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
首席合伙人:陆士敏先生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的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众华所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公司同行业客户共3家。
截止2024年末,众华所合伙人数量为68人,注册会计师为35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8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众华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说明。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众华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安排,并就审计范围、人员和时间安排、年度审计重点、风险判断、初审意见等与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有效地提升了工作的准确性,保障了公司年报工作按时完成。
经审计,众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经营情况,公司各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条件、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应有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1月26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一次会议,会上认真听取并审阅了事务所关于公司年报预审情况汇报、年审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就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在审计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审计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
交流,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协调,并两次发函督促其按照审计计划及时完成审计工作,确保年报审计工作圆满完成。
(四)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会上与会计师事务所就2024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