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600817)_公司公告_宇通重工: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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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4

第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三条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四条公司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制度所述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可以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上交所另行规定。第七条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第八条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九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的数量总和。

第十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投票的,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一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及相关规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信息公司提出。

第十六条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若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公司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上交所或者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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