若未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则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的损益均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双方无需根据过渡期间损益调整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待标的资产的评估方法确定及评估工作完成后,若前述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意见不相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有),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自本次发行日起按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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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润补偿安排

若本次交易最终采取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则内蒙华电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北方公司签署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就业绩补偿事项作出相应的安排。

(七)过渡期间的承诺及安排

1、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双方在此同意将相互配合并尽其合理努力以协助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达成,包括但不限于:

(1)内蒙华电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

(2)北方公司就本次交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3)双方应积极协助内蒙华电及有关方就本次交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或核准。

2、在本协议签署之后至交易完成日的期间,北方公司不得允许标的公司进行下述行为,但得到内蒙华电事前书面同意的除外:

(1)增加、减少标的公司注册资本或变更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办理本协议鉴于条款中所述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对应的工商变更登记除外);

(2)修订标的公司的章程及其他组织文件,但为办理本协议鉴于条款中所述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因本次交易之目的修改标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组织文件的不在此限;

(3)达成任何非基于正常商业交易的安排或协议且对本次交易构成了实质影响;

(4)在其任何资产上设置权利负担(正常业务经营需要的除外);

(5)日常生产经营以外且对本次交易有实质影响的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行为;

(6)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惯例进行以外,额外增加任何员工的薪酬待遇制定或采取任何新的福利计划,或发放任何奖金、福利或其他直接或间接薪酬;

(7)签订可能会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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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施新的担保、重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等日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标的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决策;

(9)进行利润分配;

(10)其他可能对标的公司的资产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以及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北方公司在过渡期间的承诺:

北方公司承诺在过渡期间内:持续拥有标的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确保标的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或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益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资产;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八)债权债务处理和员工安置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原由标的公司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该等标的公司承担。

对于因交割日前的事项导致的、在过渡期间及交割日后产生的标的公司的负债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应缴但未缴的税费及其滞纳金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应付但未付的员工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因工伤而产生的抚恤费用,因自有/租赁/承包物业(包括房产、土地等)权属瑕疵或其他不规范事项遭受的损失,因违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行政处罚,因交割日前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因交割日前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最终由北方公司承担,但北方公司或标的公司已向内蒙华电披露的事项或已体现在标的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事项除外。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员工安置问题,原由标的公司聘任的员工在交割日后仍然由该等标的公司继续聘任。

(九)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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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因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或因内蒙华电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因国家有权部门未能批准/同意注册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方案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十)协议成立、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即应生效:

(1)本次交易经内蒙华电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所涉其他方就本次交易完成各自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2)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报告》经有权之国资管理机构备案.

(3)有权之国资管理机构批准本次交易。

(4)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如果出现第15.2款规定的生效条件不能实现或满足的情形,双方应友好协商,在继续共同推进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原则和目标下,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完善,以使前述目标最终获得实现。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在生效前终止。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则本协议终止。

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具体转让对价、内蒙华电向北方公司发行的具体股份数量、支付现金的具体金额及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情势变更需补充约定的事项,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善意履行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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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四、与北方公司签署的关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5年7月9日,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签订《关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协议的补充与定义

1、双方于2025年2月19日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内蒙华电向北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5.51%股权(对应出资额630,538,400.00元)。

2、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规定,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三)交易价格

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目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09号的《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该等评估报告已经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备案。根据评估结果,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442,973,301.82元,以此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2,599,865,932.79元。

(四)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内蒙华电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方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四条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及其他有关“发行股份”的表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均自动终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3.1款约定的“内蒙华电应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后60个工作日内向北方公司一次性支付现金对价。”修改为“内蒙华电应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后180个工作日内向北方公司一次性支付现金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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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由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并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业绩不足承诺业绩的情况另行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六)或有事项

对于因交割日前的事项导致的、在本次重组过渡期及交割日后产生的标的公司的负债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缴但未缴的税费及其滞纳金等其他相关一切费用,应付但未付的员工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因工伤而产生的抚恤费用、因自有/租赁/承包物业(包括房产、土地等)权属瑕疵或其他不规范事项遭受的损失,因违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行政处罚,因开展业务过程中招投标程序瑕疵遭受的损失,因交割日前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因交割日前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由北方公司按照其在本次重组中出售给上市公司的相关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并支付给上市公司,但已在相关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足额计提的除外。

(七)本补充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补充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企业法人加盖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或满足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协议系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和完善,系《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提及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有约定的,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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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5年7月9日,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二)业绩承诺期间

各方同意,本协议所指的业绩承诺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如本次交易于2025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为2025年、2026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如本次交易于2026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至2026年、2027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以此类推。

本协议所述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是指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

(三)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

标的公司的预测净利润数以《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中所列示的预测净利润为准。根据《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标的公司于2025年至2028年期间预计实现如下净利润: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如顺延)
正蓝旗风电59,011.8760,674.0460,503.5957,370.89
北方多伦28,124.8828,820.3531,163.1927,468.78
合计87,136.7589,494.3991,666.7884,839.67

根据上述预测净利润,乙方承诺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末累计实现的合计净利润不低于截止当年末标的公司累计预测的合计净利润,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实施完毕年份标的公司累计承诺净利润
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如顺延)
2025年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87,136.75176,631.14268,297.92
2026年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89,494.39181,161.17266,000.84

本协议所称“净利润”为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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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甲方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以该专项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为准。除非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甲方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在业绩承诺期内,未经甲方董事会同意,不得改变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业绩承诺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

1、实际业绩数与承诺业绩数的差异及补偿承诺

双方确认,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应不低于本协议第3.2款约定的乙方同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甲方予以补偿。

2、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进行补偿:

乙方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甲方的股份向甲方补偿,股份补偿不足时,以现金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乙方应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乙方就标的资产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乙方就标的资产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乙方就标的资产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若乙方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不足以补偿,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乙方就标的资产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乙方就标的资产当期应补偿金额-(乙方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在运用以上公式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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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乙方以现金支付。

如果业绩承诺期间内甲方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导致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数发生变化,则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乙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至乙方完成约定的补偿义务前,如甲方实施现金股利分配,乙方所取得应补偿股份对应的现金股利部分应无偿返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内,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分红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乙方当期应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乙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上述补偿按年计算,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金额或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金额或股份不冲回。

(五)减值测试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4个月内,甲方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评估方法应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标的资产的减值情况应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乙方根据本协议第4.2款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则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就标的资产另行向甲方进行补偿:

乙方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甲方的股份向甲方补偿,股份补偿不足时,以现金补偿。

乙方减值补偿金额及补偿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各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合计-乙方已就该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期末减值应补偿股份数量=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前述各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合计为各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合计减去承诺期末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合计,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该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

2-1-235

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若乙方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不足以补偿,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期末减值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乙方期末减值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在运用以上公式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乙方以现金支付。

如果业绩承诺期间内甲方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导致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数发生变化,则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乙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至乙方完成约定的补偿义务前,如甲方实施现金股利分配,乙方所取得应补偿股份对应的现金股利部分应无偿返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内,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分红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乙方当期应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乙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六)补偿上限及各方的责任承担

乙方就标的资产所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与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乙方合计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乙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甲方新增股份总数及其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对应获得的甲方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份数。

(七)补偿措施的实施

如果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约定须向甲方进行股份补偿的,甲方将在相应的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60日内计算应补偿股份数量,书面通知乙方,并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关于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乙方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相关方案。

若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则甲方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乙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甲方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书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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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配合甲方完成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如甲方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则乙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2个月内,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甲方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在上市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持有者)。甲方其他股东各自按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甲方其他股东合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的比例享有上述乙方应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

自乙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乙方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如果乙方须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进行现金补偿的,甲方将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的实际业绩情况或相应资产减值测试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60日内确定乙方当期应补偿的金额,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当期应补偿的现金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乙方保证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应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减值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设定第三方收益权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该等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约定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乙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甲方股份的解禁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股份锁定的规定外,该等股份的解禁还应以乙方履行完毕全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

(八)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严重失实或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害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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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协议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有关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本协议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中独立存在的本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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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1、本次交易前同业竞争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主营发电、煤炭产销、供热等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情况。

(1)发电业务同业竞争情况

内蒙华电全部机组发电均送往蒙西电网、蒙东电网、华北电网三个省间电网实现消纳。

在目前电力体制下,各省间电网分开运营、独立规划上网电量指标并根据公平调度原则以及区域电力需求等客观因素决定不同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的分配和调度。因此,内蒙华电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位于不同省间电网的发电业务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

①蒙西电网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在蒙西电网经营火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636万千瓦、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80.22万千瓦、光伏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50万千瓦;除上市公司所属机组外,北方公司在蒙西电网经营火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673万千瓦、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25万千瓦、光伏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41.18万千瓦;除上市公司及北方公司所属机组外,中国华能在蒙西电网亦经营部分风电及光伏发电机组。

目前,蒙西电网已全面实行电力现货交易,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主要取决于电力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发电企业的经营决策(如报价策略)。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中国华能在蒙西电网存在一定程度同业竞争。

②蒙东电网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在蒙东电网仅经营少量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9.9万千瓦;除上市公司所属机组外,北方公司在蒙东电网仅经营少量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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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10万千瓦;除上市公司及北方公司所属机组外,中国华能在蒙东电网亦经营部分火电、水电、风电及光伏发电机组。2025年3月,蒙东电网启动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并拟于后续陆续全面开展电力现货交易。在开展电力现货交易前,蒙东电网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取决于电网公司调度决策,发电企业难以通过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影响上网电量、且电网公司优先调度新能源电量,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中国华能在蒙东电网不存在同业竞争;后续,若蒙东电网全面开展电力现货交易,则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中国华能在蒙东电网将存在一定程度同业竞争,但是,内蒙华电在蒙东电网域内风电机组均享受国家补贴,相较于火电、水电机组及不享受国家补贴的新能源发电机组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③华北电网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在华北电网经营火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504万千瓦、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47.5万千瓦;除上市公司所属机组外,北方公司在华北电网经营火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132万千瓦,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160万千瓦,该等风电机组全部由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经营管理;除上市公司及北方公司所属机组外,中国华能在华北电网亦经营部分火电、风电及光伏发电机组。华北电网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取决于电网公司调度决策,发电企业难以通过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影响其上网电量。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中国华能在华北电网不存在同业竞争。

(2)煤炭开采及销售业务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市公司拥有煤炭产能1,500万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煤炭产能,所产煤炭部分由该煤电一体化项目电厂自用,其余对外销售。在鄂尔多斯市及临近地区,北方公司、中国华能亦经营煤炭开采及销售业务,与内蒙华电存在同业竞争。

(3)供热业务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供热业务主要包括居民供热和工业供汽,所供热力全部由公司热电联产机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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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1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公司供热业务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热电联产机组产生的热力通过特定供热管道予以供应。供热管道的铺设均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审批通过方可建设,地方政府从经济性、规模效应以及节能减排的角度,一般在特定地区仅设定一个热源点。因此,内蒙华电供热业务与北方公司、中国华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由于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等历史原因,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蒙西电网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一直致力于在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发展、管理、效益等因素的前提下,采取较为妥善的办法逐步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北方公司陆续出具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通过资产置换、资产注入等方式逐步减少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承诺名称具体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2006年1月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1、本公司保证在本公司以及关联公司与上市公司竞争时保持中立,不会利用控制人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2、逐步利用内蒙华电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资金收购同一电网内其他合适的北方联合电力所属发电厂或机组,逐步减少其与内蒙华电的同业竞争北方公司历史上严格遵守并履行该承诺; 2009年,北方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将北方公司旗下优质资产(乌海电厂)与上市公司亏损资产(包一、包二热电厂)置换,显著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及盈利能力
2011年7月关于避免与内蒙华电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函1、将内蒙华电作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电一体化等业务的最终整合平台; 2、北方公司将根据相关资产状况,逐步制定和实施资产整合的具体方案,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将相关所属资产在盈利能力以及其他条件成熟时,逐步注入内蒙华电; 3、北方公司在项目开发、投资、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内蒙华电; 4、北方公司将继续履行之前作出的各项承诺,以支持内蒙华电的持续稳定发展。北方公司历史上严格遵守并履行该承诺; 上市公司分别于2012年收购魏家峁煤电公司88%股权及聚达发电100%股权、2014年收购蒙达公司43%股权及丰镇电厂5、6#机组,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减少同业竞争,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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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承诺名称具体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2017年7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北方公司承诺继续将内蒙华电作为北方公司煤电一体化等业务的最终整合平台,逐步将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相关业务和资产注入内蒙华电。 2、北方公司拟注入内蒙华电的资产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拟注入资产不出现内蒙华电预测的盈利能力下滑等不利变动趋势; (2)拟注入的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存在产权权属不完善或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况; (3)资产注入后,须有利于提高内蒙华电资产质量、增强内蒙华电持续盈利能力及改善其的财务状况,其中内蒙华电的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须呈增厚趋势。 3、北方公司承诺将在相关业务资产满足资产注入条件后三年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向内蒙华电注入的工作。 4、北方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若北方电力违反本承诺而使内蒙华电遭受任何损失,则北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北方公司历史上严格遵守并履行该承诺; 北方公司承诺将在相关业务资产满足资产注入条件后三年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向内蒙华电注入的工作; 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将持续梳理相关资产情况,并在相关资产满足注入条件后及时履行承诺

