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指定联系人1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主席提名,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
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第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当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召开定期会议时,应提前10日通知到人;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应提前3天通知到人。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天通知到人。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凡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2天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四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认真查阅公司账簿掌握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活动情况;
(二)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检查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五)检查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制度规定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六)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两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两名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
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一般情况下,需备案的做成纪要;需上报或公告的做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联系人批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六章 会后事项第二十六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当年由联系人保管,第二年交由董事会秘书归档存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