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往来需要,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金融服务业务不包括存款业务。?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合同双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25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
一、关联交易概述鉴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2022年-2025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优化财务管理、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和风险,经友好协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公司拟继续与财务公司签订《2025年-2028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宇通大厦21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0815989T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股东情况: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5%股权,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5%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财务公司提供服务的范围鉴于公司已于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未来不再在财务公司存款,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范围为保函业务和其他非存款金融服务,具体交易类型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交易总量上述各项金融服务涉及的授信金额或交易金额,由双方协商每年具体额度,作为交易额度上限,自双方履行决策程序后生效。
(三)总体定价原则
1、保函业务财务公司提供保函业务所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宇通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2、其他非存款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非存款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宇通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四)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25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
2、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