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高科”)经济运行监督体系,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相关规定,结合中航高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航高科内部审计是指中航高科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中航高科及子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其目标是改善中航高科经济运行,促进中航高科经营目标的实现,为中航高科提供增值服务。 第三条 中航高科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审计职责,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中航高科内部审计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做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并反馈执行结果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航高科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中航高科总部、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经营规模、财务收支额较小,不具备设置独立审计机构条件的成员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应报中航高科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中航高科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联合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中航高科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内部审计人员考取相关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其它部门人员、外聘专家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中航高科董事会作为中航高科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 审议中航高科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 监督中航高科内部审计质量和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三) 监督中航高科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四) 审查中航高科及子公司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五) 监督中航高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并提出有关意见; (六) 监督中航高科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七) 向内部审计机构下达审计任务或委托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要求有在单位或人员给予全面配合。 (八) 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中航高科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 编制中航高科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 建立和完善中航高科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指导和监督各子公司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 制定中航高科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和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中航高科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 (四) 组织实施中航高科各类审计业务; (五) 指导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 负责中航高科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七) 组织中航高科内部审计人员培训; (八) 参与协调与外部监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九) 向中航高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包括子公司上报的重大审计发现。 第十五条 中航高科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利是: (一) 参与中航高科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并督促落实; (二) 根据工作需要,从中航高科其他部门及子公司获取所需资料; (三) 采取必要审计手段,查阅和审核有关信息资料; (四)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 对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制止,对相应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向公司报告; (八) 检查各类审计整改情况,落实审计整改效果; (九)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审计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 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中航高科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拟定项目审计计划; (三) 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 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审前调查; (五) 拟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六) 审计实施前,应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组织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八) 现场审计结束,编写审计报告,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九)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 根据需要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一)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申诉者,视同无异议; (十二)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要求向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意见采纳情况。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可实施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 经批准,审计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工作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中航高科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 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让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或了解;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审计人员; (二) 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出具意见的事项,应给出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列入中航高科财务预算,必要的办公条件应予以保障; (四) 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应列入年度计划,所需的时间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职级的审计岗位,内部审计人员的职级待遇标准按照不低于公司其他部门人员执行。 第七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中航高科建立审计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航高科内部审计机构可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中航高科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表现突出的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失职、渎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应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或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建议,并报请公司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送达处分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做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