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高科(600862)_公司公告_中航高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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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高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19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和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四)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活动方式 第八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的安排上,应充分照顾中小股东参加。 (三)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公开报道。 (四)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调研过程中,不应披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条 实地调研 公司应定期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调研,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状况的了解。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调研时,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其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电话咨询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受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的咨询,由专人负责解答投资者的问题,咨询电话应保持线路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网站 公司充分重视公司网站的建设,在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公司网站的国际域名、网络实名、咨询电话号码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将视情况在定期报告或重要公告后举行公开说明会,公开说明会采用互联网方式,便于中小投资者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以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公司信息资料;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七)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 (八)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六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遵循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如出现失误,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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