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600863)_公司公告_内蒙华电: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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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0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5.51%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

2、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5、拟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联席主承销商。除上述聘请行为之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上述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靓张 维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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