(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1、本次交易后原有同业竞争情况仍然存在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有的发电业务、煤炭开采及销售业务的同业竞争将仍然存在。

2、本次交易不会新增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主营风力发电业务,所发电力全部送往华北电网实现消纳。

(1)电网运营管理属地化,省间发电企业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规定,发电企业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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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电量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发电计划,电网统一调度并负责具体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在目前电力体制下,发电企业各自与所处电网签订购售电合同,由电网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公平调度原则以及当地区域电力需求等情况决定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的分配与调度。因此,不同省间电网的发电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综上,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中国华能在华北电网域外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风电业务与火电业务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①风电业务与火电业务在开发阶段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电项目在开发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备案)和规划选址等。在项目核准(备案)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规定,企业投资风力发电项目核准的审批权限已经下放至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际由各地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将完善新能源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制度,推动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目前风力发电企业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一般由所在地能源局发布规划和年度建设规模,随后项目业主根据能源局规划和自身拟开展的项目情况,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申请或备案工作。我国火力发电项目(主要包含燃煤发电、天然气发电项目)的核准权限一般属于所在省的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分布式发电项目在部分省份下放至地市级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一般需获得省、市级相关部门关于核准前置条件的批复文件,随后才能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获得项目建设的核准文件,再依据核准文件办理必要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在规划选址方面,风能资源是决定风电项目规划选址的重要依据,风能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如我国西北、东北、华北及沿海地带,风电项目相对较多;而火力发电(包括燃煤发电、天然气发电等)需要统筹考虑燃料运输成本和电力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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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消纳因素,权衡选择合适开发地址,因此火电厂主要集中于我国电力需求较大的区域或煤炭、天然气等资源富集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对于不同发电类型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系在考虑我国电力行业总体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不同电源类型项目进行相对独立、分开管理,且不同电源类型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所需要取得的其他相关部门批复也有所不同,风电项目和火电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方面不存在竞争。在项目规划选址时,由于需要统筹考量的因素也有所不同,风电项目与火电项目在规划选址方面不存在同业竞争。

②风电业务与火电业务在采购端不存在同业竞争

风力发电原理是直接利用自然界的风能推动叶轮转动带动发电机发电。在火力发电中,燃煤发电的发电原理是利用燃料在燃烧时加热水生成蒸汽,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变成热能,蒸汽压力推动汽轮机旋转,热能转换成机械能,然后汽轮机带动发电机旋转,将机械能转变成电能;天然气发电的发电原理是利用空气与天然气压缩并燃烧产生的高温高压气流推动燃机,将天然气的化学能转换为燃机的机械能,再以机械能带动发电机,将机械能转变为电能。

由于发电原理不同,风力发电业务所需设备主要为风机、塔筒以及电气配套设备,日常电力生产无需对外采购原材料;火力发电业务(包括燃煤发电、天然气发电等)所需设备主要为燃煤机组、锅炉、蒸汽轮机、燃气轮机,日常电力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燃煤和天然气等。

因此,风电业务与火电业务不存在采购端竞争。

③风电业务与火电业务在销售端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行业规定,发电企业必须按照电网公司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变化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开、停发电设备,调整功率和电压,不得拒绝、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在电网公司调度方案中,风电机组的发电负荷会参考出力过程曲线等因素确定,火电机组按照供电煤耗等微增率因素确定,电网公司在调度过程中综合多种因素考量、相对独立地安排各种发电类型企业发电上网和完成销售。发电企业自身在电力市场销售环节无法影响电网调度管理、也无法自行调剂电量供应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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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风电业务与火电业务在销售端不存在同业竞争。

④政策保障新能源电力优先消纳,火电业务对风电业务难以形成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发电电力应全额消纳;同时,根据《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规定,机组发电排序的序位表是节能发电调度的主要依据,其中风能、太阳能发电等机组为第一序位。因此,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所发电力在电力调度中,相比其他发电类型的序位更前,新能源发电消纳能够得到机制保障。伴随碳达峰、碳中和有关目标的推进及保障新能源全额消纳的政策全面推行实施,将进一步从政策层面保障我国新能源发展及消纳。《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2021年和202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为2025年实现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目标提供了政策保证,为新能源消纳提供了良好的通道。根据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公告数据,我国2024年风力发电利用率达到95.9%。可以看出,在国家政策引导、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风电消纳体系进一步完善、风电消纳得到了有力保障。因此,在政策保障新能源电力优先消纳的背景下,火电业务对风电业务难以形成竞争。综上,本次交易不会使得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中国华能在华北电网域内的火电业务之间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在风电、光伏新能源发电业务方面,本次交易不会新增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①风电业务与其他新能源发电业务在销售端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前所述,发电企业自身在电力市场销售环节无法影响电网调度管理、也无法自行调剂电量供应和销售,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企业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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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风电业务与其他新能源发电业务在销售端不存在同业竞争。

②社会用电需求远大于新能源机组电力供给,风电、光伏新能源发电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动力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各项政策保障新能源电力优先消纳。虽然近年来我国新能源装机容量增长较快,但截至目前,我国新能源装机规模尚不能满足全社会用电需求。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2024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9.85万亿千瓦时,风力发电量、光伏发电量合计1.83万亿千瓦时;根据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公告数据,2024年,我国风力发电利用率为95.9%,光伏发电利用率为96.8%。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如果不考虑电力线路送出受限等原因,下游用电需求远大于风电、光伏新能源发电机组所能提供的电力供给。因此,新能源发电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动力。

③在新能源潜在业务开发方面,本次交易不会新增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竞争

虽然新能源项目在指标获取及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等业务开发阶段存在一定竞争性,但在本次交易前,内蒙华电在华北电网已经经营47.5万千瓦风电机组,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中国华能在新能源潜在业务开发方面的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使得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中国华能在华北电网域内的新能源发电业务之间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方公司、内蒙华电将继续严格履行此前就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作出的各项书面承诺,积极推进同业竞争问题的规范与解决。

二、关联交易情况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北方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交易对方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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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方关系

(1)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正蓝旗风电与北方多伦的控股股东均为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

(2)其他关联方

其他主要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标的公司关系
包头天外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北方联合电力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发电厂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热电厂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海热电厂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华能内蒙古电力热力销售有限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内蒙古和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内蒙古京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内蒙古聚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锡林郭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兴和县察尔湖海润生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同受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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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标的公司关系
北京市昌平华能培训中心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多伦县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华能(上海)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华能集团技术创新中心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华能上海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华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华能招标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上海华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苏州华瑞能泰发电技术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正蓝旗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同受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

2、正蓝旗风电关联交易情况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经常性关联采购
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运营服务101.41461.6463.78
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运营服务54.61306.63220.91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76.63324.89105.32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办公物资21.4782.915.88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服务412.501,650.00-
小计666.622,826.0639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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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偶发性关联采购
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并网技术服务--4,236.79
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并网技术服务--2,179.25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上都风电项目建设物资-199.473,854.21
华能上海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绿电交易服务费-60.93-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及设备监理-1,037.42417.02
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储能系统及配套工程建造服务-2,448.8599,766.37
小计-3,746.68110,453.63
合计666.626,572.74110,849.53

报告期内,正蓝旗风电向关联方合计采购金额分别为110,849.53万元、6,572.74万元和666.62万元,关联采购金额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主要系正蓝旗风电自建设阶段转入生产运营阶段,对外采购金额整体下降所致。正蓝旗风电关联采购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46.71%、30.56%与82.33%,关联采购占比波动较大,具体原因包括:2023年度,正蓝旗风电发生两笔向上都火电、清能院的大额偶发性关联采购,合计金额达106,182.41万元,推升当期关联采购金额及占比;此外,2023年6月起,上都风电项目逐步具备全容量并网发电条件,经常性采购增加且趋于稳定,主要内容为向北方公司采购安全生产服务;截至2024年末,生产建设阶段的对外采购已基本完成结算,采购总额大幅下降。经常性关联采购增加,伴随对外采购总额大幅下降,共同导致2025年1-3月关联采购占比显著高于前期。

①偶发性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正蓝旗风电发生的大额偶发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向上都火电采购并网技术服务、向清能院采购储能系统及配套工程建造服务。

A.采购并网技术服务

2023年,正蓝旗风电向上都发电公司、上都第二发电公司采购技术服务金额分别为4,236.79万元、2,179.25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1.79%、0.92%。

上都火电与正蓝旗风电地处相邻地区,上都火电深耕上都地区多年,配备专

2-1-249

业技术团队运营大容量火力发电机组。在上都风电项目开工建设直至全容量并网投产过程中,上都火电对标的公司提供并网支持,标的公司据此支付技术服务费,相关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相关交易价格按照实际成本加成合理利润为依据,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B.采购储能系统及配套工程建造服务2023-2024年,正蓝旗风电向清能院采购储能系统及配套工程建造服务金额分别为99,766.37万元、2,448.85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42.04%、11.39%。清能院是中国华能下属专职从事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法人主体,具备丰富的大型储能项目设计及建设经验。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为建造上都风电项目的配套储能项目,向清能院采购储能系统及配套工程建造服务。标的公司已履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采购价格参考储能项目EPC服务的市场成交价,并经过多次磋商谈判确定。

②经常性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正蓝旗风电发生的大额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指向北方公司采购安全生产服务,具体包括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等有关事宜。有关交易系北方公司对下属企业执行统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必要支出,收费标准具有统一标准且自颁布以来未发生变更。有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定价公允性。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正蓝旗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运维服务73.77295.09295.09
合计-73.77295.09295.09

报告期内,正蓝旗风电向关联方正蓝旗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

295.09万元、295.09万元及73.7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37%、0.28%及0.27%,正蓝旗风电为有关方提供设备的日常维护、巡检、检查等运维服务,属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有关交易开展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价格基于实际发生成本、经双方协商确定,具有价格公允性。除前述情形外,正蓝旗风电不存在其他关联销售情况。

2-1-250

(3)关联租赁情况

①正蓝旗风电作为承租人

单位:万元

出租方租赁资产种类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车辆--17.70
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10.0915.60
合计--10.0933.30

报告期内,正蓝旗风电向关联方租赁的金额分别为33.30万元、10.09万元、0万元。

②正蓝旗风电作为出租人

单位:万元

承租方租赁资产种类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312.02--
合计-312.02--

报告期内,正蓝旗风电作为出租方,向北方多伦租赁的金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312.02万元,系对北方多伦出租的储能系统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

(4)关联方资金往来

①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有关资金拆借均已清理,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A.2025年1-3月

单位:万元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
偿还: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3,000.002024/12/272025/1/22
合计3,000.00
拆出: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9,000.002025/2/242026/2/23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9,000.002025/3/272026/3/26

2-1-251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
合计28,000.00

B.2024年

单位:万元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
拆入: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3,000.002024/12/272025/1/22
合计3,000.00
偿还: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30,000.002021/11/222024/11/19
合计30,000.00
收回: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9,500.002023/12/282024/5/17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2024/1/312024/11/18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6,000.002024/2/282024/12/25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6,500.002024/3/282024/12/25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8,000.002024/4/262024/12/25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2024/6/282024/12/25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2024/7/302024/12/25
合计60,000.00

