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600821)_公司公告_金开新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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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10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3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除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主任委员或者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或者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会议讨论事项有关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提名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者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足”均包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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