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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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最新规定及党建工作的最新要求,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序号 | 原章程 | 拟修改 |
1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2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3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4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第八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原第九项至第十六项依次递增为第十项至第十七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
5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6 | 第一百五十七条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委,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一百五十七条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委,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 3 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