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洋天青数联智能有限公司 |
审核报告 |
大信专审字[2025]第1-00526号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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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 邮编100083 |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No.1 Zhichun Road,Haidian Dist. Beijing,China,100083 | 电话Telephone:+86(10)82330558 传真Fax: +86(10)82327668 网址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 ||||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5]第1-00526号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对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青岛北洋天青数联智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本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真实、准确地编制并披露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以使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治理层负责监督本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本公司编制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本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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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 邮编100083 |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No.1 Zhichun Road,Haidian Dist. Beijing,China,100083 | 电话Telephone:+86(10)82330558 传真Fax: +86(10)82327668 网址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 ||||
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本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报告仅供本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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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北洋天青数联智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简介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年2月9日,本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本次交易未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议案》,决定继续推进本次交易。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事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并于2021年9月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2021年11月2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购买资产之一为拟向李红等17名自然人及青岛艾特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艾特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青岛北洋天青数联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天青”)8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首次审议并同意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90%,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为3.42元/股。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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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19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0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李红等17名自然人股东、青岛艾特诺及黄晓峰、陶峰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李红、赵庆、青岛艾特诺、王晓晖、钱雨嫣(以下合称“业绩对赌方”)及黄晓峰、陶峰签署了《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北洋天青数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黄晓峰、陶峰之业绩补偿协议》。2021年2月9日,本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
2021年6月11日,鉴于本次交易未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议案》,决定继续推进本次交易。
2021年9月3日,本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9月3日,本公司与李红等17名自然人股东、青岛艾特诺、黄晓峰、陶峰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与业绩对赌方及黄晓峰、陶峰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1年11月23日,本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11月23日,本公司与青岛艾特诺、李红等17名自然人股东及黄晓峰、陶峰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与业绩对赌方及黄晓峰、陶峰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22年1月28日,本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2月24日,本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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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2022年3月24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李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6号)。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标的资产整体情况
北洋天青成立于2013年11月1日,注册资本为2,141.8633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814062632,法定代表人:李俊杰,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66号4号楼3层,办公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凤锦路77号。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作价情况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以202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北洋天青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以下简称“首次评估”)。并于2020年12月8日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20)第051655号”资产评估报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0,800.00万元。根据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以此为基础确定北洋天青8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4,640.00万元。
由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为了反映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在手订单情况等的最新变化,同时为了描述更加合理准确、通俗易懂,对北洋天青主营业务分类情况进行更新,基于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评估机构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北洋天青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加期评估(以下简称“加期评估”),并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21)第050988号”《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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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加期评估验证,北洋天青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母公司净资产为9,191.14万元,评估价值为32,800.00万元,较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增加2,000.00万元,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由于加期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评估机构以202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交易标的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第二次加期评估。经第二次加期评估验证,北洋天青截至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后母公司净资产为11,863.06万元,评估价值为33,800.00万元,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仍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首次评估结果为依据。
(五)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交接情况
2022年6月24日,本公司就股份增发完成了变更登记,持有北洋天青80%股权。2022年12月,本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对北洋天青进行增资,增资后持有北洋天青81.45%股权。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承诺情况
(一)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北洋天青数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黄晓峰、陶峰之业绩补偿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对赌方及黄晓峰、陶峰承诺:北洋天青在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2,750.00万元、3,800.00万元、4,100.00万元、4,300.00万元、4,600.00万元。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协议约定的业绩对赌方应向本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业绩对赌方应按如下方式向本公司进行补偿:
1.业绩对赌方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承担补偿义务,所持剩余股份数不足以支付全部补偿金额的,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2.业绩承诺期内,业绩对赌方应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当年应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利润数-当期实际利润数)÷2020年度至2024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作价
上述业绩补偿计算结果为负数或零,则业绩对赌方无需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按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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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补偿,以前年度补偿的后续年度不得冲回。业绩对赌方之间应当按照本次拟出售的股份所占相对持股比例(即任一股东本次拟出售的北洋天青的股份比例÷60.09%)各自确定应承担的补偿金额。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补偿股份=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对赌方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本公司股份数作为股份补偿上限。
3.附加业绩补偿金
业绩承诺期内,如北洋天青任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净利润”特指北洋天青相关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募集配套资金实际用于增资的资金占用影响数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中的较低者)低于当年承诺利润数的,业绩对赌方除按上述约定向本公司支付当年应补偿金额(包括应补偿股份和应补偿现金)外,还应另行向本公司支付合计金额2,000万元的附加业绩补偿金。分别应承担的附加业绩补偿金如下:
交易对方 | 业绩补偿金(万元) |
李红 | 1,086.043338 |
赵庆 | 371.933562 |
青岛艾特诺 | 266.517991 |
王晓晖 | 229.670805 |
青岛艾特诺 | 45.834304 |
合计 | 2,000.000000 |
4.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本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当年度财务报告时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1)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则业绩对赌方应当参照《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程序另行进行补偿。
(2)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且应当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3)业绩对赌方另需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承诺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4)黄晓峰、陶峰同意其就业绩对赌方所应承担的上述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向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