C.2023年

单位:万元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
拆入: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30,000.002021/11/222024/11/19
合计30,000.00
偿还: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3,600.002023/12/52023/12/25
合计3,600.00
拆出: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9,500.002023/12/282024/12/27
合计9,500.00
收回:

2-1-252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000.002023/7/282023/11/17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5,500.002023/8/292023/11/17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3,500.002023/9/252023/11/17
合计16,000.00

②存借款利息、手续费、利息支出等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支出2.801,011.661,150.00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收益34.75624.1974.06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手续费支出0.5816.081.80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利息收入16.0380.0233.37

标的公司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利率系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确定,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标的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贷款利息水平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有关利率水平与市场利率均不存在明显差异,具有公允性。

(5)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其他应收款
正蓝旗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386.57312.80312.80
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312.02-6.27
合计698.60312.80319.07
其他流动资产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8,013.61-9,502.11
合计28,013.61-9,502.11
应付账款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511.5099.00-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110.00110.00-
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9.77-4,491.00
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2.95-2,310.00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27.8819.862.23

2-1-253

项目名称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4.033.63-
合计836.14232.496,803.23
其他应付款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6.147.69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1,076.531,287.813,336.55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482.60484.9547.00
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40,834.8840,834.8853,766.97
合计42,394.0142,613.7857,158.20
短期借款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3,000.67-
合计-3,000.6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30,135.01
合计--30,135.01

3、北方多伦关联交易情况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经常性关联采购
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运营服务35.40203.14186.48
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运营服务19.06135.7756.88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24.97121.1053.58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办公物资-36.765.95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服务187.50750.00-
小计266.941,246.77302.89
偶发性关联采购
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并网技术服务--1,925.47
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并网技术服务--990.57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上都风电项目建设物资-24.62400.20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及设备监理-463.81221.18

2-1-254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小计-488.423,537.42
合计266.941,735.193,840.31

报告期内,北方多伦向关联方合计采购金额分别为3,840.31万元、1,735.19万元和266.94万元,关联采购金额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主要系北方多伦自建设阶段转入生产运营阶段,对关联方的采购金额整体下降所致。北方多伦关联采购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10.57%、32.00%与92.87%,关联采购占比较大,具体原因为:2023年6月起,上都风电项目逐步具备全容量并网发电条件,经常性采购增加且趋于稳定,主要为向北方公司采购安全生产服务;此外,截至2024年末,生产建设阶段的对外采购基本完成结算,采购总额大幅下降。经常性关联采购增加,伴随对外采购总额大幅下降,共同导致关联采购占比逐年增加。

①偶发性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北方多伦发生的大额偶发关联交易主要为向上都火电采购并网技术服务。2023年,正蓝旗风电向上都发电公司、上都第二发电公司采购技术服务金额分别为1,925.47万元、990.57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5.39%、

2.77%。相关交易原因及定价原则与正蓝旗风电该等交易所述情形一致。

②经常性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北方多伦发生的大额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北方公司采购安全生产服务,各期采购金额分别为0万元、750.00万元、187.50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0.00%、13.83%及65.23%。相关交易原因及定价原则与正蓝旗风电该等交易所述情形一致。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多伦县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27.06108.25108.25
合计-27.06108.25108.25

报告期内,北方多伦向关联方多伦县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

108.25万元、108.25万元及27.0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28%、0.21%及0.21%,北方多伦为有关方提供设备的日常维护、巡检、检查等运维服务,属

2-1-255

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有关交易开展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价格基于实际发生成本、经双方协商确定,具有价格公允性。除前述情形外,北方多伦不存在其他关联销售情况。

(3)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出租方租赁资产 种类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4.5926.55
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312.02--
合计-312.024.5926.55

报告期内,北方多伦向关联方租赁的金额分别为26.55万元、4.59万元、312.02万元,主要为向上都第二发电公司租赁的房屋、向正蓝旗风电租赁的储能设施支出。

(4)关联方资金往来

①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曾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有关资金拆借均已清理,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A.2025年1-3月

单位:万元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
拆出: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5,500.002024/4/282025/4/28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8,000.002024/7/252025/7/25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2024/11/202025/11/20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7,000.002024/12/252025/12/25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9,000.002025/2/242026/2/23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6,000.002025/3/272026/3/26
合计85,500.00
收回: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6,500.002024/1/312025/1/24

2-1-256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500.002024/2/282025/2/19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500.002024/3/282025/3/27
合计11,500.00

B.2024年

单位:万元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
拆出: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6,500.002024/1/312025/1/30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500.002024/2/282025/2/28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500.002024/3/282025/3/27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5,500.002024/4/282025/4/28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8,000.002024/7/252025/7/25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2024/11/202025/11/20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7,000.002024/12/252025/12/25
合计72,000.00
收回: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000.002023/7/212024/7/19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500.002023/8/222024/8/21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500.002023/9/252024/9/10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00.002023/10/272024/10/15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2023/12/282024/12/25
合计25,000.00
偿还: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2021/11/222024/11/19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3,030.002024/8/302024/12/27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3,820.002024/8/302024/12/30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00.002024/8/302024/12/27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1,970.002024/8/302024/12/30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880.002024/8/302024/12/30
合计71,700.00

C.2023年度

2-1-257

单位:万元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
拆出: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000.002023/7/212024/7/20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500.002023/8/222024/8/21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500.002023/9/252024/9/24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00.002023/10/272024/10/26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2023/12/282024/12/27
合计25,000.00
拆入: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2021/11/222024/11/19
合计20,000.00

②存借款利息、手续费、利息支出等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收益346.88830.63108.02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支出-1,147.55764.00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手续费支出8.9520.092.43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利息收入18.4797.9738.32

标的公司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利率系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确定,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标的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贷款利息水平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有关利率水平与市场利率均不存在明显差异,具有公允性。

(5)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 31日2023年12月 31日
其他应收:
多伦县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141.80114.74114.74
合计141.80114.74114.74
其他流动资产: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85,549.9272,040.2225,011.39
合计85,549.9272,040.2225,011.39

2-1-258

应付账款:
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3.771,050.00
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5.572,041.00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3.6219.466.31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692.79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32.5045.00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50.0050.00
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312.02
合计658.17117.263,097.31
其他应付款: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53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525.88545.561,644.76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32.88417.88
合计558.76963.441,649.2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090.01
合计20,090.01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度、2025年1-3月的财务报表,以及中证天通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关联交易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备考)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备考)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金额81,334.4881,435.32358,972.86358,269.03
营业收入505,204.49544,839.032,229,363.312,385,507.84
占营业收入比例16.11%14.95%16.10%15.02%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金额86,063.0186,786.07522,420.17529,620.93
营业成本378,719.32389,826.411,799,933.141,845,595.92
占营业成本比例22.72%22.26%29.02%28.7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租赁等。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金额有所上升,但相关占比均有所下降,有利于规范上市

2-1-259

公司的关联交易。

整体而言,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关联方依赖较大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依据充分、合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上市公司现行的关联交易制度

为规范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中对回避表决、审批权限划分、独立董事监督等进行了专门规定。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有关制度及约束文件中,针对关联交易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和程序做出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具体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所作的解释或说明应由非关联董事做出。股东大会对该关联事项进行讨论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具体规定:公司发生以下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二)关联交易:

2-1-260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内容遵从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30 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决议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征得公司独立董事的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将有关出售或收购资产、股权等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须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按本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本关联交易规定执行:

1、关联人按照公司的募股说明书认购股份;

2、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3、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债券;

4、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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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在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所作的解释或说明应由非关联董事做出。

(3)《董事会工作细则》中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控股股东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关联交易

为规范上市公司与北方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北方公司已出具《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并履行以下事项:

“1、北方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内蒙华电控股股东的义务,北方公司及北方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内蒙华电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依法与内蒙华电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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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内蒙华电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内蒙华电或内蒙华电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北方公司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内蒙华电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避免资金占用

为避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北方公司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承诺履行以下事项: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北方公司及北方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亦没有为北方公司及北方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2、本次交易后,北方公司及北方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继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不会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市公司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北方公司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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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如下的主要假设:

1、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2、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财务审计和评估等文件真实可靠;

4、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5、本次交易各方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6、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7、无其它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正蓝旗风电70%股权、北方多伦75.51%股权。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相关文件,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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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正蓝旗风电70%股权、北方多伦75.51%股权,收购股权不涉及新建项目或新增环境污染,本次购买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方案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有权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收购北方公司所持有的正蓝旗风电70%股权、北方多伦75.51%股权,不涉及新增用地,本次交易方案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被有权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均为中国华能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为中国华能内部的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无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反垄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5)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及对外投资事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涉及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标的公司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本次交易不适用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的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本次交易符合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重大方面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股票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股数增加,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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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仍超过4亿元,且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比预计仍将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中企华出具并经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09号《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10号《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正蓝旗风电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503,717.53万元、北方多伦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344,297.33万元。在评估基准日后,正蓝旗风电现金分红金额为58,437.35万元。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参考《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并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正蓝旗风电70%股权作价为311,696.13万元、北方多伦75.51%股权作价为259,986.59万元。

因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基准,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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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正蓝旗风电70%股权与北方多伦75.51%股权。标的公司均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资产产权权属清晰,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标的公司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或变更。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该等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正蓝旗风电与北方多伦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能够提升公司管理装机规模及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此外,标的公司将纳入内蒙华电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将提升内蒙华电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增厚每股收益,有助于内蒙华电进一步完善能源资产布局范围、拓宽收入来源,分散整体经营风险。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及时,运行规范。本次交易不会对现有的管理体制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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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性。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持续保持独立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其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了上市公司的日常运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保持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能,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证天通出具的上市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证天通(2025)证审字21100022号),中证天通已对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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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中证天通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31日/2025年1-3月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变动率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变动率
总资产4,018,311.694,927,045.2722.61%3,987,781.214,875,049.5822.25%
总负债1,554,408.392,313,834.3348.86%1,630,089.212,393,052.1146.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875,739.491,905,163.081.57%1,789,771.151,801,165.140.64%
营业收入505,204.49544,839.037.85%2,229,363.312,385,507.847.00%
净利润92,644.41117,224.7926.53%235,897.12335,237.0142.1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74,403.5792,129.9723.82%232,522.34303,956.2230.7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0.129.09%0.340.4017.65%
资产负债率38.68%46.96%增加8.28个百分点40.88%49.09%增加8.21个百分点

本次交易将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有所增加,每股收益有所增厚,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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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2)本次交易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1)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定价公允。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确认标准及要求、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因标的公司注入公司后导致合并范围扩大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将新增部分关联交易。前述关联交易的发生将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2)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提升上市公司控股装机规模及市场竞争力。本次交易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经营边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八节/

一、同业竞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3)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建立了规范的运营体系,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整体纳入上市公司体系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依法与控股股东北方公司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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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完成对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的控股。本次收购协同效应显著:通过此次收购,上市公司将扩大资产规模,增加装机容量,提高经营效率,增厚公司业绩和股东回报;同时,标的公司能够以此为契机登陆资本市场,通过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方面进行有机整合,以上市公司标准推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不断完善。

3、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情况

本次交易未设置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条款。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百分之一百的,一并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注册程序;超过百分之一百的,一并适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融资(以下简称再融资)的审核、注册程序。

3、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571,682.72万元,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为286,137.05万元,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85,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金额的10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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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股本的30%。拟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后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内蒙华电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5年2月21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区间市场参考价市场参考价的80%
前20个交易日4.153.32
前60个交易日4.323.46
前120个交易日4.383.51

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3.4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公司最近一期末(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已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股份锁定承诺,请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一节/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2025年2月24日,北方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自愿补充承诺,将“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延长为“60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承诺内容不变。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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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正蓝旗风电70%股权、北方多伦75.51%股权,标的资产已取得经营所需的相应资质,标的资产的过户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重组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九)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六条规定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六条的规定。

(十)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而言: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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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十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费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非用于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实施后,将不会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不超过35名,不存在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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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十四)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自查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的核查情况

根据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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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必要性及协同效应

