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600821)_公司公告_金开新能: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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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新能:舆情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0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或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设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舆情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舆情工作组日常工作联络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二)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综合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必要时可与专业机构开展合作,采集和监控舆情动态,分析和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监控主要财经媒体报道以及股吧、雪球等网络平台,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2、根据本制度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工作组。

(二)公司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

2、根据本制度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汇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配合、协助、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舆情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通报董事会办公室、纪检监察部,董事会办公室在确认核实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及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决定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及综合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自有媒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舆情评估分析和反馈:

(一)评估分析。舆情工作组对舆情事件及处理的效果进行深入评估及分析,评估舆情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分析舆情处理应对的有效性,总结经验教训;

(二)反馈机制。将评估结果和经验教训总结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舆情应对策略的改进和优化。

第十五条培训和演练:

(一)舆情培训。舆情工作组通过对员工进行舆情应对和危机管理培训,增强全员舆情应对意识和能力;

(二)模拟演练。通过进行舆情应对模拟演练,检验和完善应对机制和流程,提高实战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否则,如

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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