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以及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和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四)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活动方式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交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的安排上,应充分照
顾中小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五)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公开报道。
(六)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调研过程中,不应披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会计师、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组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一条 现场参观与实地调研
(一)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定期组织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到公司现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在地进行参观、实地调研与座谈沟通,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状况的了解。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
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
调研时,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其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报备。
(四)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五)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
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接受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的咨询,由专人负责解答投资者的问题,咨询电话应在工作时间保持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网站公司充分重视公司网站的建设,在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网站的国际域名、网络实名、咨询电话号码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以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关注其他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由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如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六)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包括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公司信息资料;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等;
(七)与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八)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
(九)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十)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十一)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三)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中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遵循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如出现失误,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