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90,296,280.50元,由于本年度公司亏损,实际上无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我们认可公司2019年度不分配现金红利和不转增股份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本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子公司其他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能有效规避财务风险;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对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
17.46亿元其他应收款项按照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含商誉减值准备)17.46亿元,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
三、关于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能有效规避财务风险;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本次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85,671,689.25元。
四、关于对坏账核销和应付账款处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0-013
本次坏账核销和应付账款处理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坏账核销和应付账款处理,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坏账核销和应付账款处理事项。
五、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对2019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充分揭示了公司的潜在风险。我们对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19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无异议。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公告编号:2020-013(本页无正文,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兰书先 张中贺 汪先红
签署日期:2020年6月29日