1、本次交易的商业逻辑,是否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是否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协同效应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第八节/四/(二)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及“第九节/四、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无减持计划的承诺》,承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审阅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无减持计划的承诺》;了解了本次交易目的;分析了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易能够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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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核查最近十二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备显著协同效应。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关于本次交易协同效应相关章节,并访谈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等,了解交易双方的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备显著协同效应。

3、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核查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所属行业与科创板上市公司是否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以及拟购买资产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

不适用,上市公司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

(二)支付方式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核查发行价格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价格调整机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要求

(1)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价格调整机制的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三/

(七)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和“第五节/一/(七)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2) 核查情况

查阅上市公司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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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进行核对。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价格调整机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要求。

2、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定向权证、存托凭证等购买资产的,核查发行价格等安排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优先股、可转债、定向权证、存托凭证等购买资产。

3、涉及现金支付的,核查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资金主要来自借款的,核查具体借款安排及可实现性,相关财务成本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现金支付安排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三/(四)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和“第五节/一/(四)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为募集配套资金和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85,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30%,拟使用全部募集配套资金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根据内蒙华电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内蒙华电货币资金为10.82亿元。本次交易所使用现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筹资金和配套募集资金,暂不涉及借款安排。

(2)核查情况

查阅上市公司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以及内蒙华电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3)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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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为募集配套资金和上市公司自有资金,上市公司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4、涉及资产置出的,核查置出资产的原因及影响,估值及作价公允性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资产置出。

5、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26号格式准则》第三章第十六节、第十七节的规定

(1)基本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第五节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第六节 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作价情况”及“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本次交易不涉及换股吸收合并的情形。

(2)核查情况

审阅重组报告书,与《26号格式准则》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核对。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相关信息披露符合《26号格式准则》第十六节的规定,不涉及第十七节的规定。

(三)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

(四)吸收合并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吸收合并。

(五)募集配套资金

1、核查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金额占比(如有)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85,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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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相关信息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和“第五节/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2)核查情况

审阅重组报告书,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核对。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未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的规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核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是否存在现金充裕且大额补流的情形;涉及募投项目的,核查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 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 则上市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募集配套资金投向的具体构成明细及必要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五节/二/(六)募集资金用途”。

(2)核查情况

查阅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安排,分析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3)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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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

3、募投项目的审批、批准或备案情况、相关进展以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募投项目。

(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1、上市公司控制权最近36个月内是否发生变更;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等相关规定,核查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如上市公司控制权最近36个月内发生变更,或者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审慎核查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原因及依据充分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能,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相关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五、本次交易的性质”。

(2)核查情况

审阅重组报告书,并核对《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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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业绩承诺

1、核查业绩承诺的相关协议,业绩承诺的具体内容,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的合规性、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行相关安排的可行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相关协议、业绩承诺具体内容详见重组报告数“第七节/五、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交易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的合规性、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行相关安排的可行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五节/一/(十二)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本次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关于业绩承诺、锁定期等安排;

②核查标的公司所处行业、财务和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计划等,核查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了解标的公司承诺业绩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3)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具有合规性、合理性,业绩承诺具有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行相关安排具有可行性。

2、根据相关资产的利润预测数约定分期支付安排的,是否就分期支付安排无法覆盖的部分签订补偿协议

不适用,本次交易未设置分期支付安排。

3、核查是否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1-2 的业绩补偿范围,如涉及,业绩承诺具体安排、补偿方式以及保障措施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1-2 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业绩承诺具体安排、补偿方式及保障措施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五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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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

②审阅本次交易涉及的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文件;

③审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4、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具体安排、补偿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1-2 的相关规定。

(八)业绩奖励

结合业绩奖励总额上限、业绩奖励对象及确定方式等,核查业绩奖励方案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业绩奖励情况。

(九)锁定期安排

1、核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可转债的锁定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股份锁定安排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三/(九)锁定期安排”。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股份锁定期承诺,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方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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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锁定期不低于60个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涉及重组上市的,核查相关主体的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审阅了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以及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一季报;测算分析了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等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涉及重组上市。

3、特定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相关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不适用,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北方公司,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

4、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的,核查相关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换股吸收合并。

5、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核查相关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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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核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是否自首期发行结束之日起算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情况。

7、核查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核查配套募集资金的可转债锁定期是否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股份锁定安排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第一节/四/(五)锁定期安排”。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本次交易方案;核对了《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8、适用《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的,核查锁定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前北方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3.23%,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北方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

58.49%的股份。北方公司已承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锁定,符合《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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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协议》;核对了《收购办法》《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了本次交易前后交易各方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锁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法》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十)过渡期损益安排

拟购买资产以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过渡期损益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6的规定;标的资产以资产基础法等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过渡期损益安排的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过渡期损益安排的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十一)过渡期损益安排”。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核对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要求。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6的规定。

(十一)收购少数股权(参股权)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收购少数股权的情况。

(十二)整合管控

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如对于公司治理、日常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安排,相关安排是否可以实现上市公司对于拟购买资产的控制;相关分析的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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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五、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整合管控安排”。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关于本次交易整合管控安排相关章节,并访谈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等,了解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可以实现上市公司对于拟购买资产的控制,相关分析具备合理性。

(十三)产业政策

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控股权,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本次交易相关董事会及监事会议案、决议文件,独立董事决议文件等上市公司内部决策资料;

②查阅本次交易的主要业务合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

③查阅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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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高耗能、高排放的,应根据相关要求充分核查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业务,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

(2)核查情况

①核查标的公司环评批复、环评验收报告等文件,了解污染物排放相关情况;

②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环保局网站等查询标的公司是否曾因环境保护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③获取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环保合规证明。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的情形。

(十四)需履行的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程序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程序详见“第一节/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2、核查情况

(1)审阅本次交易涉及的董事会、监事会议案及决议文件;

(2)梳理本次交易所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3)审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就本次交易出具的意见、批复。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及相关风险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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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重组条件

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节/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的合规证明、交易协议、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承诺函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核查了标的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况并获取了相关处罚文件及合规证明文件,并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节/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和工商登记文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清单、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的承诺函,以及交易对方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获取并核查标的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检索及信息核查;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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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八节/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①审阅了上市公司的 2024年审计报告、 2025年1-3月财务报表,及关于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报告》;

②审阅标的公司工商底档、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及内部决议文件、验资报告等文件;

③审阅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

④查阅重组报告书关于本次交易协同效应相关章节;

⑤查阅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⑥访谈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了解交易双方的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

⑦访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了解交易双方的业务重叠情况及未来经营规划,了解同业竞争的形成原因及对本次交易的具体影响;

⑧核查重组报告书关于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协同效应以及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六)重组上市条件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能,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计算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等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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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与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比例;测算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的影响,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构成重组上市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十七)募集配套资金条件

1、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①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而言:

A、上市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况;

B、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即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C、根据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网络核查情况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D、根据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网络核查情况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E、根据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出具的承诺,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F、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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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费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非用于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实施后,将不会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及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符合《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2)核查情况

查阅《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与上市公司情况进行对比复核。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的,还需核查是否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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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标的资产——行业准入及经营资质

1、标的资产从事业务是否存在行业准入、经营资质等特殊要求,如是,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许可、资质、认证等,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1)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主要业务资质、许可、认证以及生产经营合规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一/(七)主要经营资质”及“第四节/二/(七)主要经营资质”。

(2)核查情况

①获取标的公司所从事业务所需资质文件;

②查阅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标的公司开展业务所需必要资质、许可、认证等;

③访谈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了解其开展业务范围及必要资质;

④通过互联网公开查询标的公司在工商、建设、环保、土地、社保、公积金、海关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⑤获取标的公司合法合规证明文件。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许可、资质、认证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2、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采矿权证书,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采矿权证书的具体内容,相关矿产是否已具备相关开发或开采条件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权属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一/(四)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及“第四节/二/(四)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

(2)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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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主要资产科目明细账、资金流水明细账等;

②通过互联网及土地管理相关部门网站查询标的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源类权益;

③访谈标的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层;

④获取并核查标的公司土地使用权证。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名下的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均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标的公司不涉及矿业权。

3、涉及立项、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如未取得,未取得的原因及影响,上市公司是否按照《26号格式准则》第十八条进行特别提示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系标的公司控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2)核查情况

查阅本次交易方案、交易相关协议及董事会议案、决议等文件。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4、涉及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期限、费用标准,主要权利义务情况,以及对拟购买资产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2)核查情况

①查阅公司财务报表、主要资产科目明细账、资金流水明细账等;

2-1-294

②通过查询标的公司业务合同、相关经营许可及业务资质等资料;

③访谈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十九)标的资产——权属状况

1、拟购买标的公司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份变动情况、资金实缴到位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一/(二)历史沿革”及“第四节/二/(二)历史沿革”。

标的公司对外担保、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一/(四)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及“第四节/二/(四)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

标的公司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一/(六)重大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和合法合规情况”及“第四节/二/(六)重大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和合法合规情况”。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工商底档,通过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核实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审阅了标的公司提供的关于诉讼及仲裁的相关文件材料;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等网络平台。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的权属清晰,对外担保、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本次交易的标的公

2-1-295

司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2、拟购买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如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对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一/(四)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及“第四节/二/(四)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信用报告;审阅了标的公司机器设备明细,查阅了房产、土地的相关权属文件;审阅了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或对相关有权部门进行访谈确认;审阅了标的公司提供的关于诉讼及仲裁的相关文件材料;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等网络平台。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主要资产不存在对外担保及抵质押情况,主要资产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3、如主要资产、主要产品涉诉,应当审慎判断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或盈利能力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并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慎发表核查意见;如败诉涉及赔偿,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关会计处理、或有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超过预计损失部分的补偿安排

(1)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主要资产、主要产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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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标的公司诉讼仲裁相关资料;

②查阅了《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③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等网络平台。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主要资产、主要产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十)标的资产——资金占用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相关事项均已予以解决,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二、关联交易情况”。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向标的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了解了报告期内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背景情况;查阅了审计报告及标的公司的往来明细账,复核了款项归还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解决情况;查阅标的公司与资金占用相关的资料;了解标的公司资金管理相关流程及内控的执行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事项均已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前予以解决。

(二十一)标的资产——VIE协议控制架构

1、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不存在VIE协议控制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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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

核查标的公司股权架构安排。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不存在VIE协议控制架构。

(二十二)标的资产——曾在新三板挂牌、前次IPO和重组被否或终止

1、构成重组上市的,筹划重组上市距前次IPO被否或终止之日是否超过6个月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申报IPO、重组被否或终止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相关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与申报IPO、重组时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及原因等情况,是否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不适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未曾申报IPO、且不存在重组被否或终止的情形。

3、拟购买资产是否曾接受IPO辅导,辅导后是否申报,如否,请核查未申报原因及其是否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不适用,标的资产未曾接收IPO辅导。

4、拟购买资产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及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及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处罚及具体情况,本次重组方案中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等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不适用,标的资产未曾在新三板挂牌。

(二十三)交易对方——标的资产股东人数

1、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北方公司。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按照穿透至自然人、非专门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法人、非专门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且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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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口径穿透计算,本次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未超过200人。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2)通过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等平台检索交易对方的相关股东信息。

3、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证券法》第九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的相关规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交易对方——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北方公司,不存在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相关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2)通过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等平台检索交易对方的相关股东信息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中不存在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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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同业竞争的具体内容,相关各方就解决现实同业竞争作出的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该等承诺和措施的后续执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提升上市公司控股装机规模及市场竞争力。本次交易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经营边界。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一、同业竞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核查情况

核查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企业之间的经营范围、业务类型等,核查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已对避免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承诺内容是否明确可执行

(1)基本情况

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北方公司陆续出具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通过资产置换、资产注入等方式逐步减少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

(2)核查情况

核查控股股东就同业竞争出具的承诺,访谈上市公司管理层同业竞争形成的

2-1-300

历史原因、历史上解决同业竞争出具的措施。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重组交易对方曾经对规范与解决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承诺内容明确可执行。

3、结合交易完成后可能导致的现实或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核查并论证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存在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十六)关联交易

1、结合标的资产关联方认定、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核查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

(1)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关联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二、关联交易”。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梳理关联方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②访谈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了解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原因、定价公允性等,分析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变动情况。

