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64 证券简称:R东方1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债务逾期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6月26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6月2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金融法院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收到《应诉通知书》((2025)京74民初1329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偿还相关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称“原告”)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债务人,下称“大成饭店”)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下属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下称“东方集团”)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保证人,下称“东方安颐”)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下属子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抵押人,下称“青龙湖会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下属子公司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下称“腾实房地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下属子公司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宏伟(保证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方瑞祥(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抵押人,下称“东方瑞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年6月25日,原告(作为乙方、贷款人)与被告大成饭店(作为甲方、借款人)、被告东方集团、东方安颐、青龙湖会展、腾实房地产、张宏伟、东方瑞祥(作为丙方)签订公借贷变字第2200000079117更2号《借款变更协议》(下称“《变更协议2》”),约定:《借款合同》项下甲方应付未付的罚息和利息调整至2024年7月20日清偿;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联合石油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有效性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9月24日,原告(作为乙方、贷款人)与被告大成饭店(作为甲方、借款人)、被告东方集团、东方安颐、青龙湖会展、腾实房地产、张宏伟、东方瑞祥(作为丙方、担保人)签订公借贷展字第2200000079117号《借款展期协议》(下称“《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延期至2025年7月20日清偿;展期期限内贷款本金分期归还,2025年3月24日前归还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展期后的到期日结清剩余本息;展期期间适用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4.2%,展期期间及之后的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息方式变更为利随本清;《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担保合同的约定均适用于《展期协议》。
六、违约事实的发生
上述协议签署后,东方股份未按照《展期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对此,原告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大成饭店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鉴于此,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判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王佐镇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A-03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A0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文林北街1号院三区1、2、6、7、9、14号楼-1至3层101的6套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文林北街1号院三区3、4、5、8、11、12、13号楼-1至3层101的7套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东方瑞祥(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张宏伟就被告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各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以上第1项暂计算至2025年6月9日为1,779,631,256.64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确定性。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包括本次被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起诉)标的金额26.8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41%。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到期未偿还以及本次被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起诉宣布提前到期的银行贷款本金余额29.4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9.08%,公司及子公司为相关贷款提供了质押、抵押以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备查文件目录
应诉通知书。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