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誉远(600771)_公司公告_广誉远: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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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变更日期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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