③查阅上市公司相关制度,查阅控股股东暨交易对方就关联交易、避免资金占用事项出具的承诺。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2、结合标的资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占标的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的比例等,核查并说明是否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1)基本情况

2-1-301

标的资产关联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二、关联交易”。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梳理关联方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②访谈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了解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原因、定价公允性等,分析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变动情况。

③查阅上市公司相关制度,查阅控股股东暨交易对方就关联交易、避免资金占用事项出具的承诺。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

3、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上市公司为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1)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关联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二、关联交易”。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梳理关联方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②访谈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了解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原因、定价公允性等,分析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变动情况。

③查阅上市公司相关制度,查阅控股股东暨交易对方就关联交易、避免资金占用事项出具的承诺。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金额有所上升,但相关占比均有所下降,本次交易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

2-1-302

的关联交易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充分、合理。

4、结合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等,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1)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关联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二、关联交易”。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梳理关联方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②访谈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了解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原因、定价公允性等,分析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变动情况。

③查阅上市公司相关制度,查阅控股股东暨交易对方就关联交易、避免资金占用事项出具的承诺。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承诺事项及舆情情况

1、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是否按照《重组办法》《26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7等规定出具承诺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出具的相关承诺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2)核查情况

①查阅重组报告书;

②查阅交易各方出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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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查阅《重组办法》《26号格式准则》等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照《重组办法》《26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7等规定出具了相关承诺。

2、本次交易相关的舆情情况,相关事项是否影响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涉及的重大舆情情况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照《重组办法》《格式准则第26号》等规定出具承诺,承诺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按照《重组办法》《格式准则第26号》等规定出具的承诺;

②检索了本次交易在主流媒体上的舆情情况,了解本次交易是否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信息。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照《重组办法》《格式准则第26号》等规定出具承诺,本次交易暂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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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结果或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1、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包括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增减值幅度等),并结合不同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差异情况、差异原因、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设置等因素,对本次最终确定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审慎核查;如仅采用一种评估或估值方法,核查相关情况合理性、评估或估值方法的适用性、与标的资产相关特征的匹配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评估的基本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 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作价情况”;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相关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2)核查情况

①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

②分析各标的公司不同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两种方法结果的客观性、公允性;

③分析同行业企业公开的评估资料,分析同类企业的方法选择、评估假设、评估增值情况、定价方法等信息。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均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两种方法下估值结果存在差异,针对以上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已进行审慎核查。估值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系由于收益法与市场法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标的公司预期收益资本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获利能力考虑其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导致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评估结论存在一定差异,但差异率均在合理区间内。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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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要影响的评估或估值假设合理性,如宏观和外部环境假设及根据交易标的自身情况所采用的特定假设等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评估的基本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一/(三)评估假设”。

(2)核查情况

①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

②审阅了标的资产相关业务情况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相关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守了市场通行惯例,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存在评估或估值特殊处理、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核查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影响,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审慎性发表明确意见

本次评估不涉及存在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九)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各标的资产选取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评估对象收益法评估结果市场法评估结果最终所选取的评估方法
正蓝旗风电503,717.53498,795.31收益法
北方多伦344,297.33338,876.08收益法

收益法评估的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二、标的资产具体评估情况”。

2、核查情况

(1)审阅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评估说明;

(2)了解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等情况,了解标的公司所处行

2-1-306

业的发展情况;

(3)了解标的公司运营服务模式,上网电量、电价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

(4)审阅标的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购售电协议等与业务相关的协议并函证重要客户;

(5)了解标的公司的生产模式,分析主要构成成本的性质,对标的公司主要成本变动趋势进行分析,走访并函证重要供应商;

(6)对标的公司财务费用的变动进行分析;

(7)了解并分析标的公司资本性支出计划的合理性;

(8)复核收益法折现率的计算过程,并对主要参数的选取合理性进行分析;

(9)了解预测期限选取的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在预测标的公司未来的上网电量时,已结合核准装机容量、当期实际发电利用小时数以及综合厂用电率等,预测电量具备合理性;

(2)在预测标的公司未来的电价时,已结合其报告期电价水平、运营期限以及最新的电力交易政策,预测电价具备合理性;

(3)在预测标的公司未来的营业成本时,已结合标的公司历史年度外购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人工成本、折旧费、保险费、外部劳务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管理费、信息化维护费、安全生产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及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等情况,营业成本预测具备合理性;

(4)税金及附加预测过程中,已结合评估基准日主要涉及的税种等进行预测,税金及附加预测具备合理性;

(5)财务费用预测过程中,已结合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现有贷款余额及执行的利率标准进行预测,具备合理性;

(6)其他收益预测过程中,已结合标的公司依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进行预测,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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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得税预测过程中,已结合公司现有所得税政策以及未来情况进行预测,具备合理性;

(8)资本性支出预测过程中,已结合标的公司存量资产的正常更新支出进行预测,具备合理性;

(9)营运资金预测过程中,货币资金保有量主要是考虑维持企业经营周转期内应付的主营业务成本以及相关税费支出所需要保留的最低货币资金量进行确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周转次数确定,营运资金的预测与未来年度的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

(10)折现率预测过程中,主要参数的取值能够合理反应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的特定风险及自身财务风险水平,折现率取值具备合理性;

(11)预测期限结合风力发电设备的设计寿命、可行性研究报告、宏观政策及行业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存在永续和增长的情形,不存在为提高估值水平而刻意延长评估期间的情况;

(12)预测数据与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业务发展情况、未来年度业务发展预期、核心竞争优势等保持一致,不同参数在样本选取、风险考量、参数匹配等方面保持一致性,相关参数的选取和披露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的要求;

(13)本次交易评估作价或业绩承诺不包含募投项目收益,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三十)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不适用,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不涉及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

(三十一)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不适用,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不涉及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

(三十二)以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不适用,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不涉及以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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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

(三十三)交易作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1、结合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原因和交易背景,转让或增资价格,对应的标的资产作价情况,核查并说明本次交易中评估作价与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分析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一/(十一)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及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及“第四节/二/(十一)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及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2)核查情况

①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

②审阅了标的公司工商档案及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估值情况,了解定价的依据并分析合理性。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2年12月及2024年12月,北方公司对北方多伦按1元/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进行增资,未进行资产评估,增资时北方多伦属于北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公司按照注册资本平价出资具有合理性;2024年12月,北方公司与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约定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对北方多伦增资100,000.00万元,其中20,447.6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增资作价为4.89元/注册资本,增资价格参照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4)第534号)确定。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4)第534号),以2024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北方多伦账面净资产为110,164.60万元,评估值350,073.52万元,增值额239,908.92万元,评估增值率217.77%。北方多伦本次交易中评估作价与前次中银金融产投增资时评估作价不存在较大差异且相关差异具有合理性。

2022年12月及2025年6月,北方公司对正蓝旗风电按1元/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进行增资,未进行资产评估。正蓝旗风电属于北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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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按照注册资本平价出资具有合理性。

除前述情况及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外,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增减资、股权转让、或者相关情形涉及的资产评估情况。

2、结合本次交易市盈率、市净率、评估增值率等情况,以及标的资产运营模式、研发投入、业绩增长、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定价情况等,多角度核查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可比上市公司、可比交易的可比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市盈率、市净率、评估增值率等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三/

(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2)核查情况

①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

②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交易市盈率情况,分析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以及可比交易平均市盈率,本次交易评估作价具有谨慎性和合理性。

3、如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核查是否存在收益法评估结果低于资产基础法的情形。如是,核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经营性减值,对相关减值资产的减值计提情况及会计处理合规性

(1)基本情况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及市场法进行评估。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说明。

(3)核查意见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及市场法进行评估,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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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交易定价的过程及交易作价公允性、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作价公允性、合理性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三、董事会关于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说明,结合评估增值率情况,分析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系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的过程及交易作价具备公允性、合理性。

5、评估或估值基准日后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行业发展趋势、市场供求关系、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毛利率等,对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评估基准日后未发生重大变化。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并核查、分析了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标的公司所在行业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基准日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变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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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商誉会计处理及减值风险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系同一控制下收购,不新增商誉,对上市公司商誉不产生影响。

2、核查情况

(1)审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机构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

(2)分析此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商誉产生的影响。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系同一控制下收购,不新增商誉,对上市公司商誉不产生影响。

(三十五)行业特点及竞争格局

1、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选取的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标的资产所处行业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二、标的公司的行业分类及行业特点”。

(2)核查情况

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等,对标的公司所属行业进行了分析。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选取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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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情况,相关趋势和变化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影响

(1)基本情况

与标的公司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情况及对标的公司的影响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三/(一)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和“第九节/二、标的公司的行业分类及行业特点”。

同时,关于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政策对标的公司的风险因素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二、与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

(2)核查情况

①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了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分析相关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②访谈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标的公司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所处的相关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相关风险已于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3、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是否客观、全面、准确,是否具有可比性,前后是否一致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所在行业中,与标的公司在业务结构、经营规模等方面较为可比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银星能源(000862.SZ)、嘉泽新能(601619.SH)、节能风电(601016.SH)、江苏新能(603693.SH)。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对同行业上市公司具体业务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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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客观、全面、准确,具有可比性。

4、是否引用第三方数据,所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及权威性

(1)基本情况

重组报告书引用了中电联、国家能源局的统计数据等第三方数据。

(2)核查情况

审阅重组报告书,并核对第三方数据来源,了解第三方数据的权威性。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组报告书引用了第三方数据,所引用的数据具备真实性及权威性。

(三十六)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1、报告期各期拟购买资产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与标的资产业务规模的匹配性;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的,对同一客户、供应商交易金额存在重大变化的,核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三、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定价具备公允性,且上述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资产业务规模与相关交易能够匹配。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不存在较大变化。

(2)核查情况

①获取标的公司的销售、采购明细表及其他主要财务数据,审阅审计报告,了解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情况;

②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供应商,通过公开信息检索,了解标的公司与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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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主要供应商交易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及与标的公司业务规模的匹配性,分析其合理性、客户及供应商稳定性和业务可持续性;

③向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发送函证,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确认报告期内销售、采购等交易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与其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标的公司的采购业务与销售业务具有匹配性。

2、报告期内拟购买资产涉及新增客户或供应商且金额较大的,核查基本情况、新增交易的原因及可持续性;涉及成立时间较短的客户或供应商且金额较大的,核查合作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客户总体较为稳定,供应商变动主要系标的公司建设期内采购风机/工程施工服务导致。标的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三、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2)核查情况

①审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采购及销售情况;

②审阅报告期内客户及供应商销售及采购合同;

③通过公开信息及访谈所获取资料,核查相关客户、供应商的成立时间;

④对标的公司及相关客户供应商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合作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涉及新增客户或供应商且金额较大的,新增交易均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可持续性;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中不涉及成立时间较短的客户或供应商。

3、拟购买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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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三、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2)核查情况

①对标的公司前五大供应商进行走访;

②审阅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调查表。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中,除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外,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标的公司与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二/(二)交易标的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部分披露。除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外,不存在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标的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在前五大客户中占有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中,除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内蒙华电外,标的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标的公司与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内蒙华电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二/(二)交易标的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部分披露。除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内蒙华电外,不存在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标的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在前五大供应商中占有权益的情形(若供应商为上市公司,非为前十大股东)。

4、拟购买资产客户或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核查相关情况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集中度较高是否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销售收入主要来自向国家电网下属公司销售电力。标的公司的主要客户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三、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标的公司的主要盈利模式是通过风力发电项目的电力销售收入实现盈利。标的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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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并运营风电场,将生产的清洁电力并入国家电网,按照上网电价政策获得电费收入,其客户集中度较高具备合理性。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三、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标的公司向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及其附属企业的采购比例较高,主要由于项目建设期采购风力发电机及工程施工服务等,其部分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具备合理性。

(2)核查情况

①统计分析了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占当期销售、采购总额的比例;

②访谈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

③对标的公司及其主要供应商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与标的公司交易的公允性。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拟购买资产客户或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具备合理性,集中度较高未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十七)财务状况

