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600817)_公司公告_宇通重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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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4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但导致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该委员应继续履职。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七条公司设立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相关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公司董事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任期结束后6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董事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偿,追偿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扣减未支付的董事薪酬、津贴;

(2)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要求赔偿损失;

(3)若离职董事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可申请司法冻结其股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者赔偿完成。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书面、电话、短信、公告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方式,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者其他有效表决方式;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及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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