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单笔投资项目超过总资产50%以上)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书面、电话、短信、公告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方式,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者其他有效表决方式;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召开。第十三条日常办事机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及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