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64 证券简称:R东方1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1月20日
(三) 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 反诉情况:无
(五)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黑01民初1382号),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公司起诉。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黑01民初1382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
负责人:门世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涛(备注:已辞职,尚未变更登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签订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银综授)字第0901-0002号《综合授信合同》,被告在授信有效范围内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捌亿零柒佰贰拾万元整(大写),807,200,000
民币,有效使用期限为36个月(自2023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29日),被告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与原告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具体业务如下:
(1)使用授信额度16,480万元。2023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06号),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16,4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2日,借款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贷款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款年利率为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023年4月3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56,200,000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2023年(企质)字第0901-0008号《权利质押合同》,2023年4月6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使用授信额度16,480万元。2023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07号),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16,4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2日,借款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贷款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款年利率为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023年4月3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56,200,000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2023年(企质)字第0901-0009号《权利质押合同》,2023年4月6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3)使用授信额度12,649万元。2023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09号),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12,649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9日,借款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贷款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款年利率为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023年4月10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43,900,000股权数额对主合同
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2023年(企质)字第0901-0010号《权利质押合同》,2023年4月12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使用授信额度12,649万元。2023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08号),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12,649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9日,借款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贷款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款年利率为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2023年4月10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43,900,000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2023年(企质)字第0901-0011号《权利质押合同》,2023年4月12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5)使用授信额度10,820万元。2023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19号),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10,8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借款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贷款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款年利率为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023年7月3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37,550,000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2023年(企质)字第0901-0019号《权利质押合同》,2023年7月5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6)使用授信额度10,820万元。2023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20号),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10,8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借款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贷款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款年利率为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023年7月3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37,550,000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2023年(企质)字第0901-0018号《权利质押合同》,2023年7月5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分别于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3日、2023年7月7日向被告分8笔发放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793,260,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偿还了部分贷款。截止至2024年11月5日,被告借款本金余额
692,647,286
目前处于预重整程序中。另,被告因借款合同纠纷已被部分银行起诉;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新疆国际经
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
中第十四条约定:“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的,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此外,被告违反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承诺事项,未通知原告重大不利事项,且未作出贷款本息偿还的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可主张被告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2,647,286元,及自2024年12月
23日(以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时间为准)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收;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的150%;如未按期足额付息,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借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判令原告对被告持有的27,530
拍卖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期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黑01民初1382号),判决如下:
“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06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4,170,086元及截至2025年1月17日的利息3,142,586.19元,并按年利率9%标准,以尚欠本金104,170,086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1月17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标准,以期内应付未付利息3,142,586.19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道外支行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07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1,940,000元及截至2025年1月17日的利息4,885,190.00元,并按年利率9%标准,以尚欠本金161,94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标准,以期内应付未付利息4,885,19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道外支行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08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3,647,200元及截至2025年1月17日的利息2,523,357.20元,并按年利率9%标准,以借款本金83,647,2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标准,以期内应付未付利息2,523,357.2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道外支行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0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6,490,000元及截至2025年1月17日的利息3,815,781.67元,并按年利率9%标准,以借款本金126,49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标准,以期内应付未付利息3,815,781.67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五、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道外支行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1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8,200,000元及截至2025年1月17日的利息3,264,033.33元,并按年利率9%标准,以借款本金108,2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标准,以期内应付未付利息3,264,033.3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六、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道外支行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20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8,200,000元及截至2025年1月17日的利息3,264,033.33元,并
按年利率9%标准,以借款本金108,2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标准,以期内应付未付利息3,264,033.3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七、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哈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可以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16)5620万股股票及质押期间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配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及孳息的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哈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可以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16)5620万股股票及质押期间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配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及孳息的所得价款在第二项诉讼请求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三项履行还款义务,哈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可以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16)4390万股股票及质押期间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配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及孳息的所得价款在第三项诉讼请求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四项履行还款义务,哈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可以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16)4390万股股票及质押期间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配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及孳息的所得价款在第四项诉讼请求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一、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五项履行还款义务,哈尔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可以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16)3755万股股票及质押期间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配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及孳息的所得价款在第五项诉讼请求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二、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六项履行还款义务,哈尔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可以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16)3755万股股票及质押期间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配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及孳息的所得价款在第六项诉讼请求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5,036.43元、保全费5,000元(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均已交纳),由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