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健全报告机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分为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或披露。第二章 工作报告内容
第四条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运行情况,包括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董事履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关注与应对措施等。 (二)报告期内公司发展情况,包括公司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核心竞争力(其中包括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等情况);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公司未来发展
潜力与面临的主要风险等。 (三)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重要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EVA、营业利润率等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下一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五)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就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履行对外披露程序。
重大事项评判标准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为准,主要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工作报告的编制要实事求是,全面、具体、客观反映实际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