1、结合拟购买资产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核查拟购买资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与业务模式的匹配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以及规模特征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二/(一)标的公司的行业分类及行业特点”。标的公司的销售模式具体情况,详见“第四节/三/(四)经营模式及核心业务情况”。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②结合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分析标的公司财务状况与业务模式的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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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结合走访、函证、盘点、分析性复核程序等对标的资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④通过走访、函证、核查大额银行流水等方式对标的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

⑤对标的公司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等信息;了解标的公司销售模式、标的公司财务状况与业务模式匹配性等信息。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具有真实性,其经营业绩与行业特点、规模特征以及销售模式等保持匹配。

2、拟购买资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计提比例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显著差异及具体原因;结合应收账款的主要构成、账龄结构、主要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期后回款进度等因素,核查拟购买资产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较大的可收回风险及坏账损失计提的充分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均为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且主要为电力销售组合,无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公司对应收电费未计提坏账准备,主要系各期末应收电费为最后一个月发电电费,账龄在一个月以内,且公司电费无补贴收入,期后一个月内均可全部收到回款,因此未计提坏账损失。

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具体如下表所示:

可比公司组合类别确定依据减值方法
嘉泽新能组合一应收各地国网公司款项通过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并基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时,使用内部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等数据,并结合当前状况和前瞻性信息对历史数据进行调整。在考虑前瞻性信息时,使用的指标包括经济下滑的风险、预期失业率的增长、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境和客户情况的变化等。定期监控并复核与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相关的假设。
组合二除组合一之外的应收款项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江苏新能组合一本组合以应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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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公司组合类别确定依据减值方法
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除组合2、组合3之外的应收款项)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项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账龄计算方法:自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开始计算应收账款账龄,每满12个月为1年,按先进先出的原则统计应收账款账龄,不足1年仍按1年计算。
组合二本组合为应收电网公司电费(燃煤基准价部分),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项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组合三本组合为应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该组合均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
银星能源应收账款组合1电网客户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和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款项融资,本集团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组合2除电网之外的客户
节能风电组合1:本组合以电力销售应收账款(国内)部分作为信用特征电力销售应收账款(国内)主要包括应收标杆电费和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客户集中为各地电网公司及其他电力销售客户,客户数量较为有限且单项金额较大。应收标杆电费形成的应收账款,欠款方为电网公司,电网公司信用及支付记录较好,通常自出具账单日起30-60天内收款,账龄较短。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形成的应收账款,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及财政部主要付款惯例结算,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至地方电网公司等单位,再由地方电网公司等单位根据电量结算情况拨付至发电企业。
组合2:本组合以电力销售应收账款(国外)部分作为信用特征电力销售应收账款(国外)主要为澳大利亚电厂售电款形成的应收款项(为子公司),欠款方为Australia Energy Market Operator Ltd(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商有限公司),电费按周结算,四周后付款,由Australia Energy Market Operator Ltd向澳大利亚电厂开具Recipient Created Tax Invoice(税务发票),发票中注明付款时间,付款时间在发票日后一周内,客户信用及支付记录较好。

上述可比公司中,嘉泽新能应收补贴电费占比均在90%以上,因此未区分标杆电费和补贴电费,均按照与其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损失,2023及2024年末计提比例分别为1.70%、1.63%。

银星能源、节能风电的应收账款均包含标杆电费及补贴电费,具体金额未拆分披露,均按照与其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损失;银星能源2023及2024年末计提比例分别为0.44%、0.44%,节能风电2023及2024年末计提比例分别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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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未计提应收基础电费信用减值损失,仅对补贴电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标的公司收入构成中仅包含基础电费,无补贴电费,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一致。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报告等资料,获取标的公司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相关的会计政策,复核其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②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比例;

③访谈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情况、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④获取应收账款的科目明细表,公开信息核查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主要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公开渠道信息核查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应收账款不存在较大的可收回风险,无需计提坏账准备。

3、拟购买资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毁损的固定资产;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合理,折旧费用计提是否充分;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是否恰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及参数是否合理,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1)基本情况

①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及资产减值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主要为风力发电机组。

对于固定资产,标的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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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由于上述资产中不存在长期未使用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未发生减值的迹象,标的公司不存在需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②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合理

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政策具体如下表所示:

银星能源折旧年限(年)残值率折旧计提政策
房屋及建筑物8-45年5%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
机器设备8-20年5%
运输工具6-10年5%
其他设备5-10年5%
江苏新能折旧年限(年)预计净残值率折旧计提政策
房屋建筑物20-305%本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机器设备10-205%
运输设备55%
电子及其他设备3-80%-5%
节能风电折旧年限残值率折旧计提政策
房屋及建筑物20-455%本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发电及相关设备5-255%
运输设备5-105%
电子设备及其他55%
嘉泽新能折旧年限(年)残值率折旧计提政策
房屋建筑物20-50年5%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本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采用平均年限法。
机器设备20-25年5%
运输设备4-5年5%
其他设备3年5%

标的公司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具备合理性,折旧费用计提充分,标的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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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

①获取固定资产的科目明细表;

②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获取相关盘点记录文件,查看主要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查看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分析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判断标的公司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③访谈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确认标的公司折旧政策是否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不存在涉及资产减值的长期闲置或损毁的固定资产;标的公司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充分;标的公司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恰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及参数合理,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准确。

4、结合拟购买资产各存货类别的库龄情况、产品的保质期、订单覆盖情况、单位产品结存成本与预计售价等因素核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范围、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

不适用,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无存货。

5、如存在企业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的情形,核查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不适用,标的公司不存在因企业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的情形。

6、核查拟购买资产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可回收性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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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2)核查情况

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三十八)经营成果

1、拟购买资产收入结构变动的原因,收入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拟购买资产收入季节性、境内外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情况的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变动情况、收入季节性、境内外分布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四/(一)/2/(2)营业成本分析”及“第九节/四/(二)/2/(2)营业成本分析”。

经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披露文件,标的公司收入结构变动情况、季节性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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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查阅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

②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变动情况;

③查阅审计报告,获取标的公司收入明细表,对标的公司收入季节性分布等情况进行分析。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拟购买资产收入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拟购买资产收入季节性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2、拟购买资产具体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具体收入确认时点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一/(十五)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处理”及“第四节/二/

(十五)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

拟购买资产具体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匹配。经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2)核查情况

①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核查标的公司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异;

②核查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计量原则和具体的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检查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和计量是否遵循制定的会计政策。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拟购买资产具体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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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3、对拟购买资产收入核查的方法、过程、比例和结论,若存在多种销售模式、在多个国家地区开展业务等情形,请分别说明有关情况;对于报告期收入存在特殊情形的,如新增主要客户较多、收入增长显著异常于行业趋势等,独立财务顾问是否采取了补充的收入真实性验证核查程序

(1)基本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销售情况执行函证程序,发函询证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等科目与主要客户账面金额是否相符,验证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主要客户函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正蓝旗风电营业收入(A)26,958.31106,020.3280,716.09
回函确认金额(B)26,572.51105,725.2379,632.17
回函比例(C=B/A)98.57%99.72%98.66%
北方多伦营业收入(A)13,036.6851,246.0638,530.44
回函确认金额(B)13,036.6851,246.0638,090.37
回函比例(C=B/A)100.00%100.00%98.86%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采取的收入真实性验证核查程序如下:

①了解标的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项关键控制点;

②核查标的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

A获取标的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合同条款与条件,核查标的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B将标的公司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评估标的公司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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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变动执行分析性程序,分析收入变动的合理性,并与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识别是否存在异常收入变动情况及评估相关变动原因是否合理;

④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执行检查程序,将报告期内收入确认的金额和时点与销售合同、电费结算单、发票等支持性文件进行核对,并执行重新计算程序,以验证收入确认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与标的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相符;

⑤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就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电费结算单及其他支持性文件,确认收入是否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

⑥查询标的公司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核查主要客户的背景信息;

⑦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华北分部,了解主要客户基本情况、与标的公司的合作历史、主要合作内容、付款条款、合同签署情况、关联关系等情况;

⑧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销售情况执行函证程序,发函询证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应收账款余额等科目与主要客户账面金额是否相符,验证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

⑨取得标的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检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流水,银行回单显示的客户名称、回款金额是否同账面一致。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特殊异常情形。

4、拟购买资产收入变动及其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的具体情况及其变动关系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四、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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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

②分析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波动趋势及波动原因。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拟购买资产收入变动及其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关系合理。

5、拟购买资产成本归集方法、成本归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成本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核算折旧成本。标的公司成本构成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四、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②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成本归集方法及成本构成。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成本归集方法符合会计准则,成本归集准确完整,归集方法及成本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6、拟购买资产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相关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相关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相关内容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四、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②了解标的公司服务、产品定价逻辑及毛利率情况,分析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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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财务数据。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拟购买资产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具备合理性,相关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7、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较大波动及其原因,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合理性,销售费用以及市场推广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推广活动所涉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适用,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

8、拟购买资产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或者远低于净利润的,核查其原因及主要影响,并就其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四、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②复核拟购买资产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匹配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或者远低于净利润的情形,标的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9、对拟购买资产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如拟购买资产未盈利,核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是否有助于上市公司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

(1)基本情况

拟购买资产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四、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拟购买资产不存在未盈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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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

①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人员;

②查阅标的公司上下游行业相关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等情况, 对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进行分析。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具备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未盈利的情形。

(三十九)审核程序

不适用,本次交易不适用简易审核程序和快速审核程序。

(四十)信息披露要求及信息披露豁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已按照《格式准则第26号》第五条、第六条以及《重组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不涉及信息披露豁免事项。

2、核查情况

结合《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26号》《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复核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备考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申报文件中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本次交易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符合《格式准则第26号》以及《重组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应该提供未提供相关信息或文件的情形;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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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豁免。

(四十一)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一会计年度未出现业绩异常情况,本次交易不存在拟置出资产。

2、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上市公司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一会计年度未出现业绩异常情况,本次交易不存在拟置出资产。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的合理性分析

(一)标的资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1、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并经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09号《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410号《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正蓝旗风电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503,717.53万元、北方多伦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344,297.33万元。在评估基准日后,正蓝旗风电现金分红金额为58,437.35万元。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参考《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并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经交易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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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正蓝旗风电70%股权作价为311,696.13万元、北方多伦75.51%股权作价为259,986.59万元。

根据交易双方协商结果,本次交易中,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比例安排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其他
1北方公司正蓝旗风电70%股权25,559.08286,137.05-311,696.13
2北方公司北方多伦75.51%股权259,986.59--259,986.59

2、本次交易定价与同行业可比交易估值比较

(1)市盈率与可比上市公司比较情况

选取与标的公司可比的上市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票代码公司简称市盈率
1000862.SZ银星能源52.17
2601016.SH节能风电15.43
3601619.SH嘉泽新能12.83
4603693.SH江苏新能21.06
平均值25.37
正蓝旗风电7.76
北方多伦10.01

注1: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2024年12月31日收盘时总市值/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注2: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市盈率=评估值/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综上,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的评估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评估及作价情况具有谨慎性和合理性。

(2)市盈率与可比交易比较情况

本次评估选取近年来标的公司主要业务为陆上风力发电的交易案例且经营规模与正蓝旗风电及北方多伦类似的案例作为可比交易案例,本次交易与可比交易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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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方交易标的评估基准日交易市盈率
中船科技镶黄旗鑫源风电100%股权2024/8/316.98
中船科技内蒙乌达莱风电40%股权2024/4/306.48
银星能源阿拉善风电100%股权2022/6/306.25
川能动力川能风电30%股权2022/9/3015.95
川能动力美姑能源26%股权2022/9/3015.32
川能动力盐边能源5%股权2022/9/3024.39
平均值-12.56
正蓝旗风电2024/12/317.76
北方多伦2024/12/3110.01

注:交易标的市盈率=评估总市值/评估基准日前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结果与可比上市公司、可比交易案例相比审慎、合理。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正式出具并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的市盈率和市净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可比交易不存在显著差异,评估定价公允。

(二)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区间市场参考价市场参考价的80%
前20个交易日4.153.32
前60个交易日4.323.46
前120个交易日4.3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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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为3.4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指内蒙华电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北方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之当日,下同)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事项,发行价格不再调整,如有除派息以外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三)本次发行股份价格的合理性

1、本次发行股份定价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经交易各方商议,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股份定价是交易各方协商的结果

