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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0 |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 公告编号:2025-034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5年6月6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612.8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5月16日,向符合条件的168名激励对象授予621.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70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事前审议通过该议案,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9万股。因此,本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8人变更为165人,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621.7万股变更为612.8万股。
除上述事项以外,本次申请授予登记的相关情况与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首次授予事项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方案内容情况相符。
综上,本激励计划实际的首次授予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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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日:2025年5月16日。
2、实际授予数量:612.8万股。
3、实际授予人数:165人。
4、授予价格:13.7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及授予情况:
除3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授予登记的其他激励对象以及获授的权益数量与前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名单、数量情况一致,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获授总额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
刘为权 | 董事长 | 11.90 | 1.75% | 0.02% |
徐永前 | 董事 | 10.10 | 1.49% | 0.02% |
刘立新 | 董事 | 8.00 | 1.18% | 0.01% |
肖文斌 | 总经理 | 7.50 | 1.10% | 0.01% |
田永静 | 董事会秘书 | 5.00 | 0.74% | 0.01% |
周违莉 | 财务总监 | 4.00 | 0.59% | 0.01% |
中层管理人员(36人) | 163.3 | 24.06% | 0.26% | |
科研骨干人员(83人) | 272.4 | 40.13% | 0.43% | |
业务骨干人员(40人) | 130.6 | 19.24% | 0.21% | |
首次授予(165人) | 612.8 | 90.28% | 0.97% | |
预留部分 | 66 | 9.72% | 0.10% | |
合计 | 678.8 | 100.00% | 1.08% |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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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I、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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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I、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①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1、2025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5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1%;4、2025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
第二个 | 1、2026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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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6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2%;4、2026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1、2027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3、2027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3%;4、2027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
注:
(1)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投入资本);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营业收入。
(3)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投入资本回报率指标异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指标变动影响。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如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措),造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上级备案。
IV.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除当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依照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贯彻任期制与契约化工作指导思想,科学合理确定任期与年度考核目标,强化业绩挂钩,严格退出管理,强化刚性考核与刚性兑现,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实现薪酬能增能减。激励对象需围绕公司/部门的年度商业计划制定个人年度业绩合同,设置各项指标的目标值以及评分细则;其中目标值应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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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门的年度商业计划值的分解要求,并具有进取性。考核周期结束时,业绩评价工作组将依据考核规则进行考核评分,并提交至公司相应机构审议。考核结果若为90分及以上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80(含)分-90分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80%份额,若为80分以下(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下表确定,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
考核结果 | 90(含)分以上 | 80(含)分-90分 | 80分以下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0% |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三、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5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5]第28874号),验证截至2025年5月20日,公司实际收到165名激励对象缴存的限制性股票认股款83,953,600.00元,增加注册资本与股本人民币6,128,000.00元。
四、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的612.8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并取得其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本次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6,128,000股,公司控股股东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江中”)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不变,持股比例由43.25%被动稀释为42.84%,触及1%的整数倍。本次权益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权发生变化,华润江中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股东名称 | 变动前持股数量(股) | 变动前持股比例(%) | 变动后持股数量(股) | 变动后持股比例(%) |
华润江中 | 272,010,336 | 43.25 | 272,010,336 | 42.84 |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 | 本次变更前(股) | 增减变动(股) | 本次变更后(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1,575,606 | +6,128,000 | 7,703,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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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627,292,416 | 0 | 627,292,416 |
总计 | 628,868,022 | +6,128,000 | 634,996,022 |
七、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激励计划下首次授予总计收到认购款人民币83,953,600.00元,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八、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612.8 | 5,760.32 | 1,296.07 | 2,073.72 | 1,479.68 | 727.24 | 183.61 |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0日
?报备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5]第28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