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大控(600747)_公司公告_明瑞3:关于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1年11月3日生效日期:2021年9月23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大连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明瑞3:关于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3

公告编号:2021-033证券代码:400078 证券简称:明瑞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湖南明瑞生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辽宁省中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1 )辽0202行审56号收到日期:2021年11月3日生效日期:2021年9月23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大连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南明瑞生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代威,男,公司实际控制人。

刘俊余,男,时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

徐振东,男,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湖南明瑞生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代威,男,公司实际控制人。

刘俊余,男,时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

徐振东,男,时任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 大连证监局)与被执行人湖南明瑞生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21年8 月30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连证监局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原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该决定书作出后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申请执行人于 2020年10月31日进行了公告送达;并依法公告进行了催告;现 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 请执行人作出的“罚款60万元”的内容。

另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登记机关为大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退市后更名为湖南明瑞生和控股份有限公司,迁至 湖南省永州市。听证中,被执行人陈述对罚款事实无异议,但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前期经历了退市,存在经营困难,故未予缴纳罚款。

经本院审查认为,案涉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监管局作出的〔 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现已具备申请强制执行条件, 依法应准予执行。被执行人称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意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受送达人 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被执行 人当时处于退市审查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送达情况记录、 邮寄单据及送达现场记录照片可证实被执行人当时经营场所无 人办公、工作人员没有授权不予签收的事实,可以认定已穷尽送 达方式,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 管局〔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罚 款60万元”处罚内容。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净资产为负,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原有业务加强管理,使公司逐渐有现金流。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原有业务加强管理,使公司逐渐有现金流。公司将继续推进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将继续推进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辽宁省中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1 )辽0202行审56号

湖南明瑞生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3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