本次发行的发股价格系交易各方基于上市公司停牌前的市场走势等因素,在兼顾交易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综合协商确定,有利于各方合作共赢和本次重组的成功实施。

3、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案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以保护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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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及发行股份定价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选择具备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分析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定价方式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五、本次评估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本次交易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对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的核查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条件。除正常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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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正式出具并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评估定价公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问题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的影响分析,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和“第九节/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当期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根据中证天通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强化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有所提升,有利于保护公司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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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治理机制的核查意见

近年来,上市公司大力推进能源结构转型,低碳清洁能源比例不断提高。本次收购正蓝旗风电和北方多伦有利于提升公司清洁能源占比,符合国家“双碳”战略及公司“坚持购建并举,全面落实清洁能源转型”的发展战略。

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丰富,上市公司在多年的风力发电业务运行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及管理经验。本次收购有助于上市公司持续提升资产规模和质量,进一步提升清洁能源的装机规模及占比,在国家大力推动新能源的政策背景下,清洁能源的装机规模增加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内蒙华电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将提升内蒙华电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并进一步提高内蒙华电的竞争力及资本市场投资价值,为全体股东创造收益。

上市公司作为内蒙古地区重要的综合性能源企业,火电业务在公司整体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火电业务的盈利波动主要受煤炭价格和市场化电价的影响。煤炭作为火电的主要燃料,其价格波动直接关系到火电企业的成本,近年来,煤炭价格的波动时常导致火电企业的燃料成本不稳定,进而影响了火电业务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将显著提升,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降低对传统火电业务的依赖,对冲火电业务盈利波动的风险。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建立健全了相关法人治理机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为了规范公司运作和管理,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运作,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更加符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维护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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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能力,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合同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有效,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后无法及时获得标的资产的风险。

九、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北方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交易对方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十、本次交易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的影响分析,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以及“第九节/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当期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部分的内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稳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十一、本次交易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北方公司,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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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北方公司,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

十二、本次交易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制定了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加快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整合,提高整体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在业务、人员、财务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规范,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整合资源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实力,及时、高效完成标的公司的经营计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企业预期效益。

(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上市公司将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定,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但并不能完全排除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可能。上市公司已拟定填补回报的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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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上市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经制定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有效执行。

十四、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结果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内蒙华电自本次交易停牌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即自 2024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9日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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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暨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以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身份/职务交易日期交易方向成交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董凤莲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张俊才的母亲2025/04/01买入500500
2025/04/29买入5001,000
2025/05/08卖出500500
2025/05/09卖出5000
王燕利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工作处处长张瑞锋的配偶2024/09/24卖出6000
2025/02/21买入2,8002,800
2025/04/16卖出2,8000
郝昊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总账会计2025/02/25买入4,8004,800
2025/02/26买入13,30018,100
杨林绪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计划部主任、2025/04/15买入10,00010,000
2025/04/15买入1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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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身份/职务交易日期交易方向成交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内蒙华电董事杨晓华的配偶2025/04/25买入3,40023,400
2025/04/28卖出23,4000
2025/04/29买入4,0004,000
2025/04/29买入4,4008,400
2025/04/29买入7009,100
2025/04/29买入4,60013,700
2025/04/29买入1,00014,700
2025/04/29买入10014,800
2025/04/29买入2,50017,300
2025/04/29买入6,90024,200
2024/05/09卖出24,2000

注:上表中股份变动数、结余股数均为流通股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已出具了声明和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张俊才直系亲属董凤莲

“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市场公开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内蒙华电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消息;本人直系亲属张俊才未向本人透漏内蒙华电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指示;本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内蒙华电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

本人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内蒙华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内蒙华电。”

2、张俊才

“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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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凤莲上述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向董凤莲透漏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董凤莲作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指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蒙华电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若上述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董凤莲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内蒙华电。”

(3)张瑞锋直系亲属王燕利

“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况;

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市场公开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内蒙华电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消息;本人配偶张瑞锋未向本人透漏内蒙华电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指示;

本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内蒙华电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

本人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内蒙华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内蒙华电。”

(4)张瑞锋

“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其他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况;

王燕利上述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2-1-342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向王燕利透漏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王燕利作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指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蒙华电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若上述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王燕利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内蒙华电。”

(5)郝昊

“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况;

本人在交易内蒙华电股票时未获知任何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内蒙华电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

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内蒙华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内蒙华电。”

(6)杨晓华直系亲属杨林绪

“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况;

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市场公开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内蒙华电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消息;本人直系亲属杨晓华未向本人透漏内蒙华电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指示;

本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内蒙华电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

2-1-343

本人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内蒙华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内蒙华电。”

(7)杨晓华

“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况;杨林绪上述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向杨林绪透漏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杨林绪作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指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蒙华电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若上述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杨林绪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内蒙华电。”

2、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北方公司

自查期间内,北方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存在变动,具体如下:

交易股票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核查期间期末持有数(股)
内蒙华电12,565,800-3,344,647,286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有关文件材料,2025年4月7日,北方公司向内蒙华电出具《关于增持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并于2025年4月9日首次增持内蒙华电股票,详见《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临2025-013)。北方公司该次增持计划

2-1-344

系基于对内蒙华电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作出,目的为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市场稳定,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北方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为履行增持计划而开展,北方公司已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并于 2025年7月8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增持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通过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根据北方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承诺:

“在内蒙华电本次重组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本公司不存在且承诺不会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内蒙华电(600863.SH)股票的情况。

本公司在前述保证及承诺所包含的期间内,保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以任何方式将内蒙华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公司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公司保证本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查期间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①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核查期间部门业务类型股份变动数量(股)核查期间期末持有数(股)
2024/8/11 -2025/7/9证券衍生品投资部非交易过户数量增加1,281,30040,869,600
非交易过户数量减少1,281,300
证券买入13,630,400
证券卖出6,089,350
融券转自营61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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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期间部门业务类型股份变动数量(股)核查期间期末持有数(股)
自营转融券668,750
ETF申购成分券减少6,300
权益投资部证券买入709,0000
证券卖出709,000
权益客需部证券买入34,519,590761,413
证券卖出35,385,181

②下属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核查期间交易主体业务类型股份变动数量(股)核查期间期末持有数(股)
2024/8/11 -2025/7/9上海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证券买入6,196,32531,800
证券卖出13,278,425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买入13,4000
证券卖出47,300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证券买入5,615,05025,400
证券卖出5,677,650

注:根据相关方公告,上海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国泰海通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本公司权益证券及衍生品的投资交易账户、资管计划管理账户等买卖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融资融券账户买卖股票系执行经纪业务客户委托指令。前述股票交易行为均属于正常市场化交易,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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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联席主承销商,对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期间,其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况如下:

①金融市场投资总部股票投资部交易情况

核查期间股份变动数量(股)买入/卖出核查期间期末持有数(股)
2024/8/11-2025/7/99,200,000买入9,200,000

②金融市场投资总部衍生投资部交易情况

核查期间股份变动数量(股)买入/卖出核查期间期末持有数(股)
2024/8/11-2025/7/910,582,923证券买入386,823
7,318,400证券卖出
188,300申购赎回过入
339,000申购赎回过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及子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同时,本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隔离,金融市场投资总部和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委员会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部门及子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并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的情况。”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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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联席主承销商,对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期间,其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况如下:

①自营账户交易情况

核查期间股份变动数量(股)买入/卖出核查期间期末持有数(股)
2024/8/11-2025/7/9944,900买入9,000
958,200卖出

②融资融券专用账户交易情况

核查期间股份变动数量(股)买入/卖出核查期间期末持有数(股)
2024/8/11-2025/7/95,510,800担保品买入2,783,424
16,676,600担保品卖出
13,508,600融资买入
2,939,900卖券还款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交易账户中,自营类账户交易包括量化交易和衍生品对冲交易,其中,量化交易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下达交易指令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衍生品对冲交易是使用现货来对冲市场风险的一种策略,目的是减少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以上两种交易均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形。融资融券账户交易由单个客户独立决策,持有股份为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实际持有,该业务亦不涉及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内幕信息。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内蒙华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

2-1-348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认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五、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聘请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备考报表审阅机构;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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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部审核意见

一、假设前提

(一)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重组报告书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

(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四)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

(五)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六)内蒙华电本次重组方案能够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存在其他障碍,并能够如期完成;

(七)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重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真实可靠;

(八)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发生。

二、国泰海通证券对本次交易的内部审核意见

(一)国泰海通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1、提出内部审核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类型,项目小组提出内部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2、立项审核

国泰海通证券投行委设立了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通过项目立项评审会议方式对并购重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风险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立项申请经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项目小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同时国泰海通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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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内核委员会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委员会审核

国泰海通证券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并购重组项目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并购重组项目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并购重组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并购重组项目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报出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国泰海通证券内核意见

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于2025年7月4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了内蒙华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会议共7名委员参与表决,经2/3以上参会内核委员表决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同意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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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上市公司聘请国泰海通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与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股票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或变更事项;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8、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9、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10、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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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3、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

14、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15、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6、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制定了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7、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18、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作了充分揭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

19、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行为。除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各中介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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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标的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410号正蓝旗上都镇电厂西南出让31,822.00工业用地2073.03.23
2正蓝旗风电蒙(2025)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75号正蓝旗上都镇黃旗嘎查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500KV中心汇集站出让34,440.76工业用地2072.04.25
3正蓝旗风电蒙(2022)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450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台村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号升压站出让22,500.00工业用地2072.04.25
4正蓝旗风电蒙(2022)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4503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一号升压站出让33,089.93工业用地2072.04.25
5正蓝旗风电蒙(2022)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4427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奎苏河嘎查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号升压站出让29,963.26工业用地2072.04.25
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195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3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5
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03号正蓝旗哈毕日嗄镇前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188号正蓝旗哈毕日嗄镇前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197号正蓝旗上都镇恩格尔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正蓝旗上都镇恩格尔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207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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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0200号用地
1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17号正蓝旗上都镇恩格尔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16号正蓝旗上都镇恩格尔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21号正蓝旗上都镇恩格尔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18号正蓝旗上都镇恩格尔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24号正蓝旗上都镇恩格尔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14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22号正蓝旗上都镇恩格尔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189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2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38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2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44号正蓝旗上都镇恩格尔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2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13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2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02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2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08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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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2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10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2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06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2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04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2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03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2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09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3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187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3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196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3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07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3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12号正蓝旗上都镇卓龙河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3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194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3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15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3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191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3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192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3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2072.04.24

2-1-356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0238号用地
3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43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4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39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4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41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4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40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4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42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4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44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4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47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4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46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4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50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4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49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4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3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5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27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5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26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2-1-357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5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28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5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3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5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25号正蓝旗上都镇阿日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5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3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5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2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其门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5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3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其门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5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3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5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1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6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0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其门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6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7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6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9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6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9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其门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6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7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6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2072.04.24

2-1-358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0279号用地
6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7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6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0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6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9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胜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6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2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7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74号正蓝旗哈毕日嗄镇前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7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2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其门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7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1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7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0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7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18号正蓝旗哈毕日嗄镇前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7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1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其门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7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295号正蓝旗哈毕日嗄镇前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7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2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7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41号正蓝旗哈毕日嗄镇前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2-1-359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7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43号正蓝旗哈毕日嗄镇前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8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45号正蓝旗哈毕日嗄镇前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8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39号正蓝旗哈毕日嗄镇前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8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57号正蓝旗哈毕日嗄镇前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8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5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后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8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49号正蓝旗哈毕日嗄镇前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8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56号正蓝旗哈毕日嗄镇前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8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5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大营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8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5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二架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8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61号正蓝旗哈毕日嗄镇前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8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6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后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9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6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后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9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6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大营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9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后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2072.04.24

2-1-360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0360号用地
9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6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后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9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6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后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9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5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后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9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5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后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9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5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红星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9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4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红星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8.01
9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4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后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0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33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后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0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8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后半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0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8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大营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0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5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0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8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0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5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2-1-361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10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8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0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5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0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5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0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5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1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5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1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0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1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08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1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0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1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1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1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1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1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1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1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1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1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0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1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2072.04.24

2-1-362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0404号用地
12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0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奎苏河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2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64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奎苏河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2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6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2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8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2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6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2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8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2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6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奎苏河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2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81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哈拉盖图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2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66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哈拉盖图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2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63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奎苏河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3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0460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哈拉盖图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13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787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苏木图河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2.04.24
13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788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苏木图河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2.04.24

2-1-363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13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793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苏木图河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3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794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苏木图河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3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795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苏木图河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3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796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苏木图河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3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02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苏木图河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3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03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苏木图河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3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04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苏木图河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4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05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苏木图河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4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45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4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46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4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47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4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48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4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57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4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出让342.24工业2073.03.22

2-1-364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1858号用地
14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59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4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60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4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61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5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62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5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94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乌日特音敖包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5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95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乌日特音敖包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5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96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5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97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5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898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5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900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5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901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5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902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5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903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1-365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16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904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6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905号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恩克宝力格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6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911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6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912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6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913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6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914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6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1915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6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48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6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49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6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50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7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51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7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52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7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53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7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2073.03.22

2-1-366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2054号用地
17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55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7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64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7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65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7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66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7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67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7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68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8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69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8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70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8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71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8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72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3
18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73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8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85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8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86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1-367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18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87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8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88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8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89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9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98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9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099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9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00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9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01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9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02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9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03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9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04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9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05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19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06号正蓝旗宝绍岱苏木赛汗塔拉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19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42号正蓝旗上都镇四郎城嘠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0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正蓝旗上都镇四郎城嘠查出让342.24工业2073.03.22

2-1-368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2143号用地
20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4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单井听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0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4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单井听呼都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0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4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南胡鲁斯台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0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6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南胡鲁斯台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0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6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南胡鲁斯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0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6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南胡鲁斯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0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6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0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6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红星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0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9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三道沟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1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9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三道沟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1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9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三道沟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1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9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三道沟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1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9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1-369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21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98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大营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1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19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大营子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1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0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大营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1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0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大营子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1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0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大营子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1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1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胜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2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1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胜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2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1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三道沟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2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1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三道沟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2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3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2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3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2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3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2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3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2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2073.03.22

2-1-370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2234号用地
22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3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2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3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胜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3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3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胜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3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38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胜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3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23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民胜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3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1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3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1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3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1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3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18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3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1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3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2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3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2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4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2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道伦呼都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1-371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24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8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山嘴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4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8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山嘴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4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8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山嘴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4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8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山嘴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4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8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山嘴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4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8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山嘴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4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88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山嘴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4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9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山嘴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4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9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山嘴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5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39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南胡鲁斯台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5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69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5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698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5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69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5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65.00工业2073.03.22

2-1-372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2701号用地
25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70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5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70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5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93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5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94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5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94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6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294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6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03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6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03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6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03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6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03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东风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6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038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6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03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6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04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1-373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26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04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6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04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7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04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7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4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7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4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7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48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7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4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7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5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7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5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7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5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7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5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7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5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8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5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8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342.24工业2073.03.22

2-1-374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3356号用地
28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5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8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58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8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6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8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68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8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6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8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7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8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7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8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7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9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37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9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3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9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3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9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3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9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3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1-375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29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3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9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4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9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4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9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4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9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4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0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4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0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7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0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7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0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7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0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7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0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78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0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8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0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8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0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2073.03.22

2-1-376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3483号用地
30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84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1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85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1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8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1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8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1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88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1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48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1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56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1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57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1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58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1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59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1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6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2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61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2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62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2-1-377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32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63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2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64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2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68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2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69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2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70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2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71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2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72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辉斯高勒村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2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88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3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89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3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90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3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91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3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92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3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693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3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2073.03.22

2-1-378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3718号用地
33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19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3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20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3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21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3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22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4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23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4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24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4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25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4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26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44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27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45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28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46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30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47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31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48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32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2-1-379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349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33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50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34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51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35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65.00工业用地2073.03.22
352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736号正蓝旗上都镇阿都胡都嘎嘎查出让342.24工业用地2073.03.22
353正蓝旗风电蒙(2023)正蓝旗不动产权第0003833号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北胡鲁斯台村出让1,278.27工业用地2073.03.22
354北方多伦蒙(2023)多伦县不动产权第0001439号多伦县西干沟乡小河村北方风电出让1,641.96工业用地2072.05.16
355北方多伦蒙(2023)多伦县不动产权第0001455号多伦县西干沟乡吉吉嘎村北方风电出让8,200.53工业用地2072.05.16
356北方多伦蒙(2023)多伦县不动产权第0001438号多伦县西干沟乡牛心山村北方风电出让13,215.81工业用地2072.05.16
357北方多伦蒙(2023)多伦县不动产权第0001498号多伦县西干沟乡牛心山村北方风电出让7,797.09工业用地2072.05.16
358北方多伦蒙(2023)多伦县不动产权第0001474号多伦县西干沟乡羊盘沟村北方风电出让820.98工业用地2072.05.16
359北方多伦蒙(2023)多伦县不动产权第0001548号多伦县多伦诺尔镇黑山嘴村北方风电出让18,891.79工业用地2072.05.16
360北方多伦蒙(2023)多伦县不动产权第0001507号多伦县滦源镇榆树林村北方风电出让3,694.42工业用地2072.05.16
361北方多伦蒙(2023)多伦县不动产权第0001485号多伦县滦源镇黄羊沟村北方风电出让6,978.34工业用地2072.05.16
362北方多伦蒙(2023)多伦县不动产权多伦县滦源镇三道沟村北方风电出让4,925.89工业2072.05.16

2-1-380

序号证载权利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座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是否质押、查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0001456号用地
363北方多伦蒙(2023)多伦县不动产权第0001454号多伦县多伦诺尔镇团结村北方风电出让12,725.19工业用地2072.05.16
364北方多伦蒙(2023)多伦县不动产权第0001473号多伦县多伦诺尔镇双井子村北方风电出让820.98工业用地2072.05.16

附表二:标的公司自有房屋

序号实际使用人物业位置建筑面积(㎡)用途无证原因预计何时取得证书,是否存在障碍
1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5,430.00储能配电楼站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2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1,800.00500kV汇集站综合楼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3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36.21消防小间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4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36.21消防小间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5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231.11消防小间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6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17.58220kV升压站库头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7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19.23220kV升压站库头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8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21.16220kV升压站库头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9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32.23500kV汇集站雨淋阀间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2-1-381

序号实际使用人物业位置建筑面积(㎡)用途无证原因预计何时取得证书,是否存在障碍
10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190.15220kV升压站消防泵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11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287.39220kV升压站消防泵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12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229.11220kV升压站消防泵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13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26.63220kV升压站深井泵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14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28.80220kV升压站深井泵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15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164.16220kV升压站综合楼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16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170.63220kV升压站综合楼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17正蓝旗风电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158.78220kV升压站综合楼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18北方多伦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24.07220kV升压站库头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19北方多伦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36.71220kV升压站库头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20北方多伦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295.73220kV升压站消防泵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21北方多伦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351.53220kV升压站消防泵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22北方多伦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33.89220kV升压站深井泵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23北方多伦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44.99220kV升压站深井泵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2-1-382

序号实际使用人物业位置建筑面积(㎡)用途无证原因预计何时取得证书,是否存在障碍
24北方多伦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156.73220kV升压站综合楼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25北方多伦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244.68220kV升压站综合楼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取得证书,不存在障碍
合计10,067.71---

附表三:标的公司授权专利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发明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1清华大学,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风力发电机阻抗测试装置ZL 202420924003.32024.04.292025.03.04
2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SCR脱硝系统喷氨控制装置ZL202320865097.72023.04.172024.01.26
3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一种室外考勤机防雨外壳ZL202222538173.12022.09.232023.01.17
4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一种员工考勤打卡设备ZL202221027169.22022.04.282022.12.13
5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明发电机组轴系机械阻尼参数的获取方法及装置ZL202210791586.22022.07.072022.09.06
6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明轴系质量块间弹性系数的校正方法及装置ZL 202311279758.92023.10.072024.01.26
7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一种双馈风力发电机次同步振荡抑制装置及系统ZL 202321039445.12023.04.282023.10.17
8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明次同步振荡抑制装置的控制方法及装置ZL 202310837349.X2023.07.102023.09.15
9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用于风机半实物仿真测试的接口柜ZL 202320210690.82023.02.142023.07.21

2-1-383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型发明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10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一种风力发电机用风力自动测试装置ZL 202121024040.12021.05.132021.11.16

2-1-38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杨晓涛
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项目主办人:
王 靓张 维
项目协办人:
张 晨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日

2-1-38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独立财务顾问
2025年7月

2-1-386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证券代码600863
购买资产类型完整经营性资产 √ 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
交易对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对方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 √ 否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 √ 否 ?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更是 ? 否 √交易完成后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是 ? 否 √
方案简介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蓝旗风电”)70%股权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多伦”)75.51%的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序号核查事项核查意见备注与说明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
1.1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不适用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不适用
1.3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1.4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2.1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2.1.1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1-387

2.1.2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2.1.3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不适用
2.1.4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2.2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2.1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2.2.2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不适用
2.2.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2.3交易对方的实力
2.3.1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2.3.2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2.3.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2.4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2.4.1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2.4.2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不适用
2.4.3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2.5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2.5.1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5.2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上市公司董事中,6位非独立董事均由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推荐;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由上

2-1-388

市公司董事会聘任
2.6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2.7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购买资产的情况
3.1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不适用
3.2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3.2.1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记录
3.2.2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真实
3.2.3购买资产最近3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3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3.1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3.2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3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3.3.3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3.3.4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3.3.5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
3.3.6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4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3.4.1如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不适用,本次购入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股权)
3.4.1.1权属是否清晰不适用,本次购入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股权)
3.4.1.2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不适用,本次购入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股权)
3.4.1.3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不适用,本次购入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股权)

2-1-389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不适用,本次购入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股权)
3.4.1.4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不适用,本次购入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股权)
3.4.2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3.4.2.1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3.4.2.2该项权益性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
3.4.2.3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有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3.4.2.4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3.4.2.5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3.4.3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3.4.4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最近三年,正蓝旗风电共计受到三项行政处罚,针对有关事项,正蓝旗风电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按照处罚标准及依据,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顶格处罚,且正蓝旗风电就相关事项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性材料,载明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3.4.5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3.4.6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2-1-390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3.5资产的独立性
3.5.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3.5.2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3.6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3.7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不适用
3.8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3.9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3.9.1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不适用
3.9.2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不适用
3.9.3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不适用
3.9.4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不适用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不适用
3.10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不适用
3.11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制或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3.12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2-1-391

4.1.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向发行做出决议前20/60/120个交易日均价的80%
4.1.2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易异常的情况
4.2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4.2.1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4.2.2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4.2.3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4.2.4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果
4.2.5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4.2.6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4.2.7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4.2.8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4.3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4.4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3年的评估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5.1程序的合法性
5.1.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定向发行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5.1.2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5.1.3定向发行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5.2定向发行后,是否未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不适用
5.3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1-392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公告、报告义务不适用
5.4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不适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本次交易对方可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不适用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1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6.2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适用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6.3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6.3.1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6.3.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否不为现金或流动资产,或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不确定性,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例如主要资产是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经营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6.3.3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该等资产或业务是否未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从而具有确定性
6.3.4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适用
6.3.5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6.3.6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不适用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不适用
6.3.7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2-1-393

6.3.8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
6.4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6.4.1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6.4.2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6.4.3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批准和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6.4.4是否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6.4.5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6.5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6.5.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的稳定性构成威胁
6.5.2定向发行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6.5.3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6.5.4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性安排不适用
6.5.5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6.5.6定向发行后,是否不存在出现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纠纷的情况;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七、相关事宜
7.1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上市公司聘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双方实际控制

2-1-394

中列明)人同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7.2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7.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影响不适用
7.4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7.4.1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动
7.4.2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7.4.3是否不存在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7.4.4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7.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7.6定向发行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定向发行后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此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 1、交易标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评估增值情况; 2、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及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等; 3、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4、本次交易方案的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各点外,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充分完成了尽职调查中的各项

2-1-395

2-1-396

在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作了充分揭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

19、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行为。除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各中介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2-1-397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靓张 维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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